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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不断爆发,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濒临倒闭,1998年8月,香港政府与以索罗斯为首的国际金融炒家的激战……在这一系列的剧烈波动中,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对冲基金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更有人将对冲基金描述为“魔鬼”。但同时,对冲基金在过去几十年中的优良业绩,又使部分投资人称其为“天使”。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对冲基金和金融市场之间有何关联?如何对对冲基金实施适当的监管?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对冲基金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成效如何?
关键词:对冲基金 金融自由化 风险监管
一、对冲基金的涵义及发展
对冲基金意思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操作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对冲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基金,以其特殊的投资策略而命名。自其建立以来其投资策略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保守的避险向作势转变。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 年LTCM倒闭事件后,广大社会公众才开始重视对冲基金。不少人将东南亚的混乱归因于对冲基金,LTCM事件更是对西方金融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冲击。国际社会就是否应当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否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以及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对国际投机资本活动进行限制。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2010年4月之前,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尽管一部分的机构投资者会参与类似基金中基金形式的套利策略,但其规模及深度均有限,无法进行典型的“对冲”业务。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标志着A股市场从此摆脱只能做多,难以采用杠杆的限制。中国即将迎来对冲基金的发展时代,只要政策允许,做多/做空型基金以及偏做空型基金将越来越多,而投资者也将不再单一的只能于市场整体环境上涨时才能得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虽然丰富了资本市场,但同时,对冲基金也不可避免的会对市场带来一定冲击,并引发风险监管问题。
三、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对冲基金带来的风险
对冲基金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对金融市场上存在的“市场失败”的认定和“市场失败”回归“正常”的必然趋势。其运作机理是利用不同金融市场价格之间内在的近乎函数对应的数学公式的逻辑联系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以及价格大幅度变动导致的恐慌心理作用,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某一金融市场的价格,从而引起另一个金融市场价格的相应变化。毫无疑问,对冲基金运作所形成的环环相扣的联动效应,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虽然,对冲基金对一国(地区)甚至是世界政治经济可能产生破坏性,但对于对冲基金,我们应当辩证性的来认识它。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国(地区)经济制度和市场完善程度的试剑石,同时,对冲基金也具有降低市场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作用,因此,对冲基金的产生、发展、运作具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性。
对冲基金这类的国际投机资本,逐利是它们的天性,它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诱因,但绝对不是根本原因。对冲基金的发展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像所有的市场博弈过程一样,它最终一定存在一个最佳解。
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主要带来了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法律冲突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加强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
四、我国金融背景下,如何进行对冲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在中国,对对冲基金的了解,基本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金融危机,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狙击港币,其掌握的量子基金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激战一个月,最后一败涂地。虽然最后的结局是失败,但仅凭一己之力对抗一个地区政府,量子基金所带来的震撼异常巨大。曾经一度,对冲基金被国人视为洪水猛兽,然而,这种建立在未知基础上的恐惧会带来更大的威胁,2008年的金融危机将人们对次贷和对冲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的畏惧放大到了极致。政府对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持保留态度,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安全监管机制之前开放金融市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中国市场逐步放开金融将是一种趋势,对冲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既有可能性,又有必然性。滞后的立法只会试原本可以正常发挥的市场,因缺乏法律的扶持而失去有利的发展时机。因此,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刻不容缓。宏观上,需要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对境外对冲基金的防御对策,并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当在解决有关对冲基金监管难点问题的前提下,从对冲基金的成立、运作、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设计明确的法律规范。
任何事物都有规则,对冲基金也应制定游戏规则,只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运转,不允许越轨。我国在开放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应预先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则。对基金规范管理设定游戏规则,这对于稳定市场维护公平环境、保持基金平稳运行都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际金融界对中国在金融开放问题上颇有微词,认为中国金融开放太谨慎。但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的表现再次证明我们渐次开放资本市场的决策是明智的。如果缺乏适当的基础和准备,这金融自由化的快速进展可能会对经济造成破坏。因此我国开放资本市场的步伐不能过快,而要适度。
