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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于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是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主流结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金融业,面临全面的对外开放。我结合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情况、经验,阐述了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如何稳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发达国家;金融控股;我国问题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
(一)美国金融控股
在美国,金融控股集团,在1954年,只有46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7.9%。1956年,美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后,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到1989年,金融控股公司达5871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90%。
(二)英国金融控股
1991年,成立汇丰集团控股公司后,同时在伦敦和香港上市,充实了资本实力,进一步在英国和拉美、欧洲、亚洲等国家广泛收购当地银行,以实现其全球扩张的战略目标,它的扩张模式独具特色,是直接打入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他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汇丰控股在世界大银行中的名次已由1991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3位。汇丰控股发展的经验值得我国银行学习和借鉴。
(三)日本金融控股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长期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的分业经营。从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
1997年,日本政府终于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团,促进了日本金融重组如火如荼,使金融机构间的联合重组、相互参与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较易进行。日本原有的十几家大银行归并成为瑞穗、三井住友、日本联合金融、三菱东京等五大金融控股集团。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方政府办金融控股公司
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是“政府+企业”特殊的“窗口债信”。到20世纪90年代后,已发展成为具有集团公司架构、自主权极大的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三千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投资顾问以及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医疗、高科技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又特别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倾注巨资,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地主”。其集团资产规模竟达到了二百多亿元。
2.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
2009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
3.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
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寺证券和东亚证券,后又收购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业务。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而投资银行产品也可促进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也能服务于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
4.近几年来,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发展较快,还有宝钢、中化国贸、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华能、新希望集团等均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势头增强,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金融创新服务,拓展金融服务范围。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对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已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二)金融控股公司
由多业组合、经营范围宽,其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管理复杂,由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爆发高风险的隐患。
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规模有130多亿元,发生严重支付危机,不得不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改组,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经营。
200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撤销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进行债务清算和清盘。1999年1月,拥有240家子孙公司的广国投发生了破产倒闭,内外申报债权经确认达200多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涉及130多家境外金融机构,估计可收回70多亿元,资不抵债总亏损138亿元,约占66%,损失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三)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
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夸大了集团的利润和资本水平,而集团的净利润会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会造成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会降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掩盖其真实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
(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我国金融业要参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必须要打造自己的“金融航空母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努力办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四大金融控股集团,其子公司不仅普及国内,还要逐步扩展到国外,其业务经营范围要拓展到金融各业务领域,扩张模式要直接打入国外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他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
(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有防范风险的隔离墙,又能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既不妨碍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又能使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可考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步,先把目前的总分行制改造成为母子公司制(国家对母公司的控股权必须在51%以上),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所属分支行通过重组改造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既拥有自主经营决策权,又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责任。这比目前的总分行制,分行经营不善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由总行承担的职责不清的现状,大大前进了一步。
第二步,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要稳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必须要立法先行
从国外看,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均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导和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被撤销和广国投的破产倒闭,从立法角度检查,也是由于立法滞后、不能依法监管所致。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但实际已建立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和广国投的破产倒闭,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水平低且极度混乱,其内部根本未建立风险防范、约束机构。广国投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钱是否入账居然无人知道,对外贷款大部分均是无担保贷款。
监管的重点是:
(1)监管准入关,可以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复杂、不同类型的子公司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允许广国投发展200多个子公司是放松监管的教训。
(2)监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允许集团内部之间重复利用资本。
(3)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会联合论坛于1999年底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中提出的5条监管指导原则,具体制定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监管办法。
(五)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明确要求:“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未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此,作者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抓紧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要针对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重复计算资本金、夸大集团利润、掩盖集团真实风险等问题来制定,才能有的放矢,有利于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六)研究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
重点要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一些大企业集团投资进入金融领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资本流动的正常现象。但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其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对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应实行分离管理,应坚持产业资本与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法人,被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应自负盈亏,不由控股企业统负盈亏,以切断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
