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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公正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如何切实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
1、社区矫正立法相对滞后,制约矫正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有关文件,社区矫正的实施及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尚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往往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立法,不能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准确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却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就直接造成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错位,导致监督对象不明确。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 还是以工作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并非矫正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明显缺乏直接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2、检察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影响削弱监督效果。当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但由于这些书面意见不具有强制力, 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以后,出现被监督机关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其次,现有监督手段明显具有滞后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只是规定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检察,在日常工作中辅以一些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检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多采取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及矫正对象的最新情况,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
3、监所检察人员配置与工作模式有待改进。目前,基层检察院各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突出矛盾。面对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新形势、新任务,监所检察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监所部门现有的人员状况,难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进行。其次,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队伍尚需优化,社区矫正检察人员既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同时也要善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当前,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化运作。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有效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随着《刑法》相关条文的修订,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应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进行立法,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对罪犯的集中管理,是一种对非监禁罪犯特有的矫正措施,具有社会化、开放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创新监督方式,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随机抽样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跟踪检察,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监督。在诉讼过程中争取提前介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在控制逮捕程序、扩大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不起诉、推进缓刑适用范围的扩大等方面做积极努力。在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同步监督机制,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
3、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充实配强社区矫正检察队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和充实监所业务骨干,改善监所检察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的培训力度,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纵深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通讯地址: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姜堰225500)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
1、社区矫正立法相对滞后,制约矫正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依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有关文件,社区矫正的实施及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工作,尚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往往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专门立法,不能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准确定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却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这就直接造成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错位,导致监督对象不明确。人民检察院究竟应以执行主体即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 还是以工作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为监督对象,或以两者同时作为监督对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并非矫正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如果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明显缺乏直接和足够的法律依据。
2、检察监督手段较为单一,影响削弱监督效果。当前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但由于这些书面意见不具有强制力, 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以后,出现被监督机关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其次,现有监督手段明显具有滞后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只是规定每半年至少展开一次全面检察,在日常工作中辅以一些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检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多采取事后监督的工作方式,往往不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及矫正对象的最新情况,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
3、监所检察人员配置与工作模式有待改进。目前,基层检察院各部门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突出矛盾。面对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新形势、新任务,监所检察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监所部门现有的人员状况,难以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与进行。其次,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队伍尚需优化,社区矫正检察人员既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同时也要善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当前,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1、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化运作。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是一项有效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随着《刑法》相关条文的修订,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应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进行立法,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狱对罪犯的集中管理,是一种对非监禁罪犯特有的矫正措施,具有社会化、开放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创新监督方式,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随机抽样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跟踪检察,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监督。在诉讼过程中争取提前介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在控制逮捕程序、扩大对轻微刑事犯罪的不起诉、推进缓刑适用范围的扩大等方面做积极努力。在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的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同步监督机制,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
3、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充实配强社区矫正检察队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培养和充实监所业务骨干,改善监所检察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加强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的培训力度,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纵深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通讯地址: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姜堰2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