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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今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些观点,档案所有权可以分为档案实体所有权和档案著作权。以此我们可以将私人档案所有权划分为私人档案实体所有权和私人档案著作权。(1)私人档案实体所有权是有形财产权,而著作权是无形的财产权,二者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分离,不互相排斥。一项权利的变更对另一项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产生影响。即:私人档案作为私人财产,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对其所有权进行转让。但是,私人档案实体转让,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有人失去对档案原件的占有、支配,但著作权依然存在,受法律保护。
一、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及其法律依据
(一)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
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就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私人档案信息资原进行管理、开发利用时,要正确处理国家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私人档案所有者和私人档案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并且正确处理私人档案所有权与国家监控权的关系。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行使实施监督控制的权力时,必须要保证尊重私人档案所有者的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得这一宝贵的档案信息资源被全社会合理地开发利用,服务于社会的各项工作。
(二)国家对私人档案监控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私人档案实施监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按照这条规定.私人档案所有权虽归私人拥有,但并不意味着私人档案可被所有者随心所欲加以处置。特别是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足以吸引人的政策、措施,配合法律法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行为,有效地把有价值的私人档案汇聚到国家档案馆,使私人档案纳入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监控的范畴。(2)
二、对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之间冲突的权衡思考
私人档案是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同公共档案一样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有效地加强对私人档案的监控。但是,在监控过程中,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可能产生冲突,如何权衡二者的关系成为摆在我国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笔者认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私人档案的监控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推行私人档案的登记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私人档案进行收集、加强对私人档案利用与公布的监控。与这些措施相适应,权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做到:
(一)对私人档案进行登记时尊重私人档案所有权
档案调查和登记是实施档案控制和行使监督权的先决条件,所以对私人档案行使监控权,首先需要掌握私人档案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私人档案相关情况予以登记,并且制定出带有严厉强制性条文的法规,使每一登记手续都具有法律的严肃性。私人档案所有者有义务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通过登记明确所有者情况、地址(必要时还应有保存档案处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私人档案的门类、数量、摘要、重要程度、管理状况、流动情况等;同时确保登记过的档案不被修改、销毁以及最大限度地为利用者服务。
在对私人档案的登记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承认原拥有者对私人档案的所有权。但在确认公民私人档案的合法所有权时,需要注意公民个人在私事与个人参与公共事务、职务活动或与此有关活动时形成的档案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对其所拥有档案属于合法所有,而不是非法占有。这样在对私人档案进行监控的同时又保护了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二者之间产生冲突。
(二)收集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
为了把对私人档案的监控从被动转为主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收集私人档案。国家行使监控权对私人档案进行收集的方式不同,国家与私人档案实体所有权和著作所有权的关系也随之变化。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①档案馆向个人购买、征购或收购私人档案,使私人档案国有化。国家掌握了监控权的主动,个人失去了对档案原件的占有和支配,但如果个人不愿意放弃著作所有权,国家仍要尊重公民对私人档案所拥有的著作所有权,保护其私人档案的著作所有权不受侵害。
②个人将其所拥有的私人档案无偿或有偿捐赠给档案馆,意味着他放弃了对所捐赠私人档案的实体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他对著作所有权的拥有。在这一过程中,仅仅是档案实体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捐赠人不同意放弃著作所有权,其归属不变仍归私人所有。
③对于寄存或租借给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实体所有权和著作所有权均归个人所有,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变更这两种权力,国家不能干涉。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寄存档案的物权和著作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在私人档案收集有关寄存的条款中应明确这一点,从而保护寄存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由于私人档案的形成主体、来源、途径和原因的特殊性,私人档案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分散性的特点,不可能全部由国家档案部门进行直接保管,因此,为了使私人档案的所有者保管好其私人档案,我国的档案法规中应该赋予国家档案部门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有权向私人档案所有者提出保管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帮助(包括技术上的、经济上的)的权力,以保护那些发有被代管的私人档案,防止其由于种种保管条件的不足而遭毁损。对于那些没有条件保管又不愿意寄存或出卖的。国家有权对他强制实行代管,但是所有权并发有转移,仍归公民个人。综上可以看出,在对私人档案收集中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的权衡属于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即在这两种权力发生矛盾时,需要国家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互相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权衡二者的关系。
(三)利用与公布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
私人档案在利用与公布时,经常会出现泄密现象,这样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对私人档案的利用与公布进行监控是有必要的。档案所有者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自行处置私人档案,包括对其予以公布,不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私人档案,档案所有者在公布时应该采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时私人档案所有权服从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捐赠或者出卖给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实体所有权及其公布权都属于国家,档案馆可以根据规定公布这些档案。不过,享有著作所有权的私人档案,其著作所有权并不随实体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对于个人不愿意放弃著作所有权的,公布档案前档案馆应征求档案著作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公布。这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同样适用利益平衡、两种权利协调的原则。国家既对私人档案进行了有效的监控,又没有无视档案形成者和私人档案所有者权益,又可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私人档案的利用需求。
寄存于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所有权归私人,因而公布权也属于个人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这时适用于私人档案所有权特别保护原则,私人档案所有权占据主动的位置。但是这里的特别保护也是以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的。
