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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对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作出规制,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本文结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对于新形势下网络环境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的各种问题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研究。
关键词: 腾讯与360 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面对新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新的适用特点,不仅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的行为,例如关于网页抄袭和不正当网络链接、虚假网络广告、网络域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更多时候需要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这就需要对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是否属于违反商业道德作出认定。
1、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关系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在牟取或者破坏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既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又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并通过损害消费者而间接损害竞争对手以外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在判定网络行为中的竞争关系时应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行为主体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相重合的业务领域以及相同的商业利益,在例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并且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第二方面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例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因此“360隐私保护器”是依附于QQ软件运行,从而“360隐私保护器”的用户群也是QQ软件的用户群。满足上述两点特征即可认为竞争关系成立。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要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厘清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业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2.1扣扣保镖的性质
扣扣保镖是360公司推出的针对QQ软件的产品,该产品会自动加载到QQ软件的程序中,阻止QQ程序加载插件,拦截信息窗口,并且向用户宣称QQ软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扣扣保镖
2.2安全软件的权力边界
例案中,360公司称QQ的商业模式具有掠夺性和侵害性,为了保护广大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自己作为安全工具的开发和经营者有权对抗和改变原告的行为。
首先,就商业模式来看,目前软件业的收费模式有两种:一是向用户收费;二是向广告投放者收取费用。如果不通过广告主的投资,那么QQ只能选择向用户收取服务费或者停止优质通信工具的运营。因此用户若想享有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就要付出一定时间成本来忍受广告和弹窗。
其次,360公司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综合服务,投放广告,开展增值服务,却假借保护用户利益之名,向用户提供窗口并诱导其过滤QQ的广告等增值服务和其他功能和服务,这违反了诚实守信和平等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腾讯在即时通讯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等增值服务不属于病毒、木马程序和流氓软件,360无权擅自修改他人软件、破坏他人合法经营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3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扣扣保镖在QQ运行后对软件自动体检打分,并向用户提示软件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并通过前期对QQ窃取用户隐私宣传,加深用户对QQ软件的不信任,通过诱导性提示+预置功能逻辑的方法,使用户通过“一键修复功能”破坏QQ的功能和服务。
对产品进行评价时陈述虚假或者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360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成立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故意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造成了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受损。
商誉受损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2.4 搭便车行为
市场竞争是建立在经营者通过付出正当劳动的基础之上,反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搭便车行为就是竞争对手市场主体为实现商业目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商业成就而不付出实质性努力的行为。
360在对QQ软件打分过后以侵犯隐私之名诱导用户屏蔽QQ扫描的功能,而后推荐自己的360卫士等产品,依附QQ庞大的用户群来推销自己的产品。
这种通过对别人造成巨大商业损失来推销自己产品、获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5附不合理条件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附不合理条件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方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以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腾讯逼迫用户在QQ和360之間作出二选一的抉择,侵害了用户自由选择这两款软件的权利,单方面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这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间接限制了对手的公平竞争。QQ和360是可以为用户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的,而腾讯提出的条件却迫使许多用户卸载360卫士,可见这一条件是不合理的,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3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王仁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年版
关键词: 腾讯与360 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面对新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新的适用特点,不仅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的行为,例如关于网页抄袭和不正当网络链接、虚假网络广告、网络域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更多时候需要动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规定,这就需要对网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是否属于违反商业道德作出认定。
1、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关系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在牟取或者破坏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既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又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并通过损害消费者而间接损害竞争对手以外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关系,在判定网络行为中的竞争关系时应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行为主体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相重合的业务领域以及相同的商业利益,在例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并且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第二方面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例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因此“360隐私保护器”是依附于QQ软件运行,从而“360隐私保护器”的用户群也是QQ软件的用户群。满足上述两点特征即可认为竞争关系成立。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要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厘清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业界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2.1扣扣保镖的性质
扣扣保镖是360公司推出的针对QQ软件的产品,该产品会自动加载到QQ软件的程序中,阻止QQ程序加载插件,拦截信息窗口,并且向用户宣称QQ软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扣扣保镖
2.2安全软件的权力边界
例案中,360公司称QQ的商业模式具有掠夺性和侵害性,为了保护广大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自己作为安全工具的开发和经营者有权对抗和改变原告的行为。
首先,就商业模式来看,目前软件业的收费模式有两种:一是向用户收费;二是向广告投放者收取费用。如果不通过广告主的投资,那么QQ只能选择向用户收取服务费或者停止优质通信工具的运营。因此用户若想享有免费的即时通讯服务,就要付出一定时间成本来忍受广告和弹窗。
其次,360公司在自己的平台上提供综合服务,投放广告,开展增值服务,却假借保护用户利益之名,向用户提供窗口并诱导其过滤QQ的广告等增值服务和其他功能和服务,这违反了诚实守信和平等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腾讯在即时通讯平台上发布的广告等增值服务不属于病毒、木马程序和流氓软件,360无权擅自修改他人软件、破坏他人合法经营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3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扣扣保镖在QQ运行后对软件自动体检打分,并向用户提示软件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并通过前期对QQ窃取用户隐私宣传,加深用户对QQ软件的不信任,通过诱导性提示+预置功能逻辑的方法,使用户通过“一键修复功能”破坏QQ的功能和服务。
对产品进行评价时陈述虚假或者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就可能构成商业诋毁。360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成立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故意捏造、散步虚伪事实。
造成了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受损。
商誉受损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2.4 搭便车行为
市场竞争是建立在经营者通过付出正当劳动的基础之上,反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搭便车行为就是竞争对手市场主体为实现商业目的,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商业成就而不付出实质性努力的行为。
360在对QQ软件打分过后以侵犯隐私之名诱导用户屏蔽QQ扫描的功能,而后推荐自己的360卫士等产品,依附QQ庞大的用户群来推销自己的产品。
这种通过对别人造成巨大商业损失来推销自己产品、获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商业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5附不合理条件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附不合理条件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方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以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腾讯逼迫用户在QQ和360之間作出二选一的抉择,侵害了用户自由选择这两款软件的权利,单方面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这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间接限制了对手的公平竞争。QQ和360是可以为用户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的,而腾讯提出的条件却迫使许多用户卸载360卫士,可见这一条件是不合理的,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徐士英:《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3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王仁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