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版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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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计算机网络上的数字传输(digital transmission),是传播技术史上的一大变革。数字传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信息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数字传输与传统的广播相比,节目播放者和节目接收者之间主动和被动的关系不同。
其他文献
<正>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重申和强调了加强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以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权利、推动技术进步为己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的作用尤为直接和显著。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研究如何完善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界定 高技术产业是指应用各种高技术而形成的产业。在我国,高技术产业通常是指:根据世界
<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
<正> 行为问题是困扰刑法学界的一大问题,何为行为的问题不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其它的刑法理论也便失去依托。行为问题的研究是一切刑法理论研究的基础。 行为,“乃人之外部态度,亦即依意思支配可能支配并具有社会意义之身体动静”。“行为的概念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现了的(自由的)意志”。也有人认为“确定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以刑法规范为标准。”德国更有学者认为行为只有有了责任的前提以后才能称为行为。而意大利刑法学界则将行为界定为具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的举止。对于行为的分类,外国
<正> 北大法律系近日将举办张国华学术思想研讨会,这不仅是一个追忆和缅怀系老领导、老学者的事迹、风采和情谊的难得机会,而且是继承和发扬法律学系优良学术传统,活跃学术氛围,激励创新意识的良好方式。我非常想参加这次研讨会,但无奈于分身乏术,只有将与国华同志交往的几件事寥笔追记,以示对国华的敬意和怀念。 国华同志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思想家。他才华横溢,而且刻苦勤奋。早在老北大法学院时期便以思想进步、博学多识和出众的口才著称。他精通中国法律思想史,先后在北大、政法学院开设的这门课程颇具特色,非常受欢迎
<正> 票据代理,从民事代理衍生而来,因此,二者有相当多的共同之处。但票据行为,毕竟有其自身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地方。我国票据法只是在第5条和第7条从侧面对票据代理进行了规定,而未就票据代理的全面作出定义和规范,这就给票据代理的理论认定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也给实践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拟就票据代理制度中几个突出的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正> 由沈宗灵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法理学》教科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作为本书评议人之一,得以先睹为快,兹将我的一些想法写出来与各位共勉。 一、总体评价 这本法理学教材是在党的十五大之后编写的一本较新的教课书。全书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明确把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治国方略写进教课书,这在我国各种法学教材中是较新的尝试和变革。全书在体系结构、内容观点等方面也都有许多独到之处,发展完善了我国的法理学。通
<正> 抵押、质押和留置同属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所共有的排他性,其设立均以就特定物享有排他的优先受偿权为目的。但在经济现实中,同一担保物上并存数个担保物权的情形并不鲜见。《担保法》颁布前即有重复抵押以及抵押与留置的效力冲突问题,《担保法》设立质押制度后,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对于不动产而言,由于有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一般不会出现效力冲突,而动产则由于其流转上的便捷、公示方法的简单,难免会数权并存并引发各担保物权间行使上的位序关系问题。本文拟以新的思路探讨这个问题,并力图从审判实践角度提出一些简明
<正> 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通常要设定担保。虽然担保的形式多样,但从法理上可将之分为积极担保与消极担保、固定担保与浮动担保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方当事人作为借贷合同的借款人或贷款人,参与国际借贷的机会愈来愈多。处理国际借贷关系,可能是适用中国法,有时尽管适用外国法,但中国的法律亦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中国法之强行性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在地法之适用等。对固定担保与积极担保,尽管各国立法内容各异,但相同之处多于差异之处,故在此不加论及。在中
<正> 一、前言 在线(on—line)法律或网络法律是一个大的课题。本文将讨论其中一个侧面,即涉及合同与财产权范畴的一些问题。我将特别关注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为什么在网络空间(Cyberspece)中财产权非常必要;第二,检讨一下版权法中“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的适用。在网络条件下,至少已部分地削弱了导致这一规则存在的颇为风靡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理论。至少在市场仍很活跃的情况下,我们再回头察看这条原则的再分配根源所在,从而对版权作品的特定使用者给予适当补
<正> 所谓抗辨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抗辨事由所享有的、妨碍或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权利,亦即债的一方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抗辨权以法定抗辨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因抗辨权的行使造成对方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辨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