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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在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预期违约制度中合理的因素.这样,一方面保存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大陆法传统,同时也借鉴了英美法中的先进经验.本文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程序预期违约的认定、法律特征及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以求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