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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保险资金的外部监管因素进行了分析,包括资本市场发展状况、金融创新、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从监管主体角度分析了外部监管的一些具体做法。
关键词:保险资金,外部监管,监管主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之一,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安全高效,这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加强管理,对保险公司外部的监管部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外部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偿付能力等进行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监督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和收益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改,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保证突发性巨灾赔付,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经济发展。下面就对影响保险资金外部监管的几个因素及监管主体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一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规定。在发达工业国家如美国,其资本市场历史悠久,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组织机构成熟,所以在这些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中,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也较为广泛,包括了股票、各种债券甚至期货等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在一些新型工业国家如韩国,由于受到1997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在我国,资本市场是在金融自由化逐步推进的历史背景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的遗留着金融抑制的痕迹,也表现出一个新兴市场的特点,是一个典型的发育不完全的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缺陷十分明显,体现在:一是信息披露制度被不良操作行为扭曲,市场机制失灵;二是市场分割严重,市场流动性低;三是市场非机构化,投资机构不规范等。这些使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比例进行了比较严格和谨慎的规定。
二、金融创新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金融一体化,即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相互融通。在国家宏观层面上,美国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企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通过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此项制度。但美国于1999年废除了1933年的银行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议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在1999年,日本也进行了旨在银行、保险、证券一体化的金融改革。在企业微观层面上,几年前由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保险公司合并组成的荷兰国际集团,在1997年7月宣布出资22亿美元收购美国依阿华公平保险公司,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美国著名的旅行者保险公司合并。世界金融业经营向全能化转变和发展,业务综合化、多样化的跨国金融公司将在世界范围内都能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其竞争力和经营实力远非分业经营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所能比拟。这些金融创新为现代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也对现代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种以金融一体化、混业经营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引起了金融监管的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英、日为首的保险发达国家更是走在了改革的前列。英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集中监管,意识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为一体,成立单一的监管部门;二是集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体;日本的改革除了增加市场的开放程度并鼓励兼并重组外,最主要的改革在于通过1996年4月颁布的《保险业法》,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经营信息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而诸多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后统治美国金融业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关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严格分业经营的规定彻底废除,对美国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作了重大调整,使美国进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因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正是金融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些保险监管的变革中都涉及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问题。
三、市场的开放程度
这里的市场开放程度主要是指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越高,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越激烈,就会促使一国的保险监管政策与国际趋势接轨,否则本国与进入本国的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投资政策不同,就会使国内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同的竞争起跑線上,对本国保险业发展不利。
另外,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影响也十分重大。如果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就会增加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渠道的监管;另一方面,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国际金融风险波及到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就越大,保险监管部门对待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就越谨慎、越严格。
四、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
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一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将产生重大影响。以欧盟为例,大多数的欧盟成员国都有针对本国保险资金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运用的特别规定,以体现其对区域经济体成员的一体化政策。作为经济共同体,欧盟也颁布了欧盟成员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统一原则。另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性的资金来往更加频繁、跨国性的投资更加活跃。这一方面扩大了保险投资途径,使保险资金运用国的收益性有了更大的上升空间;但在另一方面,国际性投资加大了这种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跨国的投资行为也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具体到我国的情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保险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大环境上的条件,但是这种跨国投资途径的诞生,也促使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考虑设立相关的法规来监督我国保险公司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五、监管主体
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监管机构,应密切合作,严格监管,共筑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监管机构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确保公司偿付能力为中心,对保险投资各渠道最高比例和投资组合制定指导性规则。例如:股市风险比国债和银行存款的风险要大,因此保险资金在股市上的比例不能太高。保险公司入市的比例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信誉状态、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对直接入市的资金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将股市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再根据股市投资效果和风险状况逐步增减比例,以到达理想状况。监管机构应对保险资金直接市后的投资工具(如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的选择作出比例限制,规定风险较大的投资工具所占总投资的比例,以有效地控制风险。
监管机构要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加强保险资金投资状况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如实公布投资组合情况及其他财务指标,以方便监管部门掌握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状况,监督投资资金是否违背相关政策,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可以采取处罚保险公司等措施抑制风险的进一步扩张。
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保险监管也应遵循依法监管、公平监管、公开监管的原则,建立高效运行的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卢宇平,杨城,谢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J].金融经济.2005(2).
2.张全.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24).
3.张扬,郝臣,等.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分析—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2,5(4).
4.Vilmos F.Misangyi and Abhijith G.Acharya.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A Configurational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14,57(6).
