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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探讨贯穿于我国婚姻法发展的整个过程。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的重新制定,乃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都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但探索的结论并没有很大的突破,仍是将离婚法定条件定为感情或婚姻破裂的单一标准。出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中的法理基础的需要,笔者以为应在我国婚姻立法中确立混合标准的离婚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