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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法把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并授予其相应的“权利”,目的是从立法上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人对其经营的资产具有完整、独立、排他的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法人财产”的性质和内涵作出明确说明,从而在学术界和企业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论。毋庸质疑,廓清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和内涵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立法,加强企业法律的具体操作性,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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