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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建设关乎于一国多民族构建,然而法治建设除了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之外,公民法治意识培养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型,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然由于地理位置、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较之别的地区,新疆多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尤其在偏远的南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和牧区。本文通过对新疆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现状的分析,提出培养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的建议。
关键词:新疆;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
前言
全国一盘棋,新疆是棋眼,新疆的稳定发展,事关全国稳定发展、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的大局。构建现代意义的统一国家,除了具有强大的历史凝聚力和政策以外,法治作为共识载体也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努力,公民是构建国家的最基本的因素,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而重大。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内生动力,重要的精神支柱,多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效果。公民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更好的尊重、信仰法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新疆的建设目标才能更早实现。
1 新疆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培养的深远意义
1.1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基石
“国无德而不兴,人无德而不立”一个国家的公民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治进程。[1]要想顺利实现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不仅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还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争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若一个社会公民普遍法律信仰程度低,那么法治社会的构建也就步履维艰。因此,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行为准则,严于律己积极主动地学习宪法和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1.2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自古以来,新疆以“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方式聚居,由于多民族、宗教等因素,地区稳定问题常年来备受关注。自古边疆稳,则国安,边疆乱,则国难安,新疆的稳定事关国家稳定大局,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问题。新疆工作总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然而复杂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宗教等因素的缘由,新疆法治环境仍不容乐观。当教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一部分信教的群众可能更愿意通过教义来解决矛盾,因而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加之“三股势力”煽动、宗教极端思想毒害,一些群众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究其原因,法治意识薄弱是影响其走上不归路的重要因素。介于此,法治意识的培养于多民族的新疆而言,意义重大。法治是治理国家社会最有力的工具,在法治之下,社会生活领域各个层面都体現出了法治意识,而法治意识是公民处理纠纷矛盾的理性选择。多民族的新疆,介于法治环境的特殊性,加大力度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不仅可以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与团结,而且有利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1.3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历史与实践阐明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方式,从国家层面解读,依法治国即统治阶级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界定依法治国的成效标准之一是公民是否信仰和崇尚法律,信仰及崇尚法律缘于公民的法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发展差别较大,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更好的行使自治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的统筹社会力量,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自古以来,新疆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地区,各种问题相互交织,因此强化各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就显得尤为重要。据此可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能够有利于推进新疆法治社会的构建,新疆法治构建成果有助于推进全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2 新疆公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的法治道路不断发展,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解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现状,课题组成员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进行了调查研究,且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发放问卷。网络问卷调查时间为2019年10月至11月,在此期间发放问卷280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274份,有效回收率为97.86%。其中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参与者为126人,占45.99%。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资料,统计问卷信息,整理走访调查地收集的材料,整理汇总了2014-2019年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数据图如图一所示,制作调查问卷部分项目数据分析表如图二所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2014年至2019年以来,民事、刑事案件逐年递增,其中民事案件在2019年时增幅较大,说明经过大幅度普法宣传教育,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法治意识有所提升,但在新疆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时,仍有较多人犯罪且犯罪行为较为恶劣,犯罪动机恶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对“遇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是否到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这个问题:有63.5%的参与答题者表示在遇到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会到相关部门检举揭发,但是仍有25.54%的参与者表示不关自己的事情,只要不影响自己就可以。