参考文献:
[1]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2]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关键词】 发达国家;金融控股;我国问题
一、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
(一)美国金融控股
在美国,金融控股集团,在1954年,只有46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7.9%。1956年,美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后,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到1989年,金融控股公司达5871家,占美国银行存款的90%。
(二)英国金融控股
1991年,成立汇丰集团控股公司后,同时在伦敦和香港上市,充实了资本实力,进一步在英国和拉美、欧洲、亚洲等国家广泛收购当地银行,以实现其全球扩张的战略目标,它的扩张模式独具特色,是直接打入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他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汇丰控股在世界大银行中的名次已由1991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3位。汇丰控股发展的经验值得我国银行学习和借鉴。
(三)日本金融控股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长期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之间严格的分业经营。从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渐放松。
1997年,日本政府终于废除了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禁令,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团,促进了日本金融重组如火如荼,使金融机构间的联合重组、相互参与及对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较易进行。日本原有的十几家大银行归并成为瑞穗、三井住友、日本联合金融、三菱东京等五大金融控股集团。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地方政府办金融控股公司
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是“政府+企业”特殊的“窗口债信”。到20世纪90年代后,已发展成为具有集团公司架构、自主权极大的大型金融集团,投资参与了三千多个项目,进入金融、证券、贸易、酒店旅游、投资顾问以及交通、能源、通讯、原材料、化工、纺织、电子、医疗、高科技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又特别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倾注巨资,成为广东省最大的“地主”。其集团资产规模竟达到了二百多亿元。
2.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
2009年底,经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
3.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
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寺证券和东亚证券,后又收购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业务。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而投资银行产品也可促进传统银行产品的销售,实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动,降低商业银行风险,也能服务于国有企业在海外上市。
4.近几年来,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发展较快,还有宝钢、中化国贸、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华能、新希望集团等均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势头增强,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金融创新服务,拓展金融服务范围。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对其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进行依法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已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二)金融控股公司
由多业组合、经营范围宽,其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管理复杂,由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爆发高风险的隐患。
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规模有130多亿元,发生严重支付危机,不得不进行债权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改组,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经营。
200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撤销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决定”,进行债务清算和清盘。1999年1月,拥有240家子孙公司的广国投发生了破产倒闭,内外申报债权经确认达200多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涉及130多家境外金融机构,估计可收回70多亿元,资不抵债总亏损138亿元,约占66%,损失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三)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
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夸大了集团的利润和资本水平,而集团的净利润会低于各成员的利润总和。复杂的股权结构会造成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会降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掩盖其真实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
(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我国金融业要参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必须要打造自己的“金融航空母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努力办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四大金融控股集团,其子公司不仅普及国内,还要逐步扩展到国外,其业务经营范围要拓展到金融各业务领域,扩张模式要直接打入国外当地零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他相关业务,以获取最大收益。
(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有防范风险的隔离墙,又能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既不妨碍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又能使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方向发展。可考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 第一步,先把目前的总分行制改造成为母子公司制(国家对母公司的控股权必须在51%以上),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所属分支行通过重组改造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既拥有自主经营决策权,又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责任。这比目前的总分行制,分行经营不善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由总行承担的职责不清的现状,大大前进了一步。
第二步,允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证券、保险、信托和租赁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使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全能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三)要稳健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必须要立法先行
从国外看,美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均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导和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被撤销和广国投的破产倒闭,从立法角度检查,也是由于立法滞后、不能依法监管所致。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但实际已建立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已刻不容缓。
(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外部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和广国投的破产倒闭,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水平低且极度混乱,其内部根本未建立风险防范、约束机构。广国投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钱是否入账居然无人知道,对外贷款大部分均是无担保贷款。
监管的重点是:
(1)监管准入关,可以拒绝批准那些组织结构复杂、不同类型的子公司过多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允许广国投发展200多个子公司是放松监管的教训。
(2)监管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监管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允许集团内部之间重复利用资本。
(3)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会联合论坛于1999年底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中提出的5条监管指导原则,具体制定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监管办法。
(五)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明确要求:“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并未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此,作者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抓紧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要针对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重复计算资本金、夸大集团利润、掩盖集团真实风险等问题来制定,才能有的放矢,有利于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六)研究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
重点要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一些大企业集团投资进入金融领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资本流动的正常现象。但为防范金融风险,对其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对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应实行分离管理,应坚持产业资本与其控股的金融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法人,被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应自负盈亏,不由控股企业统负盈亏,以切断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
参考文献:
[1]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2]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