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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为做好新旧增值税条例的衔接,保证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面抵扣政策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后,又陆续颁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针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交营业税的固定资产除外,下同)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增值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由于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解释: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购入时点不同,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产生了差异。如果企业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及时或不全面,就会造成漏缴或错缴增值税的情形。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分不同情况,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以下几种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即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假设某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含税销售价格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年7月销售该机器设备含税销售价格为105.3万元。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时: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00万元[117÷(1+17%)]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117÷(1+17%)*17%]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5.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90万元[105.3÷(1+17%)]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万元[105.3÷(1+17%)*17%]
这里会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如果2009年1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是否也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税?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没有明确可以选择,那就只能严格按税收法规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以后再销售时,仍需缴纳17%的增值税。
(2)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2:假设某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即其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2008年8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2009年7月销售该机器设备含税销售价格为10.4万元。问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时: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5万元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万元(10.4-0.2)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万元[10.4÷(1+4%)*4%÷2]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额已做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1(注:购买时借方的“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应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假设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7月销售已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一台,销售价格为10.3万元。问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10.3-0.2)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0.2万元[10.3÷(1+3%)*2%]
(2)发票开具: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方法:
很多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认为,自己不是增值税纳税企业,不会出现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其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流转税是针对实际发生的业务划分征收范围的,而不论主营和管理局营业务。例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其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同样,主营业务缴纳营业企业,如果兼营货物销售、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会出现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3。
四、已使用过的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行为,这时会遇到固定资产销售额如果确定的问题,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由于增值税的转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有的按适用税率征收,有的按简易办法征收。这与增值税转型前的政策有了明显的不同,增值税转型前即2009年之前,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固定资产原值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固定资产原值则是免征增值税的。以上是对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分析,纳税人只有及时全面的掌握了这些新的税收政策,在实际发生此类业务时才不会造成错缴或漏缴增值税的情形。■
由于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解释: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购入时点不同,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产生了差异。如果企业对此方面的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及时或不全面,就会造成漏缴或错缴增值税的情形。下面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分不同情况,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以下几种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即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假设某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含税销售价格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年7月销售该机器设备含税销售价格为105.3万元。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时: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00万元[117÷(1+17%)]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117÷(1+17%)*17%]
贷:银行存款117万元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5.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90万元[105.3÷(1+17%)]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万元[105.3÷(1+17%)*17%]
这里会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如果2009年1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是否也应按17%的适用税率缴税?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没有明确可以选择,那就只能严格按税收法规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以后再销售时,仍需缴纳17%的增值税。
(2)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2:假设某工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即其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2008年8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2009年7月销售该机器设备含税销售价格为10.4万元。问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购买时: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5万元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万元(10.4-0.2)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万元[10.4÷(1+4%)*4%÷2]
(2)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即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进项税额已做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1(注:购买时借方的“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应为“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假设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7月销售已使用过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一台,销售价格为10.3万元。问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1)企业应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0.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0.1万元(10.3-0.2)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0.2万元[10.3÷(1+3%)*2%]
(2)发票开具: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方法:
很多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认为,自己不是增值税纳税企业,不会出现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其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流转税是针对实际发生的业务划分征收范围的,而不论主营和管理局营业务。例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其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同样,主营业务缴纳营业企业,如果兼营货物销售、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综上所述,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会出现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同例3。
四、已使用过的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行为,这时会遇到固定资产销售额如果确定的问题,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由于增值税的转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因纳税人的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有的按适用税率征收,有的按简易办法征收。这与增值税转型前的政策有了明显的不同,增值税转型前即2009年之前,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固定资产原值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固定资产原值则是免征增值税的。以上是对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分析,纳税人只有及时全面的掌握了这些新的税收政策,在实际发生此类业务时才不会造成错缴或漏缴增值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