总而言之,国家要加强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之间的和谐联系,权衡好国家对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关系,在不触及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使私人档案作为国家信息资原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有效监管下得到优化整合和有效保护,使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更多用户能更高效便捷地利用私人档案。
注释:
(1)刘国荣:《私人档案收集中的著作权保护》,《中国档案》1999年第6期。
(2)谭(王争)培:《论国家对档案的监控权》,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一、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及其法律依据
(一)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
私人档案监控权的实质就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私人档案信息资原进行管理、开发利用时,要正确处理国家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私人档案所有者和私人档案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并且正确处理私人档案所有权与国家监控权的关系。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行使实施监督控制的权力时,必须要保证尊重私人档案所有者的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得这一宝贵的档案信息资源被全社会合理地开发利用,服务于社会的各项工作。
(二)国家对私人档案监控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私人档案实施监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按照这条规定.私人档案所有权虽归私人拥有,但并不意味着私人档案可被所有者随心所欲加以处置。特别是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出足以吸引人的政策、措施,配合法律法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行为,有效地把有价值的私人档案汇聚到国家档案馆,使私人档案纳入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监控的范畴。(2)
二、对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之间冲突的权衡思考
私人档案是国家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同公共档案一样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有效地加强对私人档案的监控。但是,在监控过程中,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可能产生冲突,如何权衡二者的关系成为摆在我国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笔者认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私人档案的监控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推行私人档案的登记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私人档案进行收集、加强对私人档案利用与公布的监控。与这些措施相适应,权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做到:
(一)对私人档案进行登记时尊重私人档案所有权
档案调查和登记是实施档案控制和行使监督权的先决条件,所以对私人档案行使监控权,首先需要掌握私人档案的基本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私人档案相关情况予以登记,并且制定出带有严厉强制性条文的法规,使每一登记手续都具有法律的严肃性。私人档案所有者有义务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通过登记明确所有者情况、地址(必要时还应有保存档案处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私人档案的门类、数量、摘要、重要程度、管理状况、流动情况等;同时确保登记过的档案不被修改、销毁以及最大限度地为利用者服务。
在对私人档案的登记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承认原拥有者对私人档案的所有权。但在确认公民私人档案的合法所有权时,需要注意公民个人在私事与个人参与公共事务、职务活动或与此有关活动时形成的档案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对其所拥有档案属于合法所有,而不是非法占有。这样在对私人档案进行监控的同时又保护了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二者之间产生冲突。
(二)收集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
为了把对私人档案的监控从被动转为主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收集私人档案。国家行使监控权对私人档案进行收集的方式不同,国家与私人档案实体所有权和著作所有权的关系也随之变化。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①档案馆向个人购买、征购或收购私人档案,使私人档案国有化。国家掌握了监控权的主动,个人失去了对档案原件的占有和支配,但如果个人不愿意放弃著作所有权,国家仍要尊重公民对私人档案所拥有的著作所有权,保护其私人档案的著作所有权不受侵害。
②个人将其所拥有的私人档案无偿或有偿捐赠给档案馆,意味着他放弃了对所捐赠私人档案的实体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他对著作所有权的拥有。在这一过程中,仅仅是档案实体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捐赠人不同意放弃著作所有权,其归属不变仍归私人所有。
③对于寄存或租借给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实体所有权和著作所有权均归个人所有,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变更这两种权力,国家不能干涉。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寄存档案的物权和著作权都是可以继承的,在私人档案收集有关寄存的条款中应明确这一点,从而保护寄存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
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由于私人档案的形成主体、来源、途径和原因的特殊性,私人档案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分散性的特点,不可能全部由国家档案部门进行直接保管,因此,为了使私人档案的所有者保管好其私人档案,我国的档案法规中应该赋予国家档案部门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有权向私人档案所有者提出保管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帮助(包括技术上的、经济上的)的权力,以保护那些发有被代管的私人档案,防止其由于种种保管条件的不足而遭毁损。对于那些没有条件保管又不愿意寄存或出卖的。国家有权对他强制实行代管,但是所有权并发有转移,仍归公民个人。综上可以看出,在对私人档案收集中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的权衡属于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即在这两种权力发生矛盾时,需要国家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互相协商,采取有效措施权衡二者的关系。
(三)利用与公布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
私人档案在利用与公布时,经常会出现泄密现象,这样会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对私人档案的利用与公布进行监控是有必要的。档案所有者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自行处置私人档案,包括对其予以公布,不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私人档案,档案所有者在公布时应该采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时私人档案所有权服从国家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捐赠或者出卖给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实体所有权及其公布权都属于国家,档案馆可以根据规定公布这些档案。不过,享有著作所有权的私人档案,其著作所有权并不随实体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对于个人不愿意放弃著作所有权的,公布档案前档案馆应征求档案著作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公布。这时私人档案监控权与所有权的权衡同样适用利益平衡、两种权利协调的原则。国家既对私人档案进行了有效的监控,又没有无视档案形成者和私人档案所有者权益,又可充分满足社会各方面对私人档案的利用需求。
寄存于档案馆的私人档案,其所有权归私人,因而公布权也属于个人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这时适用于私人档案所有权特别保护原则,私人档案所有权占据主动的位置。但是这里的特别保护也是以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为前提的。
总而言之,国家要加强与私人档案所有者之间的和谐联系,权衡好国家对私人档案监控权与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关系,在不触及私人档案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对私人档案的监控权,使私人档案作为国家信息资原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的有效监管下得到优化整合和有效保护,使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更多用户能更高效便捷地利用私人档案。
注释:
(1)刘国荣:《私人档案收集中的著作权保护》,《中国档案》1999年第6期。
(2)谭(王争)培:《论国家对档案的监控权》,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