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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执裁行为不具有国家公权力性质。在以刑法规治裁判员执裁行为的司法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有被弱化的现象。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矛盾已超出合理司法裁量范围,有损法律的安定性。刑事惩治作为一种事后制裁,在规治效果上弱于行业领域内的各种管理惩罚措施。加强足球领域的行业自治,弱化行政干预,才能真正保证中国足球运动的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