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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将就反向工程的界定和基本步骤进行阐述,并对国际上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探析,以期对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向工程;比较;法律问题
一、引言
人类发展到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已经从社会经济的边缘地带逐渐过渡到社会经济的核心位置,企业掌握核心知识和技术便能够走在时代前沿获得较好的发展。但随着知识与技术地位的提升,知识产权的扩张性逐渐增强,技术垄断问题也愈演愈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利于国家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反向工程的出现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通过该技术一部分新兴企业能够迅速地获取到生产技术,建立自身的生产力,降低产品成本、完善产品性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促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断更新技术,以保持竞争优势,如此推动了整个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增加了司法系统的压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内外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反向工程的定位。
二、反向工程的界定与基本步骤
当前维基百科中对于反向工程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认可度较高,它将反向工程定义为:对某物进行逐步分解、并对其工作原理进行探究,它的主要功能和目的是不对原物体进行完全的复制的情况下,生产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一般情况下反向工程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以下四步:①事前选择。第一步就是选择并确定对本企业生产发展有帮助的可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②拆解并研究。第二阶段就是对已经确定的产品进行拆解,并就产品原理展开研究,这是实施反向工程的过程中最为核心的一步,同时也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一个阶段。③产品制造。第三阶段就是在得出产品的核心原理后自主地进行新产品生产。④最后一步就是将最终量产后的产品投放到市场当中获取收益。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反向工程只包含前两个步骤,以选取目标产品为始获得技术信息为止,产品生产销售与否不影响反向工程完成与否。
反向工程作为工业不发达国家立足于市场的技术获取手段,它在国家的发展建设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许多的新兴工业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先模仿后创新的发展路线。我国对反向工程的运用十分广泛,从传统制造业到新兴信息业,从药品研发、电子产品生产到汽车航天制造、软件开发都能看到其身影。反向工程的初衷是研究于借鉴先进产品的技术和理念,因而并没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限制,然而针对技术和理念的更深一步的应用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完全竞争性产品的开展等[1]。
通过对反向工程的简单了解可知其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手段使用的方式决定了其法律性质,使用方法过激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合理的利用则有利于社会大众的利益与国家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来限制这把双刃剑的使用,宝刀出鞘即行正义之事。
三、国际上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的对比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WCT(WIPO版权条约)和WPPT(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国际条约于1996年通过,主要对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音乐以及美术等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提供保护。这两个公约是为了更好适应新环境而分别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进一步完善。WCT条约第11条提到:缔约各方需要制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一定的补救方法,对就其作品实施未经作者同意的行为进行约束。WPPT条约当中针对这一行为的规定与上述大体相同[2]。
这两项国际公约都对技术措施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粗泛,并没有为知识技术的保护划定明确的法律范围,给反向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美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中对反向工程持有条件允许的态度,在其《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四章四十三节当中明确规定:企业独立开发生产的产品或对公开、信息进行研究探索而得到的知识技术并不算是侵犯商业秘密,注解也对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统一商业秘密法》中也提到了取得商業秘密的五种合法途径:①自身独立研究发明。②通过反向工程。③获得商业秘密所有人允许而获得。④通过观察公用展示物品取得。⑤参考已发表文献获得。该法律在规定反向工程合法的同时也要求产品需要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方式获取。
(三)我国针对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正式为反向工程正名,但同时又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的,不予支持”,要求反向工程的目标产品的获得本身要采用合法手段,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反向工程不得作为实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后的抗辩理由。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反向工程这一游离在合法与侵权边缘的技术手段之所以能够被多国广泛接受是因为它对于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促进创新等方面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关于反向工程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可知,反向工程并不必然的侵犯知识产权,甚至被作为合法的获得技术信息的手段被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但是否各种目的、各个领域的反向工程都应被认为合法仍值得深究,比如大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地位而成立反向工程技术部门,专门用以破解商业秘密(手段合法)。我期待反向工程应用不仅能促进技术的进步,也能促进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难题。
参考文献:
[1]郑婉依.计算机软件接口的可著作权性及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研究[D].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
[2]陈珊.禁止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研究——以法益保护视角[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 v.38;No.171(05):248-250.