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方式及处世态度是对他人不负责亦是对自己不负责的消极表现。由此也能说明一个问题,新疆多民族地区的公民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另外在问卷中提到“您知道某人犯罪了,而警察并不知道,您会如何?”这个问题,极少数人员表示与自己没有关系,而有少数人表示有机会可以敲诈他,部分公民表示不知道该怎么做如何处理。这种“落井下石”、放任自由的处事方式是极其错误的表现。上述数据分析可得知,新疆多数民族地区部分居民仍存有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学习了解法律法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诚然,介于问卷发放数量及问卷设计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外,结论等相关说明有主观臆断的嫌疑,譬如南北疆经济发展有差距,经济发展是否会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汉族公民与其他少数民族的法治意识是否趋同;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与其他机关单位及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否有异;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楚界定,不然结论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偏差。 2.2 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2.2.1极端宗教文化因素
新疆历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原始社会,新疆地区的居民产生了原始宗教观念,并逐渐形成了萨满教。此后,新疆形成了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的格局一直延续至今。时至今日,仍有一部分群众信仰宗教。缘于宗教和法治环境的影响,部分信教群众法治观念相对落后,产生“信教不信法”的心理及行为状态。长期以来,境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名义,煽动群众“除了真主以外不能服从任何人”,教唆信教群众抵制政府管理;鼓吹把一切不遵循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煽动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2]否定和排斥一切世俗文化,宣扬不看电视、听广播,强迫葬礼不能哭、婚礼不能笑,强制妇女穿戴蒙面罩袍;泛化“清真”概念,不食用不带有“清真”标签的食物、药品,不穿带不带有“清真”标签的服装,在各种物品上都打上清真标签。这一切,都是无视新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多姿多彩的传统文化,割裂了中华文化与新疆各民族文化的联系,是对现代文明的否定,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破坏,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侵犯。且这些宗教极端思想很容易使得一些无知的信教群众深陷其中,让他们产生宗教地位高于法律的思想,严重影响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及法治社会的建设。
2.2.2 传统文化观念因素
一些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人际关系受地域关系的限制,尚未摆脱血缘及地域关系的束缚,“传统的力量”依然占据着主体地位,法治理念仍还未根深地固。缘由偏远地区的村落内部关系的调节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发生纠纷时,大多数民众大多数情况下会采用宗教或民规民俗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而非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是传统文化“厌诉”理念影响,也有可能是考虑到法律手段的经济成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年,历史及实践向我们释明: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手段。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解决纠纷并非只有法律,村规民约有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比较简单的社会,村规民约甚至比起法律有可能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了经济学的交易成本,也能起到规范人行为的功能。如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家中老人去世,其遗产分割时,会将遗产交由最小的儿子继承,不论大儿子、大女儿或者其他亲人对其的照顾程度,也不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割,大多数情况下会在村落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的见证下,由小儿子继承遗。若有将继承者告上法庭的状况存在,村落中的居民轻则对其进行辱骂、威胁,重则对其拳脚相加,原告方在村落中将无法继续安定的生活。这种只依赖“传统”而脱离法律的处事方式不但极大的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也拖慢了公民提高法治意识的脚步。
2.2.3 经济发展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儿童受教育的水平与质量有着相应的关系,经济对教育有明显的促进性作用,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又影响着公民法治意识。从一个孩童的呱呱坠地开始,教育就伴随其一生,即使进入了工作岗位,我们也在不断地接受相应程度的教育,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其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在新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环境也得到改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教育者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助于公民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并通过教育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建立合理的思维方式、培养稳定的法治意识,通过人的素质的这几个方面的提高对于人的行为产生质的影响。研究者对于犯罪人员的受教育水平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犯罪的概率要高,教育程度的高低会影响犯罪率。究其原因,无外乎是良好的教育环境影响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三观正确的人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目前,新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仍不成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群众的生活水平还比较落后;基础设施建设较薄弱,教育呈相对落后的状态,这些因素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高,也使其发展受到限制。
3 新疆多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路径选择
