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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核应急相关法规,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安全出版物对核或辐射应急的要求,提出辽宁省核应急各类核设施和核反恐在应急响应时应急计划区划分的建议。
【关键词】核应急预案;应急计划区;建议
1 引言
由于用于核事故的核应急资源和能力也可兼容于处置核与辐射恐怖事件,所以加强我国的核应急准备,切实提高应对各种核与辐射突发事件能力,是形势对我国核应急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核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将民用核设施、军用核设施和核反恐等应急管理按照"统一指挥"、"积极兼容"的方针,统一在一个应急预案当中。
辽宁针对省内既有民用核设施又有军工核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应急预案,但应急计划区没有明确划定。划定应急计划区是核应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将各类核设施、核技术单位、核反恐都统一纳入一个管理体系中来,作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预案,应急计划区的划分是关键因素。
2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2.1国际上通用的应急计划区划分
国际上将核或辐射事故划分I、II、III、IV、ⅴ等5个威胁类型。
I类,指大的核设施,如核电站等,可能发生核事故,即使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类,相对I类较小的核设施,如试验反应堆,可能发生事故在场外的居民遭到超过剂量标准,有必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I类,辐射设施,如工业辐射设施等,假定可能发生事故即使事故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发生过这类事故可能导致现场剂量或污染有必要在现场或场内采取紧急防护行动。
IV类,核或辐射事故发生在无法预料的地点需采取紧急防护行动。这类威胁包括非法危险源活动、工业射线照相用源、运输、等活动。威胁类型IV表示最低程度威胁,可以认为这种情况适用所有国家和地区。
ⅴ类,指无辐射源威胁,产生这种威胁是由于威胁类型I或II类的设施发生事故受到的污染。通常这类威胁来自国界、辖区边界。
2.2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如表2
三、应急计划区的分类方法
1、民用核设施
为指导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我国专门出台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1999)。该标准确定了应急计划区的一般方法与安全准则。
一般方法:(1)确定考虑的事故的类型及源项;(2)计算事故通过烟羽照射途径使公众可能受的预期剂量和采取特定的防护行动后可以防止的剂量,并估计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和饮水的污染水平,计算中所用的环境转移模式和参数应是审管部门推荐或认可的。
3.2军工核设施
军工核设施如核潜艇,由于在海上行驶,地点的不确定也没有划分应急计划区。但如果这类核设施停靠在港口或在港口维修,为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危害,也要建立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EPZ)的大小与反应堆的功率水平、事故中向大气释放的放射性情况、应急防护措施类型及其干预水平的选择及周围居民分布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应急计划区(EPZ)的半径R可用下式粗略计算: R=(W/W0)1/2×R0
W0为核动装置的额定功率;W相同状态下核动力装置的功率;R0为功率为W0时的EPZ半径;R为功率为W时的EPZ半径。
如果核潜艇反应堆的热功率可用10万KW作为典型值,可估出核动力潜艇的应急计划区的内区半径为0-1km,外区为1-2km,食入应急计划区为0-9.5km。
3.3核与辐射应急包括恐怖袭击的应急计划区
按照ICRP出版物中的提法,核恐怖袭击由于它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不能象核电厂一样划分应急计划区,但也应存在公众疏散、隐蔽问题。在核恐袭击应急响应时划定疏散区域、隐蔽区域和安全区域。有关专家研究不同形式下核恐怖袭击疏散区域不一样,有的达100km2,有的为1km2。为确定应急疏散区域,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附录E中的规定,确定干预水平如下: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的总有效剂量预计大于50mSv,应撤离受污染的区域;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有效剂量预计大于5mSv,应取隐蔽措施;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总有效剂量预计小于1mSv,为安全区域。核恐怖袭击的应急计划区不是事先划定而是在应急响应时通过监测和计算迅速给出总有效剂量当量分别为50、5、1mSv的3条等值线,指挥部门针对3个区域的民众分别采取疏散、隐蔽、封锁措施。
四、辽宁核应急计划区划分的建议
1、鉴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与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同为压水堆型核电机组,参照大亚湾核事故应急S3源项,这样红沿河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可划分为烟羽就应急计划区(包括PAZ、UPZ),食入应急计划区,其值参照表2确定。但还要考虑红沿河核电厂周围的具体环境特征(如地形、行政区划边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信等)。
2、 军用核设施由于它行动的高度秘密,在海上航行时的应急管理不应纳入地方核应急计划,但在港口停靠时或返厂大、中修时应纳入地方应急计划,要确定应急计划区。可以通过烟羽扩散模式计算;
【参考文献】
[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国家核应急预案,2005.5.2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薛一江等,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公众应急疏散,辐射防护通讯,2008.5
