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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制报》记者陈华世讲述“赵C案”始末——
赵C办二代身份证遭拒告公安
2008年5月22日,我接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的电话:“陈记者,我这里有一个取名字的官司,你看是否可以报道一下。”经他介绍我得知了事情经过,原来大三学生赵C用这个名字20多年了,但是这次换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公安户籍部门要求赵C改名,原因是这个洋文无法录入户籍管理a系统。
我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新闻素材,6月5日,宣判的前一天我就赶到了鹰潭,迫不及待地采访当事人,而那时还只有我一个记者在关注着这样一条新闻。
“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说改就改啊?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啊?”在采访时,赵C一脸茫然地对我说。而他的父亲赵志荣则告诉我:“作为律师我真不想告公安局,何况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户籍科的一位负责人还是我朋友,与他对簿公堂时,我就有一种别扭的感觉。”一见面赵志荣就冲着我嚷开了,并恳求我一定要顶住压力客观报道。
赵志荣称,当地公安的主要依据是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外国文字不能用作名字。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所以这就能解释此前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而现在不能的原因了。”赵志荣告诉我。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在判决之前就这样告诉我。
一审赢回自己的名字
6月6日一审宣判时,到场的只有两家媒体的记者,旁听席也是冷冷清清,但是,此时法庭上双方却严阵以待。
一审时,他们围绕两大争议点进行激烈辩论。
其一是“C”到底是不是外文?当地公安部门把“C”认定为英文,但律师出身的赵志荣却不认同。他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这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其二,《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在下达给月湖分局的批复中,鹰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对此,赵志荣认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赵C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是为了提高身份证的质量和防伪性,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宣判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上诉至中院。
虽然这些法律上的争论并没有吸引多少人的兴趣,就此案,我还是连续刊发了两篇3D00多字的深度报道,当我站在法治角度报道该案并指出其为“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后,全国的媒体迅速跟进报道,而我也因此成了忙碌的“信息员”。
入选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08年10中旬,媒体的热情逐渐减退,我苦思后觉得这个案子不该就这么消失在人们视野中,赵C叫板公安让人学习的不仅是他的勇气,更难得的是他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在当下的中国这样的精神值得赞赏,于是,我又从另两个角度刊发两篇特稿,《“我的官司唤醒公民姓名权意识”》、《鹰潭赵C案呼唤<姓名法>出台》,而第二篇特稿意义价值巨大,不仅是选择在12月4日法制宣传日这天刊发,而且采访了法学专家江平及法律学者郝劲松。
“赵C的诉讼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对姓名权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全国打了多起影响性诉讼案件的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没想到他的一句话竟然成真了。2009年1月15日,“赵C案”成功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这也是江西唯一入选的案件。
我还了解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厉兵和张书岩曾提议出台《姓名法》,这说明一部完善的《姓名法》已是形势所需。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从而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公安部就此作出批示
当然,也有人说,正是媒体的过度关注让赵C案朝着不良方向发展。2009年2月,公安部作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随后,教育部有意见了,教育部发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
“央视与赵C面对的是同一个问题,所不同的仅在于,赵C演变为官司,央视则还处于民间各抒己见阶段。”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谭毅溪认为。
二审三大新争议焦点
2009年2月26日下午,鹰潭市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3摄氏度的低温天气并没有降低关注此案审判的人们的热情,
当地不少市民自发地参与旁听,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几十家媒体记者。《南方周末》记者更是连线我将开庭状况及开庭材料代为转达,这与一审情况差距甚大。
由于当地公安特地从南昌聘请了两名法学教授代理,因此,这次的辩论更加精彩。
争议焦点之一:“C”是不是数字符号
月湖区公安分局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外文字母)的“C”为其名的,而不是作为汉语拼音字母使用(“C”作为拼音字母读“雌”而不是“西”),更不是作为数字符号使用。对此说法,赵志荣辩驳说,一审判决认定左半月形(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正确;上诉人认为属外文字母的说法是瞎子摸象——片面。理由如下:
1 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它是国际(包括中国)上通用的标准数字符号,并得到了中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汉语拼音方案》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认可。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尤其在应用科学(如电脑桌面“WOrd2003”等)上应用广泛。
2 上诉人说“C”是外文字母这只能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现已认同为是一种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及汉语拼音字母时,并在各个学科得到普遍使用的今天,显然就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说到兴奋处,赵志荣拿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着其存在的“X”校 验码指出:“这足以证实,公安部门的人口管理数据库中本身就存在类似的数字符号信息。”