3.1 加强法治边疆治理理念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到:“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对于边疆问题的治理,我们应当沿着法治的思路,贯彻法律精神,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方式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新疆农村地区因各种因素的限制,公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相对较为贫乏,对于法律问题的正确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较为薄弱,更容易受到恐怖势力及极端势力的教唆和胁迫,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出发加以规范:其一,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如进一步将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创新管理方法提升宗教人员讲经能力,健全宗教工作者工作机制,规范讲经工作,严把宗教工作者准入机制。其二、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在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依法打击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宗教,推行法律为首,法律至上思想,树立法律权威。其三、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弘扬法治精神。各级政府及地方官员要充分保障边疆各族群众的公民权利,边疆各族群众亦要形成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将“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转变为各民族群众的共识。面向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引导各族群众明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增强公民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
3.2 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文化程度
其一、大力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将法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青少年代表民族的未来,要力争通过教育促使青少年懂法、守法、护法。各类学校可定期举办法律相关活动,组织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以培养良好的法治意识。
其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想顺利实现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不仅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还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党校创建“夜校”,创建新型“夜校”教育,定期对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法制类学习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起大家的学习积极性、能动性,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文化程度,采用线下上课,线上回放的新型授课方式,确保公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政府及各司法部门组织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现场进行案例讲解及普法宣传活动,定期在社区、市、镇广场等地区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拍摄制作精神文明相关的电影、视频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兴趣,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争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3.3 创新法治宣传模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疆多民族地区滞后、陈旧的法治宣传方式,难以与公民的喜好相契合,法治观念的培育难度加大,这就会阻碍法治化建设进程。与传统的法制宣传相比,新型的“掌上普法”、“宪法列车”、“快闪”普法等新型模式的宣传方式更易被公民所认知且接受。可以积极学习兰州市“宪法列车”普法模式,将普法融入生活,在生活中普法,在学法中生活。告别“填鸭式”法治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从法律知识培养转向法律素质培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充分理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其一,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同时宣传法治教育。由于新疆地广人稀,公民诉讼困难也是大家不愿以法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基层法院应当转变工作方式,积极派出法庭开展诉讼工作,一方面可以解决民众的诉讼困难问题,另一方面,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法制宣传也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其二、打造法治宣传新格局,以微信公众号、微博作为载体,以简明、新颖的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吴爱英.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2019-3-18].
[3]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调查研究(2019145)的成果)
关键词:新疆;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
前言
全国一盘棋,新疆是棋眼,新疆的稳定发展,事关全国稳定发展、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的大局。构建现代意义的统一国家,除了具有强大的历史凝聚力和政策以外,法治作为共识载体也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每一位公民的努力,公民是构建国家的最基本的因素,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而重大。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内生动力,重要的精神支柱,多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效果。公民拥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更好的尊重、信仰法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新疆的建设目标才能更早实现。
1 新疆多民族地区法治意识培养的深远意义
1.1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基石
“国无德而不兴,人无德而不立”一个国家的公民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法治进程。[1]要想顺利实现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不仅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还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志愿服务,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争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若一个社会公民普遍法律信仰程度低,那么法治社会的构建也就步履维艰。因此,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行为准则,严于律己积极主动地学习宪法和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1.2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自古以来,新疆以“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方式聚居,由于多民族、宗教等因素,地区稳定问题常年来备受关注。自古边疆稳,则国安,边疆乱,则国难安,新疆的稳定事关国家稳定大局,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问题。新疆工作总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然而复杂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宗教等因素的缘由,新疆法治环境仍不容乐观。当教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一部分信教的群众可能更愿意通过教义来解决矛盾,因而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加之“三股势力”煽动、宗教极端思想毒害,一些群众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究其原因,法治意识薄弱是影响其走上不归路的重要因素。介于此,法治意识的培养于多民族的新疆而言,意义重大。法治是治理国家社会最有力的工具,在法治之下,社会生活领域各个层面都体現出了法治意识,而法治意识是公民处理纠纷矛盾的理性选择。