作者简介:王齐,男,研究生,大连海事大学在职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
【关键词】核应急预案;应急计划区;建议
1 引言
由于用于核事故的核应急资源和能力也可兼容于处置核与辐射恐怖事件,所以加强我国的核应急准备,切实提高应对各种核与辐射突发事件能力,是形势对我国核应急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核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将民用核设施、军用核设施和核反恐等应急管理按照"统一指挥"、"积极兼容"的方针,统一在一个应急预案当中。
辽宁针对省内既有民用核设施又有军工核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应急预案,但应急计划区没有明确划定。划定应急计划区是核应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将各类核设施、核技术单位、核反恐都统一纳入一个管理体系中来,作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预案,应急计划区的划分是关键因素。
2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2.1国际上通用的应急计划区划分
国际上将核或辐射事故划分I、II、III、IV、ⅴ等5个威胁类型。
I类,指大的核设施,如核电站等,可能发生核事故,即使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类,相对I类较小的核设施,如试验反应堆,可能发生事故在场外的居民遭到超过剂量标准,有必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或类似的设施曾发生过事故,导致场外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III类,辐射设施,如工业辐射设施等,假定可能发生事故即使事故可能性很小,或类似的设施发生过这类事故可能导致现场剂量或污染有必要在现场或场内采取紧急防护行动。
IV类,核或辐射事故发生在无法预料的地点需采取紧急防护行动。这类威胁包括非法危险源活动、工业射线照相用源、运输、等活动。威胁类型IV表示最低程度威胁,可以认为这种情况适用所有国家和地区。
ⅴ类,指无辐射源威胁,产生这种威胁是由于威胁类型I或II类的设施发生事故受到的污染。通常这类威胁来自国界、辖区边界。
2.2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我国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如表2
三、应急计划区的分类方法
1、民用核设施
为指导核电厂应急计划区的划分,我国专门出台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应急计划区的划分》(GB/T17680.1-1999)。该标准确定了应急计划区的一般方法与安全准则。
一般方法:(1)确定考虑的事故的类型及源项;(2)计算事故通过烟羽照射途径使公众可能受的预期剂量和采取特定的防护行动后可以防止的剂量,并估计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和饮水的污染水平,计算中所用的环境转移模式和参数应是审管部门推荐或认可的。
3.2军工核设施
军工核设施如核潜艇,由于在海上行驶,地点的不确定也没有划分应急计划区。但如果这类核设施停靠在港口或在港口维修,为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危害,也要建立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EPZ)的大小与反应堆的功率水平、事故中向大气释放的放射性情况、应急防护措施类型及其干预水平的选择及周围居民分布状况等多种因素有关。应急计划区(EPZ)的半径R可用下式粗略计算: R=(W/W0)1/2×R0
W0为核动装置的额定功率;W相同状态下核动力装置的功率;R0为功率为W0时的EPZ半径;R为功率为W时的EPZ半径。
如果核潜艇反应堆的热功率可用10万KW作为典型值,可估出核动力潜艇的应急计划区的内区半径为0-1km,外区为1-2km,食入应急计划区为0-9.5km。
3.3核与辐射应急包括恐怖袭击的应急计划区
按照ICRP出版物中的提法,核恐怖袭击由于它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不能象核电厂一样划分应急计划区,但也应存在公众疏散、隐蔽问题。在核恐袭击应急响应时划定疏散区域、隐蔽区域和安全区域。有关专家研究不同形式下核恐怖袭击疏散区域不一样,有的达100km2,有的为1km2。为确定应急疏散区域,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附录E中的规定,确定干预水平如下: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的总有效剂量预计大于50mSv,应撤离受污染的区域;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有效剂量预计大于5mSv,应取隐蔽措施;公众中个人(成人)受到总有效剂量预计小于1mSv,为安全区域。核恐怖袭击的应急计划区不是事先划定而是在应急响应时通过监测和计算迅速给出总有效剂量当量分别为50、5、1mSv的3条等值线,指挥部门针对3个区域的民众分别采取疏散、隐蔽、封锁措施。
四、辽宁核应急计划区划分的建议
1、鉴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与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同为压水堆型核电机组,参照大亚湾核事故应急S3源项,这样红沿河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可划分为烟羽就应急计划区(包括PAZ、UPZ),食入应急计划区,其值参照表2确定。但还要考虑红沿河核电厂周围的具体环境特征(如地形、行政区划边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信等)。
2、 军用核设施由于它行动的高度秘密,在海上航行时的应急管理不应纳入地方核应急计划,但在港口停靠时或返厂大、中修时应纳入地方应急计划,要确定应急计划区。可以通过烟羽扩散模式计算;
【参考文献】
[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国家核应急预案,2005.5.2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薛一江等,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公众应急疏散,辐射防护通讯,2008.5
作者简介:王齐,男,研究生,大连海事大学在职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