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危机管理视角下的责任追究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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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责任追究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高校的危机管理角度提出了高校责任追究制建设的基本框架,涉及高校责任追究制的涵义、责任追究主体、对象、责任追究方式、事项、后续管理等方面,以期能够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高校危机管理 责任追究制涵义 责任追究制建设
  作者简介:魏少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99-02
  自2012年9月份以来,随着中日钓鱼岛事件不断升级,愈演愈烈。国内不少省市出现集会游行活动,抗议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罪恶行径。在西安、长沙等地的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不少高校学生参与其中。这些学生分别隶属不同高校,因此,就高校管理而言,加强危机管理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高校危机管理含义
  所谓的高校危机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曾提出:“高校危机管理是有组织、有计划,可持续的管理过程,高校应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些不同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简言之,则是指当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的事件出现后,根据学校的危机管理制度和计划,高校管理者和组织对高校危机进行预警、决策、应对和善后策略的全过程。
  高校危机管理过程分为事前的预防识别、事中的控制处理、事后的补救恢复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四个阶段。针对高校危机事件,对在这类事件中防范和控制处理不力的相关人员包括领导人员追究责任是高校危机管理的应有之义。在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生命保障原则。在任何危机事件当中,高校危机管理都应该把学生的生命安全保护放在第一位。校园管理中,学生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这是学校危机管理制度化过程中的根本理念,也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
  第二,快速反应原则。高校危机事件往往具有事件突发性、后果严重性、时间紧迫性、较易扩散性和连带性的特点,一旦发生,就要快速回应。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快捷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反应速度越快捷则有利于降低危机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三,制度化原则。高校危机事件的预警防范、控制处理和善后恢复要走向制度化,危机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难以完全预测的。这种突发事件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对学校乃至于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学校内部应该有制度化、系统化的有关危机管理和灾难恢复方面的处理程序流程和专门负责的组织机构。这些处理程序在学校常规状态时不起作用,但是危机发生时会及时启动并有效运转,对危机的处理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权责一致原则。危机事件的处理需要统一的领导指挥,这样有利于及时快速反应危机;能够有效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效应,有利于集体力量解决危机带来的损害。在相关领导依据职权进行统一指挥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要加强领导着的责任意识。只有权责一致,才能更好地促使领导者尽职尽责,更好地控制事态的发展,从而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发展。
  在最近关于钓鱼岛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动中,一些地方出现严重打砸行为,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为此,有关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学校规章制度,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很显然,当高校危机事件一旦发生,责任追究机制的启动尤其必要。
  二、责任追究制涵义
  所谓责任追究制,就是指对现任高校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给高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设计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含义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具体来讲,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责任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责任不能够扩大的同时也不能够缩水。责任的区分、承担标准等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DueProcess)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正当程序原则含义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回避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处理过程公开。责任追究主体在作出处理行为时,必须告知责任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责任人不服该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及途径。“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通过履行告知义务向责任人公开处理过程及决定是程序正当化的最起码要求。
  公正原则内容包括:处理决定作出前听取责任人的意见。责任追究主体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给予被处理责任人充分的申辩机会,认真听取被处理责任人的意见。上级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被处理责任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利要求进行复议。
  回避制度是指责任追究主体在处理责任人的过程中,因与被处理责任人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责任追究主体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制度。另外,通过完善禁止片面接触制度和职能分离制度也可以实现这一点。
  三、责任追究制建设
  为了防范高校危机事件,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和不断完善成为高校领导层的关注点。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着重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第一,“谁追究谁”,即确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对象,这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先决条件。第二,“因何追究”,即确定责任追究制的原因和事由,也就是责任追究制的启动机制,确保责任追究有理有据,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法理基础。第三,“如何追究”,即明晰责任追究制的方式、程序、机制,使其有章可循,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推进机制。第四,“追究后续”,即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后续发展与保障机制,这构成责任追究制的矫正和融合机制。   首先,“谁追究谁”的问题。它明确了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主体是指在高校危机事件发生后,负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罚和处分的执行人或执行机关,包括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两类。责任追究的直接主体主要指上一级学校领导和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这类主体通过直接履行法定职能来实现对责任对象的惩罚和处分;责任追究的间接主体主要指学生家长、亲戚朋友和社会媒体,这类主体通过向直接主体施加某种社会影响力从而间接达到对责任对象的惩罚和处分。
  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高校危机事件发生后,应该对危机事件发生和结果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惩罚和处分的责任人。按照责任承担的性质和方式,责任追究对象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三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学校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辅导员、教师和其他非领导职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高校各院系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非教学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高校的正、副校长和其他的一些领导核心成员,比如有些高校的董事会成员等。
  其次,“因何追究”的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的事项或者缘由。责任追究事项是指启动对责任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事件,也即责任追究的原因。针对高校危机管理而言,这类危机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地震、体滑坡、泥石流地质类灾害;风灾、水旱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二是公共安全类。主要包括集体食物中毒、大面积疾病感染、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滥用药物等类似严重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的事件。三是社会安全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学生非法集会、游行、邪教组织活动、盗窃、黑客骚扰和涉外突发事件等。四是学校管理类事件。如学校乱收费、学生集体舞弊、学术道德腐败、学生心理脆弱、自杀抑郁倾向严重等等。但凡高校发生这些事件,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处理,那么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就应该启动。
  再次,“如何追究”的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责任追究的方式,是指被问责的对象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各种否定性后果的形式。它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应当根据责任特点分别设定。一般而言,高校行政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法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个层次为党纪责任。责任人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体现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责任的承担主要针对学校领导管理层的党员同志。第三层次是管理责任,责任人没有违法行为,并且够不上党纪处分,但因为职位责任履行不当或不充分而接受的来自于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所给与的处分和惩罚,体现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消除影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降级、撤职等;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责任人由于其下属行政人员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学生不满意,学生身后的家长、朋友、乃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体现为公开道歉和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这四个层次的责任形式可以同时使用,但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互相替代。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管理责任,更不能用管理责任代替刑事处罚。
  基于高校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各异,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应把握几条原则:第一是法定原则。对于已经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道义责任;第二是过错原则。对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责任形式,学校领导人员执行职权行为时存在过错,宜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等资格和道义责任。
  最后,“追究的后续”问题,回答了责任追究对象的复出使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的后续管理主要是针对学校领导管理层而言的,当领导干部因为涉及某项事件承担责任时,比如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降级、撤职甚至引咎辞职等;那么,是否意味着职业生涯就此停滞不前?关于被处理责任人的复出使用、权利保障、监督管理等问题正是责任追究机制后续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处分解除的时间、程序;再次复出的时间、程序;被处分期间的绩效考核等方面。
  总而言之,高校危机事件的发生,将给学校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高校危机管理过程中,作为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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