多民族的新疆,介于法治环境的特殊性,加大力度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不仅可以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与团结,而且有利于实现新疆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1.3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历史与实践阐明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方式,从国家层面解读,依法治国即统治阶级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界定依法治国的成效标准之一是公民是否信仰和崇尚法律,信仰及崇尚法律缘于公民的法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发展差别较大,只有依靠法治才能更好的行使自治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的统筹社会力量,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自古以来,新疆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地区,各种问题相互交织,因此强化各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就显得尤为重要。据此可推断出这样的结论:加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能够有利于推进新疆法治社会的构建,新疆法治构建成果有助于推进全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2 新疆公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我国的法治道路不断发展,对公民法治意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解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现状,课题组成员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进行了调查研究,且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发放问卷。网络问卷调查时间为2019年10月至11月,在此期间发放问卷280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274份,有效回收率为97.86%。其中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参与者为126人,占45.99%。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资料,统计问卷信息,整理走访调查地收集的材料,整理汇总了2014-2019年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数据图如图一所示,制作调查问卷部分项目数据分析表如图二所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2014年至2019年以来,民事、刑事案件逐年递增,其中民事案件在2019年时增幅较大,说明经过大幅度普法宣传教育,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法治意识有所提升,但在新疆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时,仍有较多人犯罪且犯罪行为较为恶劣,犯罪动机恶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问卷调查中,被调查者对“遇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是否到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这个问题:有63.5%的参与答题者表示在遇到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情况,会到相关部门检举揭发,但是仍有25.54%的参与者表示不关自己的事情,只要不影响自己就可以。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方式及处世态度是对他人不负责亦是对自己不负责的消极表现。由此也能说明一个问题,新疆多民族地区的公民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另外在问卷中提到“您知道某人犯罪了,而警察并不知道,您会如何?”这个问题,极少数人员表示与自己没有关系,而有少数人表示有机会可以敲诈他,部分公民表示不知道该怎么做如何处理。这种“落井下石”、放任自由的处事方式是极其错误的表现。上述数据分析可得知,新疆多数民族地区部分居民仍存有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学习了解法律法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诚然,介于问卷发放数量及问卷设计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外,结论等相关说明有主观臆断的嫌疑,譬如南北疆经济发展有差距,经济发展是否会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汉族公民与其他少数民族的法治意识是否趋同;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与其他机关单位及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否有异;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楚界定,不然结论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偏差。 2.2 法治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2.2.1极端宗教文化因素
新疆历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原始社会,新疆地区的居民产生了原始宗教观念,并逐渐形成了萨满教。此后,新疆形成了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的格局一直延续至今。时至今日,仍有一部分群众信仰宗教。缘于宗教和法治环境的影响,部分信教群众法治观念相对落后,产生“信教不信法”的心理及行为状态。长期以来,境外“三股势力”打着宗教名义,煽动群众“除了真主以外不能服从任何人”,教唆信教群众抵制政府管理;鼓吹把一切不遵循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宗教叛徒、民族败类,煽动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2]否定和排斥一切世俗文化,宣扬不看电视、听广播,强迫葬礼不能哭、婚礼不能笑,强制妇女穿戴蒙面罩袍;泛化“清真”概念,不食用不带有“清真”标签的食物、药品,不穿带不带有“清真”标签的服装,在各种物品上都打上清真标签。这一切,都是无视新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多姿多彩的传统文化,割裂了中华文化与新疆各民族文化的联系,是对现代文明的否定,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破坏,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侵犯。且这些宗教极端思想很容易使得一些无知的信教群众深陷其中,让他们产生宗教地位高于法律的思想,严重影响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及法治社会的建设。
2.2.2 传统文化观念因素
一些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人际关系受地域关系的限制,尚未摆脱血缘及地域关系的束缚,“传统的力量”依然占据着主体地位,法治理念仍还未根深地固。缘由偏远地区的村落内部关系的调节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发生纠纷时,大多数民众大多数情况下会采用宗教或民规民俗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而非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是传统文化“厌诉”理念影响,也有可能是考虑到法律手段的经济成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年,历史及实践向我们释明: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有效的手段。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解决纠纷并非只有法律,村规民约有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比较简单的社会,村规民约甚至比起法律有可能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了经济学的交易成本,也能起到规范人行为的功能。如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家中老人去世,其遗产分割时,会将遗产交由最小的儿子继承,不论大儿子、大女儿或者其他亲人对其的照顾程度,也不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割,大多数情况下会在村落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的见证下,由小儿子继承遗。若有将继承者告上法庭的状况存在,村落中的居民轻则对其进行辱骂、威胁,重则对其拳脚相加,原告方在村落中将无法继续安定的生活。这种只依赖“传统”而脱离法律的处事方式不但极大的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也拖慢了公民提高法治意识的脚步。
