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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教学;民法解释;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2 — 0099 — 03
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会以复杂的状态呈现,对复杂的民法关系,仍延用单一化的解释模式,难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式,难以使学生难以真正理解法律条款,难以形成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使学生运用评判的思維来正确分析民法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民法关系。社会的发展,助推了民法教学的创新。如何使民法解释方法成为引导学生思考的一种民法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加强实际效果,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单一解释法学教学模式按师生是否互动,发展通常被分为单向讲授与互动式教学两种类型的教学方式。目前,我国民法教学中采用的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1〕现代社会民法关系的复杂性,扩展了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及内容,原有的民法解释方法已不适应目前民法领域复杂的民法关系。传统的单向讲授方式也难以明确阐述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与内涵,由教师单向灌输的讲授方式已不适应目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变化。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理念越来越倡导以学生为本,在倡导学生主动探索的新理念指导下,教学模式的创新日益成为教学重点。教育越来越遵循有益激发学生探索欲望、学生提升实际能力的宗旨。在我国传统教学中,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始终为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模式。此模式自然也具有优势,可令学生丰富理论,有益于他们在初学时期就打下理论的基础。但同时也会产生盲目遵循教科书,相信权威等问题,或者会因晦涩的理论知识导致了厌倦心理,难以使学生形成评判的思维和学习方式。民法解释方法在传统教学中的误区,形成了教学中单一的解释方法,目前我国采用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具有真才实学,互动式的学习方式更易于培养人才。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极强的学科,如果要使学生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仅仅是对概念的掌握及基础知识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使学生有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也才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民事法律思维实质也是思维方式的一种。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往往以传授学生一些基础的民法知识为主,例如通常是由教师传授一些概念及原理等,而不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没有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条款。〔2〕目前开设的案例教学中,虽然目的在于以案例形式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但现在的教学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使学生难以养成分析案例的习惯。此外,开设的法律诊所教学中,通常也缺失了案例指导,导致学生没有形成以民法法律关系思维分析案例的习惯,实体法在模拟法庭中也未得到重视,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仅仅对程序法加深了记忆,形成了走过场的习惯。使学生难以形成法律思维。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授课不能单一化。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呈现出复杂状态,并非是单一化的状态,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特点,使学生深层次理解法律条款,并真正能够在实际中了解如何运用,教学模式不能永远不变。民法教学中,目前教师采用的单一化的法律解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露了明显的不足。教师往往是从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角度去解释民法,因此学生也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条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忽视产生此法律条文基于何种原因,及法律条文有何价值,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但是法律条文的价值及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恰恰为社会关系更为真实的写照,也是颁布法律的真正意义所在。试想,只是使学生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那么势必使学生知识结构过于片面,同时,也使教师在讲解过程中,制约了理论创新与制度演进。
目前,虽然教学方法已从结合实践的视角进行了一定改进。如目前的模拟法庭及诊所、案例教学等,已从贴近法律实践的角度改进教学方式,采用这些教学方法的初衷是为了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学知识,了解民法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与相关的内容,因此从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民法教学改革。但虽然进行了一些改进,目前的教学方法也有其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了一些缺点。其中较突出的一个缺点是案例教学成为了一种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成了“举例说明”,教学中没有深入的分析民法案例,或虽然对民法案例进行了分析,但分析案例未用相关知识点,没有针对案例进行知识点的剖析,学生无法掌握分析案件的技能。
法律诊所作为民法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意在于为学生充分提供实践机会,使学生避免单纯学习理论,脱离了司法实践。但事实上法律诊所没有充分给提供实践机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哈弗、耶鲁等著名的大学。2000年,我国清华与北大、人大学法学院首批引进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法律诊所目的在于避免法律教学照本宣科,通过诊断实际案例的形式使学生具有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因素制约了法律诊所的作用。首先,资金不足问题是法律诊所的最大问题。法律诊所呈接的案件基为为法律援助类案件,根本没有报酬。少量的基金资助,无法支付法律诊所的日常费用。规范法律诊所的法规定尚未颁布,缺少相关法规的制约。另一个制约因素是案源的制约。在法律诊所中,所接触的均是真实案件,但因学生缺乏足够的经验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案件当事人通常不信任学生。而指导老师因搞科研项目繁忙、无太多精力指导,一些法学老师教学经验丰富,但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案件的实际操作指导不足。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均在第四年才组织毕业实习,这种人才培养方案使得学生的实践机会比较少。这些客观原因导致了法律诊所未充分发挥作用,没有给提供实践机会。
