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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因金融危机造成经济下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社会资金出现紧张,为高利贷的产生孕育了温床。本文论述了高利贷的危害性,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止高利贷蔓延的措施。
【关键词】高利贷危害;产生原因;对策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中也偶尔发现个别借款人、保证人除金融机构贷款外,因高利借贷导致全家出走的现象,不但造成了贷款清收难、保全难,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恐慌,这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警惕和重视。
1 高利贷的危害性
1.1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放高利贷的社会毒瘤现已形成一定气候,有一大批好逸恶劳的闲杂人员都寄生在这棵毒瘤上,危害社会安定。受其影响,大量的财富最终流落在少数大的放款人手里,涉足之人远离他乡,无家可归,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1.2 败坏社会风气
高利贷产生的高额利益滋生了一大批的放高利贷者,人员驳杂。开始时还都是一些不从事正当行业的人员,如黑恶势力,随着高利贷的盛行,一些国家干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也私下里委托他人或以他人的名义向外放贷。目前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展评级授信活动,向经营者核发贷款证,极大的方便了贷户。但随着高利贷的引诱或强迫,部分贷户也将临时使用不到的贷款证资金转移到高利贷市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
1.3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一是高利贷则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使一部分社会资金规避金融部门的监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国家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效果;二是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使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大量流失,对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三是高利借贷行为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1.4刺激赌博活动
高利贷为增加投资范围,鼓励开展赌博、投机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而赌博、投机活动又助长高利贷的蔓延,形成恶性循环。放高利贷者向赌徒每天收取利息。虽然赌徒们也知道放高利贷的危害,但在赌场环境中,会不计后果的主动使用高利贷,致使短时间内就输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1.5容易诱发多种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者与黑恶势力合力,收取高利贷通常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极易引发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绑架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高利贷行为通常与非法暴力相互依存。
1.6影响司法形象
因高利贷存在较大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对“高利贷”行为打击难,所以当本人及亲人因遭遇高利贷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时,为还款或赖帐还会做出种种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因为法律只认证据,所以非法放高利贷者完全能够合法收回本息,这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误解和怨恨。
2 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2.1牟取暴利
高利贷被人称之为“毒药”,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高额的利益,引诱很多人参与高利贷经营。同时,放高利贷者以其高收益完全有能力为自己撑起一把保护伞,包括打手、公安人员及其他政府官员,被查处的风险性较低。
2.2隐蔽性强
放高利贷的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强。放贷者往往不通过银行转账,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一般不在借条上写明本金、利息,而是直接在借款时扣下利息或在借款金额上合计借款期限内的本息,或者以介绍费、顾问费的形式来替代利息,让高利借贷变成合法的借款、欠款和应收款,因而发现难处理也难。高利贷一般也都得需要实物抵押或有能力的人担保。有时在放款时就需要用款人把自有车辆交付给放款人使用,或把自己的房产过户到放款人名下。经常出现用款人还款后,放款人不承认拥有用款人的车辆或房产的情况,而用款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社会力量上都无法追讨。有时放高利贷也会出现风险,用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放款人就会使用各种手段追讨。因为放款人手里持有用款人欠条,不管是私自追讨还是到法院诉讼,放款人都是胜利的一方。有的用款人在已经偿还了超过本金的利息之后,仍然还要偿还本金。
2.3 社会资金缺乏
由于受经济下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个体经营、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社会资金存在需求不足的现象,为维持经营,经营者借诸高利贷。
2.4 社会治安恶化
社会贫富差距有所增加,治安环境恶化,一部分人无所是事、游手好闲,既想一夜暴富,又仇富欺贫,不断滋生违法乱纪现象;一部分人手中有部分积蓄,但又无处投资,对他人许诺的高额利息趋之若鹜,只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他人艰辛。两者结合,产生了高利贷形成的土壤。
2.5 社会制约力量较弱
因为放款者手里有用款人的欠条,到法院诉讼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放款者胜诉,法院执行用款人的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款人无法提供实际用款和已经偿还的证据,也无从证实是高利贷,法院不会保护。公安机关也基本如此。
3 建议当前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加强对黄赌毒危害性的宣传;加强对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让宣传教育活动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高利贷。
二是地方政府重视,严厉打击放高利贷行为及因高利贷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厉和持续打击放高利贷行为,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经济犯罪活动,以及因高利贷引发的绑架、抢劫、盗窃等其他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决不姑息,坚持露头就打,从严惩处。对已掌握的放高利贷人员,及时通报金融机构,实行全面金融制裁。