2.2.3 经济发展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儿童受教育的水平与质量有着相应的关系,经济对教育有明显的促进性作用,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又影响着公民法治意识。从一个孩童的呱呱坠地开始,教育就伴随其一生,即使进入了工作岗位,我们也在不断地接受相应程度的教育,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其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在新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环境也得到改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教育者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助于公民接受更加良好的教育,并通过教育提升身心健康水平、建立合理的思维方式、培养稳定的法治意识,通过人的素质的这几个方面的提高对于人的行为产生质的影响。研究者对于犯罪人员的受教育水平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犯罪的概率要高,教育程度的高低会影响犯罪率。究其原因,无外乎是良好的教育环境影响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三观正确的人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目前,新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仍不成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大部分群众的生活水平还比较落后;基础设施建设较薄弱,教育呈相对落后的状态,这些因素制约了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提高,也使其发展受到限制。
3 新疆多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路径选择
3.1 加强法治边疆治理理念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谈到:“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对于边疆问题的治理,我们应当沿着法治的思路,贯彻法律精神,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方式解决具体的社会矛盾。新疆农村地区因各种因素的限制,公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相对较为贫乏,对于法律问题的正确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较为薄弱,更容易受到恐怖势力及极端势力的教唆和胁迫,因而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出发加以规范:其一,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如进一步将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创新管理方法提升宗教人员讲经能力,健全宗教工作者工作机制,规范讲经工作,严把宗教工作者准入机制。其二、严格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在尊重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依法打击与法律背道而驰的宗教,推行法律为首,法律至上思想,树立法律权威。其三、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弘扬法治精神。各级政府及地方官员要充分保障边疆各族群众的公民权利,边疆各族群众亦要形成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将“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转变为各民族群众的共识。面向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引导各族群众明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增强公民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
3.2 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文化程度
其一、大力开展法治教育工作,将法治教育纳入全民教育。青少年代表民族的未来,要力争通过教育促使青少年懂法、守法、护法。各类学校可定期举办法律相关活动,组织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以培养良好的法治意识。
其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想顺利实现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不仅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还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党校创建“夜校”,创建新型“夜校”教育,定期对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法制类学习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起大家的学习积极性、能动性,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文化程度,采用线下上课,线上回放的新型授课方式,确保公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进行自主学习。政府及各司法部门组织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现场进行案例讲解及普法宣传活动,定期在社区、市、镇广场等地区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拍摄制作精神文明相关的电影、视频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兴趣,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争做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3.3 创新法治宣传模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疆多民族地区滞后、陈旧的法治宣传方式,难以与公民的喜好相契合,法治观念的培育难度加大,这就会阻碍法治化建设进程。与传统的法制宣传相比,新型的“掌上普法”、“宪法列车”、“快闪”普法等新型模式的宣传方式更易被公民所认知且接受。可以积极学习兰州市“宪法列车”普法模式,将普法融入生活,在生活中普法,在学法中生活。告别“填鸭式”法治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从法律知识培养转向法律素质培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充分理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其一,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同时宣传法治教育。由于新疆地广人稀,公民诉讼困难也是大家不愿以法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基层法院应当转变工作方式,积极派出法庭开展诉讼工作,一方面可以解决民众的诉讼困难问题,另一方面,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法制宣传也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其二、打造法治宣传新格局,以微信公众号、微博作为载体,以简明、新颖的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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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新疆多数民族地区公民法治意识调查研究(2019145)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