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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地修改立法条例,一些原本有规定立法修正案制度的地方人大取消了该制度。此外,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亦差强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制度条文过于简单,人大的会议制度与组织体制难符其操作条件,还可能与统一审议制度相冲突,并受限于稳健导向的改革思想。即便如此,该制度依旧是完善我国立法制度的必由之选,其在促进立法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方面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