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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中旬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从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我主动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提出凡主动辞职都要在离职理由栏写明“个人原因”,我也未多加考虑就填写了上“个人原因”字样。辞职半月后我得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也应得到相当于工龄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遂找到原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我是主动提出辞职,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并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辞职,所以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