在民法课中,建议教师讲授案件事实或者是法律规范时,以师生互动的方式创新教学模式,民法解释方法应作为一种教学辅助手段。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文义以不同的解释。在不同时期,法律含意也有区别。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此条款中的同居之意存在分歧,对此处的同居有无复数之意,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同居”涵括了复数可能性,而且既涵括了异性同居,也涵括了同性同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同居”不应涵括同性的同居,仅仅指异性的同居,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同居。
在民法教学中,因对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训练不足,存在学生民事法律思维薄弱的缺陷。照本宣科式的民法解释方式,使学生在具体运用法条时,不能运用民事法律思维来判断问题、处理问题。〔3〕所有事物均会产生变化,世间万物均不是以单一形态出现,事物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中,因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变化较大,民法教学中,不能使学生只会死背书本,而必须具有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训练法律思维时,实质也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引导学生思考的一种民法教学方式。目前,教师在运用此教学法时,几乎只是举例说明,而没有深入引导学生培养法律思维。而事实上,教师不仅应使学生增长理论知识,加强理论功底,而且,应使学生具有民事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教师应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
强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采用经典案例的分析教学法,以深入剖析案例的方式,运用解释方法来对民法理论进行解释,结合实践,使理论不再高深难懂,学生对法条不再陌生,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法条的内涵,不再感到法条高深、枯燥难理解。采用经典案例的分析教学法,学生的理论水平不断的上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在不断加强。同时,老师训练学生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贯穿民法解释学,并查阅此方面资料,令学生形成善于思考,比照法律条款来解释案例的习惯,用民法解释方法使学生灵活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
目前,虽然模拟法庭在大部分法学院校已成为较普及的教学方式,但实际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某些学校的模拟法庭成为走形式、走过场。大部分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已经是几乎由学生来组织,模拟法庭的内容与步骤全部由学生自行安排,而学生在模拟训练中过于重视程序,忽视了实体法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老师不再是全程指导者,在模拟法庭,老师仅仅是评委参加,只对学生进行评比打分,而不对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表现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状况进行评析,很难通过模拟训练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具有真才实学。兼之某些高校的指导老师仅仅是有教学经验,司法实践不足,教师司法实践经验缺失,也难以从实践角度指导学生。因此模拟法庭成为走过场教学,达不到真正的教学效果。〔4〕模拟法庭应是最贴近司法实践的教学方式,使学生通过模拟训练,学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使学生增长实践经验,这也是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初衷。因此应促进教学方法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使模拟法庭不再忽视训练实体法的运用,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模拟,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模拟,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使模拟产生实践效果,使民法教学不再是纯理论的教学,而是与实践真正融为一体,探寻一种接地气的教学模式,真正使教学方法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因此,建议由法官来指导学生组织模拟法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以实际案例来指导学生,强化民法条文在具体案例中应用训练,避免走过场,加强实际效果,使模拟法庭训练在教学充分发挥作用。
使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建议颁布规范法律诊所的法规,将法律诊所纳入法律体系,用法律来制约法律诊所的运作。建议各高校对法律诊所投入科研资金,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不足问题,保障资金法律诊所的日常开支费用。优化师资配备,改变案源单一的问题。在法律诊所中,选择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指导老师,例如,可通过经验丰富的法官来指导学生处理真实案件,由法官来担任学生的指导老师,既可改变案源单一的问题,而且通过诊断实际案例的形式使学生脱离单一的理论学习,改变学生理论学习与处理实际案例脱离的状况,帮助学生积累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改革高校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大一至大四期间均有机会在法律诊所接触实际案例,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增长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水无常势,教无定法。在民法教学中,应转变民法解释方法运用的误区,助推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转变传统模式,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灵活的学习,教师不仅应使学生增长理论知识,加强理论功底,而且促使学生法律思维的转变,具有民事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形成评判的思维和学习方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民法教学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掌握民法的灵活运用方式,因而教学不是简单的对民法条文的阐述,也不是脱离司法实践的阐述。传统的单一化民法解释方式难以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而且,民法教学应顾及个案,从适应社会发展角度出发,并引进社会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民法教学能体现民法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使民法教学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化,也使民法能實践其规范功能。
〔1〕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92.
〔2〕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75.
〔3〕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2,(04).149-150.
〔4〕刘成贺.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州大学学报,2010,(06).127-128.
