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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广泛参考和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也参考了不少国际条约和惯例,也代表了现代合同法立法技术的高水平,但相对于更高水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将主要针对我国《合同法》在自始不能情形方面的规定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期望,发现自身不足,以便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予以借鉴使我国《合同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