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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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是一门典型的应用型学科,因此实践教学理应是法律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说法律实践教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学教育的质量。我院航运与物流管理系物流管理、报关、会计、国商等专业的法律课程必修课,如《国际商法》、《经济法》、《税法》等,教学内容涵盖了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经济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涉及面广,教学内容繁杂。高职教育较之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更加重视于实训教学的实际应用,而非仅限于法学理论教学。因此如何结合我院的专业特点,同时立足专科层次,服务流通领域,突出国际商务、国际物流、货运代理、会计学科的法学特色,体现素质教育、开放教育和能力教育的理念,创建并实践行之有效的高职法律实训课程教学具有一定的时代紧迫性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将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课程教学为视角,对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高职 法学教育 实训课程 实践性教育
  作者简介:陈传韵,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17
  一、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现状
  法律实训课程通常是指以培养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目标,以实案情景为教学内容,以实际操作为实训模式,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指标,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最终目的实践性课程。包括:综合性、技能性、专业性、实践性的特点。
  在教学实践中,现阶段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往往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学知识,而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发展中的高职教育更注重实践类课程的实训安排,而忽视理论课程的实训建设。我们高职法律教学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学生缺乏综合实现、对课程缺乏学习兴趣、教学成绩与效果难以评定等。
  长久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理论的探讨,忽略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问题和纠纷能力的培养,此种教育模式下毕业的学生难能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特别是对于作为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如何将学到的有限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向高职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意义非凡。
  二、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及设计理念
  2000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其中指出,要把能力培养贯穿于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训与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与实践在教学过程中的比重,使学生得到比较系统的职业能力训练。因此,笔者认为实训课程相当重要,对于法律课程这类理论性极强的课程来说,实训课程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应是专业技能课和实践课。课程目标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岗位、服务一线需要的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根据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性质和定位,法律实训课程的开设需要结合理论教学,应当在理论课程的同时开设实训课程,二者的比例应为70%的理论课程,30%的实训课程。实训课的设立,应该能起到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使高职学生在能将理论知识理解正确的同时,并将其熟练地应用于实践工作,能够操作各类和法律有关的实务工作。同时在参与实践工作的同时,能够提升理解理论知识的能力和深度。
  高职教育与学科教育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高职教育立足于岗位和需求,大量的高职学生培养的方向和目标都是为岗位而服务的,高职教育培养的是社会急需的实践能力强、适应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高职法律课程的授課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导,教师在教授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通过辅以实训操作环节,加深学生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实训操作过程中,应当以学生独立完成任务为主,鼓励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小组讨论等途径进行探讨,教师在关键的时刻加以启发和引导。各章节的法律实训课程应该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教学重点、教学内容,通过不同的实训课程实践模式展现出来,使学生参与到操作和训练中去,在培养学生处理问题的基本技能的同时,促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
  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应该是将职业技能训练作为主干课程予以合理安排的,法律课程虽然理论性较强,但是也应该融合职业技能训练,结合实训内容加以开展,应该区别开设基本技能训练板块和专业技能训练板块。其设计理念包括:法律实训课程教材的选编、法律实训课程师资的培养、法律实训课程教学内容的充实。
  三、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实践
  (一)“模拟法庭”实训课程
  模拟法庭,即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实践场所,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物质条件,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训方式。模拟法庭这一实训模式的实质是在仿真条件下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虚拟模仿和再现。