〔责任编辑:张 港〕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2 — 0099 — 03
引言
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会以复杂的状态呈现,对复杂的民法关系,仍延用单一化的解释模式,难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式,难以使学生难以真正理解法律条款,难以形成法律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使学生运用评判的思維来正确分析民法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民法关系。社会的发展,助推了民法教学的创新。如何使民法解释方法成为引导学生思考的一种民法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加强实际效果,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一、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误区
(一)传统的单向讲授教学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单一解释法学教学模式按师生是否互动,发展通常被分为单向讲授与互动式教学两种类型的教学方式。目前,我国民法教学中采用的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1〕现代社会民法关系的复杂性,扩展了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及内容,原有的民法解释方法已不适应目前民法领域复杂的民法关系。传统的单向讲授方式也难以明确阐述民法条文包括的领域与内涵,由教师单向灌输的讲授方式已不适应目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变化。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理念越来越倡导以学生为本,在倡导学生主动探索的新理念指导下,教学模式的创新日益成为教学重点。教育越来越遵循有益激发学生探索欲望、学生提升实际能力的宗旨。在我国传统教学中,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始终为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模式。此模式自然也具有优势,可令学生丰富理论,有益于他们在初学时期就打下理论的基础。但同时也会产生盲目遵循教科书,相信权威等问题,或者会因晦涩的理论知识导致了厌倦心理,难以使学生形成评判的思维和学习方式。民法解释方法在传统教学中的误区,形成了教学中单一的解释方法,目前我国采用传统单向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具有真才实学,互动式的学习方式更易于培养人才。
(二)轻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极强的学科,如果要使学生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仅仅是对概念的掌握及基础知识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使学生有法律思维,才能真正掌握这门学科,也才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民事法律思维实质也是思维方式的一种。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往往以传授学生一些基础的民法知识为主,例如通常是由教师传授一些概念及原理等,而不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没有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条款。〔2〕目前开设的案例教学中,虽然目的在于以案例形式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但现在的教学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使学生难以养成分析案例的习惯。此外,开设的法律诊所教学中,通常也缺失了案例指导,导致学生没有形成以民法法律关系思维分析案例的习惯,实体法在模拟法庭中也未得到重视,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仅仅对程序法加深了记忆,形成了走过场的习惯。使学生难以形成法律思维。
(三)单一化的法律解释方式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授课不能单一化。法律关系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通常呈现出复杂状态,并非是单一化的状态,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特点,使学生深层次理解法律条款,并真正能够在实际中了解如何运用,教学模式不能永远不变。民法教学中,目前教师采用的单一化的法律解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显露了明显的不足。教师往往是从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角度去解释民法,因此学生也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条文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忽视产生此法律条文基于何种原因,及法律条文有何价值,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但是法律条文的价值及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意义,恰恰为社会关系更为真实的写照,也是颁布法律的真正意义所在。试想,只是使学生了解法律规范的含义,那么势必使学生知识结构过于片面,同时,也使教师在讲解过程中,制约了理论创新与制度演进。
(四)教学方法脱离了司法实践
目前,虽然教学方法已从结合实践的视角进行了一定改进。如目前的模拟法庭及诊所、案例教学等,已从贴近法律实践的角度改进教学方式,采用这些教学方法的初衷是为了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学知识,了解民法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与相关的内容,因此从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民法教学改革。但虽然进行了一些改进,目前的教学方法也有其合理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了一些缺点。其中较突出的一个缺点是案例教学成为了一种形式,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学院校的案例教学成了“举例说明”,教学中没有深入的分析民法案例,或虽然对民法案例进行了分析,但分析案例未用相关知识点,没有针对案例进行知识点的剖析,学生无法掌握分析案件的技能。
(五)法律诊所未充分提供实践机会
法律诊所作为民法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意在于为学生充分提供实践机会,使学生避免单纯学习理论,脱离了司法实践。但事实上法律诊所没有充分给提供实践机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哈弗、耶鲁等著名的大学。2000年,我国清华与北大、人大学法学院首批引进了法律诊所教育,引进法律诊所目的在于避免法律教学照本宣科,通过诊断实际案例的形式使学生具有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因素制约了法律诊所的作用。首先,资金不足问题是法律诊所的最大问题。法律诊所呈接的案件基为为法律援助类案件,根本没有报酬。少量的基金资助,无法支付法律诊所的日常费用。规范法律诊所的法规定尚未颁布,缺少相关法规的制约。另一个制约因素是案源的制约。在法律诊所中,所接触的均是真实案件,但因学生缺乏足够的经验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案件当事人通常不信任学生。而指导老师因搞科研项目繁忙、无太多精力指导,一些法学老师教学经验丰富,但不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案件的实际操作指导不足。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均在第四年才组织毕业实习,这种人才培养方案使得学生的实践机会比较少。这些客观原因导致了法律诊所未充分发挥作用,没有给提供实践机会。
二、民法解释方法在民法教学中正确运用的对策
(一)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教学模式
