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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救发[2014]257号各区县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性新要求,充分发挥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