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ter_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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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亚洲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特点 三十年前,没有一个亚洲国家的法律对“消费者”这个词进行过解释,或将它写入法律。不过,尽管消费者保护法常常被看成是一个当代现象,但是,更早以前,大多数国家已有了一些与消费者有关的涉及到度、量、衡、合同、商品买卖、食品与卫生以及一些金融活动的法律。 这些早期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并不区分不同类别的购买者——消费者被等同于一般的商品购买者。后来的一大进步是增补了相应的法律条款,以区分开消费者购买和商业性买主,并对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和权力。这方面的例子是各国实施的《货物买卖法案》。早期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改进仍着眼于商品和服务的买主和卖主。关于商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则毫无规定;假如商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并不是其购买者的话,这些使用者也享受不到任何保护。后来,消费者运动转向通过一系列新法规来解决某
其他文献
<正> 一、前言 在线(on—line)法律或网络法律是一个大的课题。本文将讨论其中一个侧面,即涉及合同与财产权范畴的一些问题。我将特别关注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为什么在网络空间(Cyberspece)中财产权非常必要;第二,检讨一下版权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的适用。在网络条件下,至少已部分地削弱了导致这一规则存在的颇为风靡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理论。至少在市场仍很活跃的情况下,我们再回头察看这条原则的再分配根源所在,从而对版权作品的特定使用者给予适当补
<正> 所谓抗辨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抗辨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亦即债的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抗辨权以法定抗辨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因抗辨权的行使造成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辨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辨权。
<正> 计算机网络上的数字传输(digital transmission),是传播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数字传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信息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数字传输与传统的广播相比,节目播放者和节目接收者之间主动和被动的关系不同。
<正> 刑法是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武器。修订后的刑法为“有法可依”提供了更充分的根据。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则需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组织对刑法的重新学习。1979年颁布的刑法虽经十七载的执行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依此为基础作出修订的1997年刑法因其变化巨大,仍迫切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普通公民对其重新学习和掌握。执法者重新学习是为了做到“既准确打击犯罪,又避免利用职权、执法犯法”。其他单位、普通公民重新学习的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为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一改民法通则债之担保立法体例,将民法通则中债之担保的抵押权方式明确区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从而使我国担保物权法例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正> 一、刑法修正的必要性 台湾刑法制定公布于1935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余载。其间社会情势变迁,国民生活形态,各国刑法思潮皆有变动,以六十余年以前之刑法施用于今日,或有未能称心如意之感。但以“法律一经制定完成,即已落于时代之后”,故欲强求完全合乎时宜之立法修正,殆为事所不能。此观德国旧刑法1871年公布未久,即有修正之倡议,其间历经1909年—1969年诸草案或对案,最后始于1975年1月1日实施新刑法,自其旧刑法至现行新刑法之间,经过时间104年,公布重要草案15次,足见其审慎之一斑。
<正>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 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
<正>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均属资合性质的公司,其责任形态均为有限责任。这就决定了公司资本乃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
<正> 我国刑法学界对什么是犯罪客体,数家纷争,各执一词。事实表明,传统的思辩方法不能令人信服地统一人们的认识。本文试从系统论的角度,对犯罪客体加以探讨。
<正>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但一般的观点认为,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最为典型的一种形态。黑社会犯罪是一种犯罪现象还是一种犯罪形式或者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至今并未形成人们的共识。我们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的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