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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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实践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多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中,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地方法律院系的客观实际,司法案例教学、司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以及法律实习等五种方式可以列入法律实践的基本方式之中,值得高度重视与推广。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基本方式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新模式探索(序号39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1-0038-01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强化实践教学意义尤为重大。基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地方法律院系的具体情况,本文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进行探讨。
  一般认为,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有司法案例教学、司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实习、法律诊所、法律咨询、专题辩论以及社会调查等[1]。上述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各有特色,也都有助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其实施的基本条件各不相同,有些甚至有很大的差异。我们探讨某种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是否可列入基本方式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该种实践方式是否能最大程度促进法科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其次,该种实践方式是否切合地方法律院系的客观实际;再次,该种实践方式是否便于实施、成本较低、受益学生多。基于以上标准,本文认为以下五种方式可列入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之中。
  一、司法案例教学
  司法案例教学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内容与教学进度的需要,适时提出精选案例,通过教师与学生对个案的剖析,阐述个案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2]。案例教学法能够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案例直接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生动性和形象化特征,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提问和学生的讨论,能够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司法案例教学是法律院系课堂教学中使用时间最早、使用最频繁,也是广大师生最为熟悉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二、司法案例分析
  本文所指的司法案例分析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案例分析主要是指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阐述自己的看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司法案例分析并不要求答案的唯一性,重在对案例的分析与理由的阐述。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符合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通过学生本人的积极思考来解决问题,让学生在思考、讨论,甚至是争辩中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外进行;既可以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以适用于程序法教学。案例分析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和素质,可以称得上是“成本低,效果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当然,案例分析对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管控好学生的讨论进程与方向,对学生的分析与表现做出恰当的评价。
  三、观摩审判
  观摩审判是指组织学生直接观察,切身感受真实的审判活动。观摩审判是学生比较感兴趣的实践方式,可以让学生立体式观察实际司法活动,了解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原、被告等司法活动主体对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的理解与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从而使纸上面的“死法”变成实践中的“活法”。观摩审判一般安排在学完或正在学习相应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过程中进行,这样有利于学生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与掌握。观摩审判是一种实施成本低,可以面向多数学生的直观的法律实践教学方式。观摩审判既可以“走出去”,组织学生到法院去观摩审判;也可以“请进来”,邀请法院就典型的案件到学校模拟法庭进行审理,这样更方便学生观摩。
  四、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实践方式,具有强烈的司法亲历性,能多方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模拟审判的指导教师要给学生提供比较完整的案件资料,案件尽可能具有典型性。学生根据自己所模拟的角色亲自动手做好规范的法律文书,通过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陈述、反驳等司法活动来锻炼自己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具体运用法律的能力。模拟审判具有“高仿真”的特点,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可以得到多方面的锻炼。目前大多数法律院系都建立了标准的模拟法庭,为模拟审判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当务之急是要多组织学生开展模拟审判,尽可能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教师要加强对模拟审判的指导,加强实战性,避免流于形式或沦为“法庭表演”。
  五、法律实习
  法律实习是一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学生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离开校园,深入司法实际部门锻炼,进一步强化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学生一般是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公安局以及检察院等部门实习。相比较而言,法院与律师事务所这二个部门所接触的案件更广泛一些,得到的锻炼机会更多些,更有利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法律院系一般都建立了若干数量的法律实习基地,都安排了相应的指导教师。这种实践方式可以面向多数学生,具有受益面广、实战性强及锻炼机会多的特点。根据目前法律实习的现状,需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与指导,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实习评价机制,避免法律实习流于形式。
  近些年来比较流行法律诊所教育,国内部分法律院系建立了法律诊所。这是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又一个新的方式。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哈佛与耶鲁率先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国内清华、北大等10所著名高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法律诊所[4],但诊所的运行情况并不太理想。虽然法律诊所教育对培养学习的实践能力确有较大的帮助,但本文为何不将法律诊所列入法学实践的基本方式之中呢?简言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条件比较高,必须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案源以及高水平的指导教师。基于师资与财务的双重考虑[5],绝大多数地方法律院系由于目前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施法律诊所教育。即使少数地方法律院系建立了法律诊所也是徒有虚名,运行艰难,收效甚微。因此,本文未将法律诊所列入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方式之中。
  诚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实践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众多法学实践方式都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培养和提升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都有其价值和存在理由。笔者无意否定其他法律实践方式的作用,只是觉得司法案例教学、司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以及法律实习这五种方式能够面向多数学生且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也最具有现实可行性,值得高度重视与推广。
  参考文献:
  [1]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2]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
  [3]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J].法学,2006(6).
  [4]刘胜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发展模式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0(4).
  [5]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作者简介:
  曾殷志,男,1976年2月生,湖南邵东人,邵阳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高教管理与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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