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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不久前,法院審理我家邻居之间的一场纠纷时,因我是案件的重要证人,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我向主任请假,主任不同意,理由是业务处于旺季,走一个人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后来法院来做工作,主任勉强同意了。但在月底发工资时,我被按旷工对待扣掉了两天工资。请问,员工出庭作证,单位可以按旷工扣发工资吗?
蔡女士
A:《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可见,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参加了正常劳动,单位不得扣除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你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并应视为正常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因此,你公司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建议你向公司讲明法律的规定,要求补发扣发的工资,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蔡女士
A:《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可见,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参加了正常劳动,单位不得扣除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你按照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并应视为正常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因此,你公司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建议你向公司讲明法律的规定,要求补发扣发的工资,你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