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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义上的问责制就是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不是包罗万象的责任综合体,而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承担的是一种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其问责对象应是各级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问责范围是因社会重大公共事件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以致有损政府和官员形象的行为。应将行政问责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避免泛化、滥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