  作为一种常用的实训方式,其具有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实务技能的特点和优势,同时,也可以帮助学生体会法务工作的内容,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我院尝试开展模拟法庭实训课程,以一个商务实践中真实的案件作为蓝本,让与课学生担当该商事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使其综合运用程序及实体法相关知识,进行审判活动的模拟实训。我院在使用模拟法庭实训模式的过程中,贯穿进行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录像播放、录像评讲、模拟法庭现场指导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期增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
  (二)“庭审观摩”实训课程
  庭审观摩,即学校组织学生到法院相应的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大厅、诉调对接中心、审判庭、执行接待大厅等亲临工作实景、旁听现场庭审全过程。
  庭审观摩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氛围,这是帮助学生最直接地感受法律的方法。庭审观摩这一形式,需要通过事先与接待法院联系,由教师组织、带领学生前往法院进行参观,对真实的法律庭审进行观摩。待学生参观结束后,将旁听心得体会及将自身开展模拟法庭、模拟课程学生实践的内容相结合撰写实训总结。   主要的教学方法是由法官与学生进行座谈。可先由法官对案情、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进行介绍,再由学生就该案的不解之处以及提前准备的课程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对法官提问,进行一个良性互动,增强学生的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直观性。
  四、高职法律实训课程实践效果与总结
  在法律实训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我们希望实现的教学模式是70%的讲授,加上30%的实训,因此,笔者作为教师在做好理论授课的同时,还要做好一位引导者,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探索,参与实训环节。在我院的授课过程中,笔者让学生自己动手办理具体案件,让他们反复实践,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于学生来说,为模拟法庭准备的庭前文件,颇为繁琐,法律文书需要教师审阅,学生出庭情况需要教师考察,经过了模拟法庭的环节,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方法运用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其次,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在讲授环节中,学生只是“听”,缺乏思考的过程,而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法律知识,因此,同学们自然而然地就复习到了理论课的知识,甚至还会特意去学习理论课尚未涉及到的新知识。通过这样的环节,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
  再次,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高职学生与普通大学生一样,生活在校园中,大部分同学在课余之外的活动很少。通过实训课程,可以让他们走出教室,也可以让他们走进教室,和同学们“唇枪舌战”,可以高效地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模拟法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录像并自己总结、回顾,经指导教师点评后,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丰富了学生的学校生活。
  第四,实训课程的开设,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不同的案件,运用不同的法律学科,有些案件更是融合了诸多法律学科。学生需要做的是,从纷繁复杂的资料中,查找出自己需要的,这是理论学习没有办法教给学生的。在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引导,使他们在实训中不断学习,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最后,学生的社会常识得到了积累。尚未走向社会的学生,对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的社会常识,并不十分了解。笔者通过案例教学的模式,可以帮助引导学生学习日常生活常识,因此,通过实训,学生的日常生活知识得到了积累。
  从职业教育角度来说,学生如何从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学习中获得与本专业息息相关的知识,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运用于实践中,是高职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的难点,这具有极强的专业属性。
  从现阶段的实践来看,在高职高专院校开展法律实训课程是可行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以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如何在面向物流管理专业、报关专业的学生在教授《经济法》、《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将专业课与法律课程融合,是极其考验授课教师专业性和实践性的,这也是笔者今后的重点研究方向。
  从硬件设施来看,目前,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在法学实训中所使用硬件设施相对比较匮乏,没有专门的实训教室。若能设置法律实训课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学校就应建设一定数量的、用于模拟法庭的场所,购置必要的教学设备,如摄像、音像设备等, 由实训室统一管理。其次,建立实训案件卷宗库,购置相应的教学资料,由实训室统一管理,并购置司法实际部门录制的典型案件的庭审音像资料。最后,能够落实专门的实训室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以便进行规范管理。
  五、结论
  笔者通过以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3会计(1)班、13会计(2)班为样本,进行法律实训课程建设和實践的探索与尝试。
  在讲授《经济法》的各个章节的过程中,分别运用模拟法庭、模拟课程、庭审观摩的方式进行授课,例如在讲授《概述》章节时,组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真实案例,体会庭审过程,并以此为契机,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制度,在经历了庭审观摩之后,请同学们以小组进行演讲,从不同视角分析相关知识点,从同学们的反馈中,笔者得知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们改变学习模式,从被动接受改变成主动获取,并且学生对法律课程的学习更加感兴趣。但是庭审观摩的教学方式只能偶尔为之,从联系法院到组织学生前往的时间、交通安排,都充满了困难。在讲授《合同法》、《公司法》章节时,笔者设置了模拟法庭环节,请学生对特定案例进行分析,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训模式。期间发现诸多学生的闪光点,有些学生思辨性、逻辑能力较强,懂得运用论据支持自己的论点,但是由于学校实训条件的限制,缺乏基础设备,因此并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笔者发现虽然大部分同学积极参与,看似讨论热烈,实质其实训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可能学生对此实训方式比较欢迎,但是并未知晓其深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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