争议焦点之二:取名“C”是否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如果允许中国公民使用外文字母(英文、法文、拉丁文等等)为名甚至姓,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对国家的人口和社会秩序管理以及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产生巨大障碍,对中华民族使用汉字的风俗、文化传统产生损害,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赵志荣直言:“造成危害的说法完全是危言耸听,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对他人的误导。”赵志荣说,法律与文化关系不大,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上层建筑领域。接着他举起了例子:“‘C’这一数字符号在各学科的广泛长期使用,并没有对其产生任何障碍与损害;相反却是对其他各学科产生了积极、科学、普及、提高、增强、弘扬的作用。如公安系统对汽车(例:赣L.C5588号牌)的管理登记,就因为使用了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使得公安对汽车的登记管理显得科学、简单、准确。”
争议焦点之三:公安拒换第二代身份证行为是否合法
“公安部门在赵C继续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为其名的前提下,拒绝为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举也是公安部门依法纠正赵C身份证姓名初始登记错误的行政行为。”代理律师如此解释。而赵志荣对此辩解称,一审判决则是从对左半月形“C”的全面认识及其本质属性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这一事实出发,认为该身份证的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其后的换发证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得改变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
我注意到,这次开庭中,公安部门的代理律师引用法律时再也不提《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而赵志荣对C的描述一直用“左半月形”这个词,而不像以前坚持的,C既是外文又是符号的观点。显然,与一审相比,辩论焦点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双方的辩论质量都上升了一个层次。
案件和解并不意味着赵C输了
鹰潭中院就此案当庭作出裁决,裁决表示,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同意变更姓名后,依法申请真名真姓,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费为被上诉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因姓名而导致变更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样的结果让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有些失望,但是,这也是现实造成的。“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办事,不能机械执法。判决充分考虑了司法和谐。”鹰潭中院院长凌云还告诉我,公民有姓名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门已经耗资巨大建立起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摆在眼前的客观事实。
“案件和解不能说赵C败了,是公安主动撤回上诉,赵C代理人主动放弃补偿,同意更名,这是多赢的局面。”凌云最后总结说。
而赵志荣在接受我采访时却显得有些洒脱:“打这场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一件事,打这场官司我的根本目的是想引起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现在我的目的达到了,从国家科学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我能接受。”说完这话,他冲我笑着挥挥手:“辛苦你们这些记者了。”
编辑 孙薇薇
赵C办二代身份证遭拒告公安
2008年5月22日,我接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的电话:“陈记者,我这里有一个取名字的官司,你看是否可以报道一下。”经他介绍我得知了事情经过,原来大三学生赵C用这个名字20多年了,但是这次换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公安户籍部门要求赵C改名,原因是这个洋文无法录入户籍管理a系统。
我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新闻素材,6月5日,宣判的前一天我就赶到了鹰潭,迫不及待地采访当事人,而那时还只有我一个记者在关注着这样一条新闻。
“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说改就改啊?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啊?”在采访时,赵C一脸茫然地对我说。而他的父亲赵志荣则告诉我:“作为律师我真不想告公安局,何况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户籍科的一位负责人还是我朋友,与他对簿公堂时,我就有一种别扭的感觉。”一见面赵志荣就冲着我嚷开了,并恳求我一定要顶住压力客观报道。
赵志荣称,当地公安的主要依据是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外国文字不能用作名字。
“公安部门正是根据这个还没实施的《条例》建立了户籍管理系统,而这个系统把‘C’列为外文,所以这就能解释此前第一代身份证可以用‘赵C’而现在不能的原因了。”赵志荣告诉我。
“这是全国第一起因为改名字而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在判决之前就这样告诉我。
一审赢回自己的名字
6月6日一审宣判时,到场的只有两家媒体的记者,旁听席也是冷冷清清,但是,此时法庭上双方却严阵以待。
一审时,他们围绕两大争议点进行激烈辩论。
其一是“C”到底是不是外文?当地公安部门把“C”认定为英文,但律师出身的赵志荣却不认同。他指出,《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赵”是规范的汉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汉语拼音字母,这也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其二,《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在下达给月湖分局的批复中,鹰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填写……”对此,赵志荣认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赵C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是为了提高身份证的质量和防伪性,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宣判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上诉至中院。
虽然这些法律上的争论并没有吸引多少人的兴趣,就此案,我还是连续刊发了两篇3D00多字的深度报道,当我站在法治角度报道该案并指出其为“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后,全国的媒体迅速跟进报道,而我也因此成了忙碌的“信息员”。
入选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08年10中旬,媒体的热情逐渐减退,我苦思后觉得这个案子不该就这么消失在人们视野中,赵C叫板公安让人学习的不仅是他的勇气,更难得的是他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在当下的中国这样的精神值得赞赏,于是,我又从另两个角度刊发两篇特稿,《“我的官司唤醒公民姓名权意识”》、《鹰潭赵C案呼唤<姓名法>出台》,而第二篇特稿意义价值巨大,不仅是选择在12月4日法制宣传日这天刊发,而且采访了法学专家江平及法律学者郝劲松。
