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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员的认定不公平。作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能享受到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是所安置的残疾人达到企业生产人员的一定比例,并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照顾对象仅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在内的“四残”人员。由于税务部门在审核福利企业退免税资格时依据的是税收法规,这就将智力残疾人排除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之外,导致近年来,福利企业原有的智残职工逐渐被辞退。例如在2000年企业年榆中.由于智残职工不能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山东省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