关键词:保险资金,外部监管,监管主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之一,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安全高效,这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加强管理,对保险公司外部的监管部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外部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偿付能力等进行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监督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和收益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整改,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保证突发性巨灾赔付,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经济发展。下面就对影响保险资金外部监管的几个因素及监管主体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一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规定。在发达工业国家如美国,其资本市场历史悠久,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组织机构成熟,所以在这些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中,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也较为广泛,包括了股票、各种债券甚至期货等一些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在一些新型工业国家如韩国,由于受到1997年金融危机的影响,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在我国,资本市场是在金融自由化逐步推进的历史背景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的遗留着金融抑制的痕迹,也表现出一个新兴市场的特点,是一个典型的发育不完全的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缺陷十分明显,体现在:一是信息披露制度被不良操作行为扭曲,市场机制失灵;二是市场分割严重,市场流动性低;三是市场非机构化,投资机构不规范等。这些使保险监管部门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比例进行了比较严格和谨慎的规定。
二、金融创新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金融一体化,即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相互融通。在国家宏观层面上,美国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企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通过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此项制度。但美国于1999年废除了1933年的银行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提议终止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在1999年,日本也进行了旨在银行、保险、证券一体化的金融改革。在企业微观层面上,几年前由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保险公司合并组成的荷兰国际集团,在1997年7月宣布出资22亿美元收购美国依阿华公平保险公司,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美国著名的旅行者保险公司合并。世界金融业经营向全能化转变和发展,业务综合化、多样化的跨国金融公司将在世界范围内都能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其竞争力和经营实力远非分业经营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所能比拟。这些金融创新为现代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也对现代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种以金融一体化、混业经营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引起了金融监管的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英、日为首的保险发达国家更是走在了改革的前列。英国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集中监管,意识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为一体,成立单一的监管部门;二是集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于一体;日本的改革除了增加市场的开放程度并鼓励兼并重组外,最主要的改革在于通过1996年4月颁布的《保险业法》,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经营信息义务作了强制性规定;而诸多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后统治美国金融业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关于银行、证券和保险严格分业经营的规定彻底废除,对美国现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管模式作了重大调整,使美国进入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因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创新正是金融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些保险监管的变革中都涉及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问题。
三、市场的开放程度
这里的市场开放程度主要是指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越高,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越激烈,就会促使一国的保险监管政策与国际趋势接轨,否则本国与进入本国的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投资政策不同,就会使国内外保险公司处于不同的竞争起跑線上,对本国保险业发展不利。
另外,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影响也十分重大。如果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就会增加对保险资金海外投资渠道的监管;另一方面,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国际金融风险波及到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就越大,保险监管部门对待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就越谨慎、越严格。
四、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
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一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将产生重大影响。以欧盟为例,大多数的欧盟成员国都有针对本国保险资金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运用的特别规定,以体现其对区域经济体成员的一体化政策。作为经济共同体,欧盟也颁布了欧盟成员国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统一原则。另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性的资金来往更加频繁、跨国性的投资更加活跃。这一方面扩大了保险投资途径,使保险资金运用国的收益性有了更大的上升空间;但在另一方面,国际性投资加大了这种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跨国的投资行为也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具体到我国的情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保险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大环境上的条件,但是这种跨国投资途径的诞生,也促使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考虑设立相关的法规来监督我国保险公司在海外的投资行为。
五、监管主体
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监管机构,应密切合作,严格监管,共筑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监管机构应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确保公司偿付能力为中心,对保险投资各渠道最高比例和投资组合制定指导性规则。例如:股市风险比国债和银行存款的风险要大,因此保险资金在股市上的比例不能太高。保险公司入市的比例要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信誉状态、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对直接入市的资金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将股市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再根据股市投资效果和风险状况逐步增减比例,以到达理想状况。监管机构应对保险资金直接市后的投资工具(如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的选择作出比例限制,规定风险较大的投资工具所占总投资的比例,以有效地控制风险。
监管机构要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加强保险资金投资状况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如实公布投资组合情况及其他财务指标,以方便监管部门掌握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状况,监督投资资金是否违背相关政策,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可以采取处罚保险公司等措施抑制风险的进一步扩张。
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保险监管也应遵循依法监管、公平监管、公开监管的原则,建立高效运行的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卢宇平,杨城,谢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后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J].金融经济.2005(2).
2.张全.有关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24).
3.张扬,郝臣,等.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分析—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2,5(4).
4.Vilmos F.Misangyi and Abhijith G.Acharya.Substitutes or complements?A Configurational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s[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1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