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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浓彩重墨的论述,阐述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论断、新理念,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形势下中国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的集中表达,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在依法执政的总纲领和总布局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论断要求必须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方式则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行为模式。[1]具体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内涵:第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等潜规则。第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一方面,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核心之二,就是通过公开,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核心之三,就是将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贪腐行为当然为法治所不容。腐败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反贪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如何开展反贪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以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反贪工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和促进反贪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根深蒂固,影响广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观念的执法理念和做法,例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等。这些理念与当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办案事故和公众的不理解,损害检察公信力。为了保证反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旧方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反贪工作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要求。腐败问题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腐败的痛恨情绪也通过各种渠道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侦查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为民办案,为民服务。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反贪工作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政法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政法工作者转变观念,遵循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司法。反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同样要做到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具体来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第一,培养与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思维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养成的,也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积累和生搬硬套,而是要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通于司法全部过程。要崇尚法律,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系法治思维长效树立。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特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要注重程序正义,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2]
第二,提高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加强反贪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司法文明是与司法专横相对立的。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司法文明虽是德治的基本内容,但也是法治思维的应然要求。司法文明要求办案干警在办案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反贪人员法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岗前培训,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加强管理考核机制,吸收有利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的考核要素,引导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第三,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针对当前反贪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反贪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反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公正进行。用制度厘清反贪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单位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機制。
第四,加强办理案件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案件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产生良好的抑制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个案查办工作,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要加强对线索的受理、立案、初查、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撤案的科学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案件文书的规范管理,使用要求的文本,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载《湖南社会科学》,2012 年第 4 期.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方式则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行为模式。[1]具体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内涵:第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等潜规则。第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一方面,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核心之二,就是通过公开,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核心之三,就是将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贪腐行为当然为法治所不容。腐败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反贪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如何开展反贪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以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反贪工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和促进反贪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根深蒂固,影响广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观念的执法理念和做法,例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等。这些理念与当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办案事故和公众的不理解,损害检察公信力。为了保证反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旧方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反贪工作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要求。腐败问题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腐败的痛恨情绪也通过各种渠道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侦查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为民办案,为民服务。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反贪工作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政法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政法工作者转变观念,遵循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司法。反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同样要做到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具体来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第一,培养与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思维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养成的,也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积累和生搬硬套,而是要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通于司法全部过程。要崇尚法律,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系法治思维长效树立。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特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要注重程序正义,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2]
第二,提高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加强反贪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司法文明是与司法专横相对立的。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司法文明虽是德治的基本内容,但也是法治思维的应然要求。司法文明要求办案干警在办案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反贪人员法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岗前培训,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加强管理考核机制,吸收有利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的考核要素,引导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第三,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针对当前反贪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反贪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反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公正进行。用制度厘清反贪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单位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機制。
第四,加强办理案件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案件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产生良好的抑制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个案查办工作,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要加强对线索的受理、立案、初查、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撤案的科学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案件文书的规范管理,使用要求的文本,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载《湖南社会科学》,2012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