在民法课中,建议教师讲授案件事实或者是法律规范时,以师生互动的方式创新教学模式,民法解释方法应作为一种教学辅助手段。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文义以不同的解释。在不同时期,法律含意也有区别。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此条款中的同居之意存在分歧,对此处的同居有无复数之意,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同居”涵括了复数可能性,而且既涵括了异性同居,也涵括了同性同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同居”不应涵括同性的同居,仅仅指异性的同居,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同居。
(二)训练学生民事法律思维
在民法教学中,因对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训练不足,存在学生民事法律思维薄弱的缺陷。照本宣科式的民法解释方式,使学生在具体运用法条时,不能运用民事法律思维来判断问题、处理问题。〔3〕所有事物均会产生变化,世间万物均不是以单一形态出现,事物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中,因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变化较大,民法教学中,不能使学生只会死背书本,而必须具有以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训练法律思维时,实质也是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引导学生思考的一种民法教学方式。目前,教师在运用此教学法时,几乎只是举例说明,而没有深入引导学生培养法律思维。而事实上,教师不仅应使学生增长理论知识,加强理论功底,而且,应使学生具有民事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教师应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促使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去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
(三)强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
强化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采用经典案例的分析教学法,以深入剖析案例的方式,运用解释方法来对民法理论进行解释,结合实践,使理论不再高深难懂,学生对法条不再陌生,学生才能真正理解法条的内涵,不再感到法条高深、枯燥难理解。采用经典案例的分析教学法,学生的理论水平不断的上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在不断加强。同时,老师训练学生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贯穿民法解释学,并查阅此方面资料,令学生形成善于思考,比照法律条款来解释案例的习惯,用民法解释方法使学生灵活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事法律思维。
(四)促进教学方法与司法实践的结合
目前,虽然模拟法庭在大部分法学院校已成为较普及的教学方式,但实际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某些学校的模拟法庭成为走形式、走过场。大部分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已经是几乎由学生来组织,模拟法庭的内容与步骤全部由学生自行安排,而学生在模拟训练中过于重视程序,忽视了实体法的运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老师不再是全程指导者,在模拟法庭,老师仅仅是评委参加,只对学生进行评比打分,而不对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表现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状况进行评析,很难通过模拟训练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具有真才实学。兼之某些高校的指导老师仅仅是有教学经验,司法实践不足,教师司法实践经验缺失,也难以从实践角度指导学生。因此模拟法庭成为走过场教学,达不到真正的教学效果。〔4〕模拟法庭应是最贴近司法实践的教学方式,使学生通过模拟训练,学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实际,使学生增长实践经验,这也是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初衷。因此应促进教学方法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使模拟法庭不再忽视训练实体法的运用,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模拟,而是要通过具体的模拟,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使模拟产生实践效果,使民法教学不再是纯理论的教学,而是与实践真正融为一体,探寻一种接地气的教学模式,真正使教学方法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因此,建议由法官来指导学生组织模拟法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以实际案例来指导学生,强化民法条文在具体案例中应用训练,避免走过场,加强实际效果,使模拟法庭训练在教学充分发挥作用。
(五)使法律诊所充分发挥作用
使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通过实际案例锻炼学生将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能力。建议颁布规范法律诊所的法规,将法律诊所纳入法律体系,用法律来制约法律诊所的运作。建议各高校对法律诊所投入科研资金,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不足问题,保障资金法律诊所的日常开支费用。优化师资配备,改变案源单一的问题。在法律诊所中,选择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指导老师,例如,可通过经验丰富的法官来指导学生处理真实案件,由法官来担任学生的指导老师,既可改变案源单一的问题,而且通过诊断实际案例的形式使学生脱离单一的理论学习,改变学生理论学习与处理实际案例脱离的状况,帮助学生积累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改革高校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大一至大四期间均有机会在法律诊所接触实际案例,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增长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结语
水无常势,教无定法。在民法教学中,应转变民法解释方法运用的误区,助推教学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转变传统模式,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灵活的学习,教师不仅应使学生增长理论知识,加强理论功底,而且促使学生法律思维的转变,具有民事法律思维与逻辑思维。形成评判的思维和学习方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民法教学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学生掌握民法的灵活运用方式,因而教学不是简单的对民法条文的阐述,也不是脱离司法实践的阐述。传统的单一化民法解释方式难以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而且,民法教学应顾及个案,从适应社会发展角度出发,并引进社会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民法教学能体现民法领域法律关系的变化,使民法教学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化,也使民法能實践其规范功能。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92.
〔2〕陈金钊,等.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75.
〔3〕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2,(04).149-150.
〔4〕刘成贺.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州大学学报,2010,(06).127-128.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