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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渐进改革,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在不断地改进。1998年之前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资产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进行了简单规定,缺乏强制性要求。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