总之,在金融风险的巨大威胁下,我们要小心翼翼地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来回避或尽量减小风险。对冲基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业的开放必然会引来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带来的风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它的存在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陈高翔.《对冲基金投机冲击对国际经济关系影响研究》
[2]Peter C.Fusaro.《Energy & Environmental Hedge Funds》
[3]布克斯塔伯.《我们自己制造的魔鬼:市场、对冲基金以及金融创新的危险性》
关键词:对冲基金 金融自由化 风险监管
一、对冲基金的涵义及发展
对冲基金意思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操作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对冲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基金,以其特殊的投资策略而命名。自其建立以来其投资策略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保守的避险向作势转变。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和1998 年LTCM倒闭事件后,广大社会公众才开始重视对冲基金。不少人将东南亚的混乱归因于对冲基金,LTCM事件更是对西方金融自由主义思潮产生冲击。国际社会就是否应当对对冲基金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否会影响资本市场的效率,以及如何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措施对国际投机资本活动进行限制。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2010年4月之前,A股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尽管一部分的机构投资者会参与类似基金中基金形式的套利策略,但其规模及深度均有限,无法进行典型的“对冲”业务。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标志着A股市场从此摆脱只能做多,难以采用杠杆的限制。中国即将迎来对冲基金的发展时代,只要政策允许,做多/做空型基金以及偏做空型基金将越来越多,而投资者也将不再单一的只能于市场整体环境上涨时才能得利。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虽然丰富了资本市场,但同时,对冲基金也不可避免的会对市场带来一定冲击,并引发风险监管问题。
三、在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对冲基金带来的风险
对冲基金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对金融市场上存在的“市场失败”的认定和“市场失败”回归“正常”的必然趋势。其运作机理是利用不同金融市场价格之间内在的近乎函数对应的数学公式的逻辑联系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以及价格大幅度变动导致的恐慌心理作用,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某一金融市场的价格,从而引起另一个金融市场价格的相应变化。毫无疑问,对冲基金运作所形成的环环相扣的联动效应,可能存在巨大风险。
虽然,对冲基金对一国(地区)甚至是世界政治经济可能产生破坏性,但对于对冲基金,我们应当辩证性的来认识它。对冲基金可以说是一国(地区)经济制度和市场完善程度的试剑石,同时,对冲基金也具有降低市场风险、维护经济稳定的作用,因此,对冲基金的产生、发展、运作具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性。
对冲基金这类的国际投机资本,逐利是它们的天性,它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诱因,但绝对不是根本原因。对冲基金的发展和对冲基金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像所有的市场博弈过程一样,它最终一定存在一个最佳解。
对冲基金的跨国活动,主要带来了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法律冲突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加强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
四、我国金融背景下,如何进行对冲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在中国,对对冲基金的了解,基本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金融危机,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狙击港币,其掌握的量子基金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激战一个月,最后一败涂地。虽然最后的结局是失败,但仅凭一己之力对抗一个地区政府,量子基金所带来的震撼异常巨大。曾经一度,对冲基金被国人视为洪水猛兽,然而,这种建立在未知基础上的恐惧会带来更大的威胁,2008年的金融危机将人们对次贷和对冲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的畏惧放大到了极致。政府对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持保留态度,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安全监管机制之前开放金融市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中国市场逐步放开金融将是一种趋势,对冲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既有可能性,又有必然性。滞后的立法只会试原本可以正常发挥的市场,因缺乏法律的扶持而失去有利的发展时机。因此,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进行前瞻性的立法刻不容缓。宏观上,需要确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合理安排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体系,明确对冲基金监管立法的原则、确立对境外对冲基金的防御对策,并积极参与对冲基金的国际监管合作。微观上,应当在解决有关对冲基金监管难点问题的前提下,从对冲基金的成立、运作、信息披露、退出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设计明确的法律规范。
任何事物都有规则,对冲基金也应制定游戏规则,只能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运转,不允许越轨。我国在开放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应预先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则。对基金规范管理设定游戏规则,这对于稳定市场维护公平环境、保持基金平稳运行都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际金融界对中国在金融开放问题上颇有微词,认为中国金融开放太谨慎。但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及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的表现再次证明我们渐次开放资本市场的决策是明智的。如果缺乏适当的基础和准备,这金融自由化的快速进展可能会对经济造成破坏。因此我国开放资本市场的步伐不能过快,而要适度。
总之,在金融风险的巨大威胁下,我们要小心翼翼地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来回避或尽量减小风险。对冲基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业的开放必然会引来对冲基金,而对冲基金带来的风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它的存在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陈高翔.《对冲基金投机冲击对国际经济关系影响研究》
[2]Peter C.Fusaro.《Energy & Environmental Hedge Funds》
[3]布克斯塔伯.《我们自己制造的魔鬼:市场、对冲基金以及金融创新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