作者简介:
刘丽(1997~ ),女,湖北宜昌人,本科,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反向工程;比较;法律问题
一、引言
人类发展到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已经从社会经济的边缘地带逐渐过渡到社会经济的核心位置,企业掌握核心知识和技术便能够走在时代前沿获得较好的发展。但随着知识与技术地位的提升,知识产权的扩张性逐渐增强,技术垄断问题也愈演愈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利于国家的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反向工程的出现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的过度扩张,通过该技术一部分新兴企业能够迅速地获取到生产技术,建立自身的生产力,降低产品成本、完善产品性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促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断更新技术,以保持竞争优势,如此推动了整个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增加了司法系统的压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内外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反向工程的定位。
二、反向工程的界定与基本步骤
当前维基百科中对于反向工程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认可度较高,它将反向工程定义为:对某物进行逐步分解、并对其工作原理进行探究,它的主要功能和目的是不对原物体进行完全的复制的情况下,生产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一般情况下反向工程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以下四步:①事前选择。第一步就是选择并确定对本企业生产发展有帮助的可实施反向工程的产品。②拆解并研究。第二阶段就是对已经确定的产品进行拆解,并就产品原理展开研究,这是实施反向工程的过程中最为核心的一步,同时也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一个阶段。③产品制造。第三阶段就是在得出产品的核心原理后自主地进行新产品生产。④最后一步就是将最终量产后的产品投放到市场当中获取收益。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反向工程只包含前两个步骤,以选取目标产品为始获得技术信息为止,产品生产销售与否不影响反向工程完成与否。
反向工程作为工业不发达国家立足于市场的技术获取手段,它在国家的发展建设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许多的新兴工业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基本上都采用先模仿后创新的发展路线。我国对反向工程的运用十分广泛,从传统制造业到新兴信息业,从药品研发、电子产品生产到汽车航天制造、软件开发都能看到其身影。反向工程的初衷是研究于借鉴先进产品的技术和理念,因而并没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严格限制,然而针对技术和理念的更深一步的应用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完全竞争性产品的开展等[1]。
通过对反向工程的简单了解可知其作为一种中性的技术手段使用的方式决定了其法律性质,使用方法过激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合理的利用则有利于社会大众的利益与国家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来限制这把双刃剑的使用,宝刀出鞘即行正义之事。
三、国际上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的对比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
WCT(WIPO版权条约)和WPPT(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国际条约于1996年通过,主要对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音乐以及美术等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提供保护。这两个公约是为了更好适应新环境而分别对“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进一步完善。WCT条约第11条提到:缔约各方需要制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一定的补救方法,对就其作品实施未经作者同意的行为进行约束。WPPT条约当中针对这一行为的规定与上述大体相同[2]。
这两项国际公约都对技术措施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粗泛,并没有为知识技术的保护划定明确的法律范围,给反向工程的实施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二)美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中对反向工程持有条件允许的态度,在其《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四章四十三节当中明确规定:企业独立开发生产的产品或对公开、信息进行研究探索而得到的知识技术并不算是侵犯商业秘密,注解也对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统一商业秘密法》中也提到了取得商業秘密的五种合法途径:①自身独立研究发明。②通过反向工程。③获得商业秘密所有人允许而获得。④通过观察公用展示物品取得。⑤参考已发表文献获得。该法律在规定反向工程合法的同时也要求产品需要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方式获取。
(三)我国针对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正式为反向工程正名,但同时又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的,不予支持”,要求反向工程的目标产品的获得本身要采用合法手段,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反向工程不得作为实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后的抗辩理由。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反向工程这一游离在合法与侵权边缘的技术手段之所以能够被多国广泛接受是因为它对于新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促进创新等方面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作用,通过对美国和我国关于反向工程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可知,反向工程并不必然的侵犯知识产权,甚至被作为合法的获得技术信息的手段被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但是否各种目的、各个领域的反向工程都应被认为合法仍值得深究,比如大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地位而成立反向工程技术部门,专门用以破解商业秘密(手段合法)。我期待反向工程应用不仅能促进技术的进步,也能促进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难题。
参考文献:
[1]郑婉依.计算机软件接口的可著作权性及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研究[D].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7.
[2]陈珊.禁止软件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研究——以法益保护视角[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8, v.38;No.171(05):248-250.
作者简介:
刘丽(1997~ ),女,湖北宜昌人,本科,西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