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改造教育学的学科分类,近年来颇有争议,有的认为应该划归法学类,有的认为应该是门特殊的教育学。将这门学科划归法学类的主张主要有两条理由:一是认为改造教育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二是认为改造教育是在刑罚中实施的,它与刑罚有共同的对象、实行者和实施场所。我认为,这两条理由都难以成立。首先,概念和学科的归类,应该是由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