“赵C的诉讼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对姓名权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全国打了多起影响性诉讼案件的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没想到他的一句话竟然成真了。2009年1月15日,“赵C案”成功入选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这也是江西唯一入选的案件。
我还了解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厉兵和张书岩曾提议出台《姓名法》,这说明一部完善的《姓名法》已是形势所需。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做到有章可循,只有这样有关部门才不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从而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公安部就此作出批示
当然,也有人说,正是媒体的过度关注让赵C案朝着不良方向发展。2009年2月,公安部作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随后,教育部有意见了,教育部发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包括央视在内的全国40%的上星电视频道的台标都需要修改”。
“央视与赵C面对的是同一个问题,所不同的仅在于,赵C演变为官司,央视则还处于民间各抒己见阶段。”江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谭毅溪认为。
二审三大新争议焦点
2009年2月26日下午,鹰潭市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3摄氏度的低温天气并没有降低关注此案审判的人们的热情,
当地不少市民自发地参与旁听,包括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几十家媒体记者。《南方周末》记者更是连线我将开庭状况及开庭材料代为转达,这与一审情况差距甚大。
由于当地公安特地从南昌聘请了两名法学教授代理,因此,这次的辩论更加精彩。
争议焦点之一:“C”是不是数字符号
月湖区公安分局代理律师当庭表示,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外文字母)的“C”为其名的,而不是作为汉语拼音字母使用(“C”作为拼音字母读“雌”而不是“西”),更不是作为数字符号使用。对此说法,赵志荣辩驳说,一审判决认定左半月形(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正确;上诉人认为属外文字母的说法是瞎子摸象——片面。理由如下:
1 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它是国际(包括中国)上通用的标准数字符号,并得到了中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汉语拼音方案》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认可。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尤其在应用科学(如电脑桌面“WOrd2003”等)上应用广泛。
2 上诉人说“C”是外文字母这只能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现已认同为是一种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及汉语拼音字母时,并在各个学科得到普遍使用的今天,显然就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说到兴奋处,赵志荣拿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着其存在的“X”校 验码指出:“这足以证实,公安部门的人口管理数据库中本身就存在类似的数字符号信息。”
争议焦点之二:取名“C”是否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如果允许中国公民使用外文字母(英文、法文、拉丁文等等)为名甚至姓,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对国家的人口和社会秩序管理以及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产生巨大障碍,对中华民族使用汉字的风俗、文化传统产生损害,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赵志荣直言:“造成危害的说法完全是危言耸听,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对他人的误导。”赵志荣说,法律与文化关系不大,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上层建筑领域。接着他举起了例子:“‘C’这一数字符号在各学科的广泛长期使用,并没有对其产生任何障碍与损害;相反却是对其他各学科产生了积极、科学、普及、提高、增强、弘扬的作用。如公安系统对汽车(例:赣L.C5588号牌)的管理登记,就因为使用了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使得公安对汽车的登记管理显得科学、简单、准确。”
争议焦点之三:公安拒换第二代身份证行为是否合法
“公安部门在赵C继续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为其名的前提下,拒绝为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举也是公安部门依法纠正赵C身份证姓名初始登记错误的行政行为。”代理律师如此解释。而赵志荣对此辩解称,一审判决则是从对左半月形“C”的全面认识及其本质属性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这一事实出发,认为该身份证的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其后的换发证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得改变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
我注意到,这次开庭中,公安部门的代理律师引用法律时再也不提《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而赵志荣对C的描述一直用“左半月形”这个词,而不像以前坚持的,C既是外文又是符号的观点。显然,与一审相比,辩论焦点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双方的辩论质量都上升了一个层次。
案件和解并不意味着赵C输了
鹰潭中院就此案当庭作出裁决,裁决表示,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同意变更姓名后,依法申请真名真姓,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费为被上诉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因姓名而导致变更的身份证明文件。
这样的结果让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有些失望,但是,这也是现实造成的。“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办事,不能机械执法。判决充分考虑了司法和谐。”鹰潭中院院长凌云还告诉我,公民有姓名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门已经耗资巨大建立起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摆在眼前的客观事实。
“案件和解不能说赵C败了,是公安主动撤回上诉,赵C代理人主动放弃补偿,同意更名,这是多赢的局面。”凌云最后总结说。
而赵志荣在接受我采访时却显得有些洒脱:“打这场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一件事,打这场官司我的根本目的是想引起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现在我的目的达到了,从国家科学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判决我能接受。”说完这话,他冲我笑着挥挥手:“辛苦你们这些记者了。”
编辑 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