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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述法规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和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地制定违法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增加上级政府的监督机制。为此,建议在该款最后增加“具体认定标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予以劝阻”修改为“及时予以劝阻”。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城镇主要街道、重点地区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项中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较难界定,操作性不强。考虑到该条其他几项的情形可以基本涵盖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删去第四项规定。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对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但不能拆除而实施没收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筑,都应当予以直接拆除,不宜实施没收处罚。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机制,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为此,建议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中止强制拆除”修改为“暂缓拆除”。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进一步强化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作以下几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重申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的规定,并删去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转致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三是将草案第二十四条中的“严格”修改为“依法”,“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对当事人申请计量强制检定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体现计量强制检定的定期性。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申请检定”修改为“申请周期检定”。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依法”两个字修改为“按照规定职责”。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一项,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范围可不作限定;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逐步”两个字;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强制检定的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强制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范围等问题都已作明确规定,同时各级财政目前难以保障对所有计量器具实行免费强制检定,只能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三、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对地方性法规的发布载体作了修改,增加了地方性法规可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发布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和义务要求,把网站作为法定载体需要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可暂不作修改。也有的意见认为,实践中,我省已对地方性法规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发布作了探索,并取得较好效果,建议保留当前的修改内容。还有的意见提出,浙江在线是省级重点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门户网站,可增加其作为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法定载体,以进一步增强公众知晓的便捷性。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委员的意见都非常重要,由于通过互联网发布法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八条不作修改,即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的第一条。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个别沟通解释。
对《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述法规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市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和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昨天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地制定违法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增加上级政府的监督机制。为此,建议在该款最后增加“具体认定标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予以劝阻”修改为“及时予以劝阻”。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在城镇主要街道、重点地区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项中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较难界定,操作性不强。考虑到该条其他几项的情形可以基本涵盖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建议删去第四项规定。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对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但不能拆除而实施没收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的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建筑,都应当予以直接拆除,不宜实施没收处罚。为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应当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机制,以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为此,建议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的“中止强制拆除”修改为“暂缓拆除”。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进一步强化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作以下几方面修改:一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重申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的规定,并删去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转致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三是将草案第二十四条中的“严格”修改为“依法”,“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对当事人申请计量强制检定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体现计量强制检定的定期性。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申请检定”修改为“申请周期检定”。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依法”两个字修改为“按照规定职责”。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五十条中增加一项,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专业术语作出解释。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对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范围可不作限定;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逐步”两个字;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强制检定的收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强制检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的范围等问题都已作明确规定,同时各级财政目前难以保障对所有计量器具实行免费强制检定,只能对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逐步实行免费强制检定,为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
三、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对地方性法规的发布载体作了修改,增加了地方性法规可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发布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和义务要求,把网站作为法定载体需要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可暂不作修改。也有的意见认为,实践中,我省已对地方性法规通过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发布作了探索,并取得较好效果,建议保留当前的修改内容。还有的意见提出,浙江在线是省级重点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门户网站,可增加其作为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法定载体,以进一步增强公众知晓的便捷性。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作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委员的意见都非常重要,由于通过互联网发布法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为此,建议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八条不作修改,即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的第一条。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也作了认真研究。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已作了文字修改,有的已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个别沟通解释。
对《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