三是设立举报信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便于市民举报和领奖,对举报者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四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服务范围,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五是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严防高利贷侵害。
【关键词】高利贷危害;产生原因;对策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中也偶尔发现个别借款人、保证人除金融机构贷款外,因高利借贷导致全家出走的现象,不但造成了贷款清收难、保全难,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恐慌,这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警惕和重视。
1 高利贷的危害性
1.1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放高利贷的社会毒瘤现已形成一定气候,有一大批好逸恶劳的闲杂人员都寄生在这棵毒瘤上,危害社会安定。受其影响,大量的财富最终流落在少数大的放款人手里,涉足之人远离他乡,无家可归,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1.2 败坏社会风气
高利贷产生的高额利益滋生了一大批的放高利贷者,人员驳杂。开始时还都是一些不从事正当行业的人员,如黑恶势力,随着高利贷的盛行,一些国家干部、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也私下里委托他人或以他人的名义向外放贷。目前农村信用社大力开展评级授信活动,向经营者核发贷款证,极大的方便了贷户。但随着高利贷的引诱或强迫,部分贷户也将临时使用不到的贷款证资金转移到高利贷市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
1.3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一是高利贷则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使一部分社会资金规避金融部门的监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国家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效果;二是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使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大量流失,对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三是高利借贷行为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1.4刺激赌博活动
高利贷为增加投资范围,鼓励开展赌博、投机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而赌博、投机活动又助长高利贷的蔓延,形成恶性循环。放高利贷者向赌徒每天收取利息。虽然赌徒们也知道放高利贷的危害,但在赌场环境中,会不计后果的主动使用高利贷,致使短时间内就输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1.5容易诱发多种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者与黑恶势力合力,收取高利贷通常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极易引发非法拘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绑架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因此,高利贷行为通常与非法暴力相互依存。
1.6影响司法形象
因高利贷存在较大的隐蔽性,公安机关对“高利贷”行为打击难,所以当本人及亲人因遭遇高利贷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时,为还款或赖帐还会做出种种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因为法律只认证据,所以非法放高利贷者完全能够合法收回本息,这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误解和怨恨。
2 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2.1牟取暴利
高利贷被人称之为“毒药”,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高额的利益,引诱很多人参与高利贷经营。同时,放高利贷者以其高收益完全有能力为自己撑起一把保护伞,包括打手、公安人员及其他政府官员,被查处的风险性较低。
2.2隐蔽性强
放高利贷的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强。放贷者往往不通过银行转账,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一般不在借条上写明本金、利息,而是直接在借款时扣下利息或在借款金额上合计借款期限内的本息,或者以介绍费、顾问费的形式来替代利息,让高利借贷变成合法的借款、欠款和应收款,因而发现难处理也难。高利贷一般也都得需要实物抵押或有能力的人担保。有时在放款时就需要用款人把自有车辆交付给放款人使用,或把自己的房产过户到放款人名下。经常出现用款人还款后,放款人不承认拥有用款人的车辆或房产的情况,而用款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社会力量上都无法追讨。有时放高利贷也会出现风险,用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放款人就会使用各种手段追讨。因为放款人手里持有用款人欠条,不管是私自追讨还是到法院诉讼,放款人都是胜利的一方。有的用款人在已经偿还了超过本金的利息之后,仍然还要偿还本金。
2.3 社会资金缺乏
由于受经济下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个体经营、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社会资金存在需求不足的现象,为维持经营,经营者借诸高利贷。
2.4 社会治安恶化
社会贫富差距有所增加,治安环境恶化,一部分人无所是事、游手好闲,既想一夜暴富,又仇富欺贫,不断滋生违法乱纪现象;一部分人手中有部分积蓄,但又无处投资,对他人许诺的高额利息趋之若鹜,只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他人艰辛。两者结合,产生了高利贷形成的土壤。
2.5 社会制约力量较弱
因为放款者手里有用款人的欠条,到法院诉讼只有一个可能,就是放款者胜诉,法院执行用款人的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款人无法提供实际用款和已经偿还的证据,也无从证实是高利贷,法院不会保护。公安机关也基本如此。
3 建议当前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加强对黄赌毒危害性的宣传;加强对高利贷危害性的宣传。让宣传教育活动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高利贷。
二是地方政府重视,严厉打击放高利贷行为及因高利贷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厉和持续打击放高利贷行为,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经济犯罪活动,以及因高利贷引发的绑架、抢劫、盗窃等其他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要决不姑息,坚持露头就打,从严惩处。对已掌握的放高利贷人员,及时通报金融机构,实行全面金融制裁。
三是设立举报信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便于市民举报和领奖,对举报者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四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服务范围,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五是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严防高利贷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