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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公正,在我们群众心里,它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我们身边每一宗具体案件的处理。人们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来作出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本文旨在结合实践审判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与自己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做出总结和研究。主要对于在审理个案中普遍存在的公平正义问题做出探究,并对如何进一步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途径、方式的思考和探索,加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强化司法个案质量,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内、外环境的维护。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法治
司法公正,在群众眼中,它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我们身边每一宗具体案件的处理。公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一桩错案,或许对于每年审理达千件之多案件的法院来说,只占法院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可对于某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终生的。这种错,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与权威度,而且会给其身边的人造成间接影响。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信仰,是因为人们已将法律与公正划等号,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权威,进而导致人民不再敬法、畏法。
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平正义的内涵就是要在审判和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原则,并将这种精神和原则通过审判与执行的方式向全社会传播,进而达到引导社风气的作用。但如果要实现司法正义,就需要从每一起个案开始。
一、在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为其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样在实现司法个案公平和正义取得非常耀眼的成绩。然而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也需要看到一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干扰着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阻碍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从而成为延缓中国实现“中国梦”道路的进程。
(一)历史遗留问题
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案件是指,自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所形成的,并且这类纠纷形成的期间很长,并大多数案件是已经超过了几十年的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过二十载。也就是说,歷史遗留问题所涉及到的民事权益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保护的时效,它只是作为民事权利本身没有自然消失。但牵涉到这类问题的当事人多年来一直在寻求有关部门替他们解决问题,并且大多数都有上访记录。
(二)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存在的问题
鉴于司法体制所引起的个案公平正义无法实现。它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行政化上。从法理上讲,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着中立的地位,司法机关不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这一点同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主动干预有鲜明的不同。然而由于受传统文化以及司法传统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仍然带有行政化色彩。
二、关于进一步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途径、方式的思考
(一)加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关于实体与程序的论述,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已有很多的探讨。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达成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我们只有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兼顾二者的价值平衡,以确保公正处理个案。我国的司法传统素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这样可能会导致实体上的不公,虽然相比较以前已有了相当大的改善,但在具体处理纠纷时仍存在一些不足。司法效率要求是以最低限度的司法成本来获取得最佳司法效果,它强调权利救济及时性。另一方面,法院只有通过个案的裁判来回应社会大众对司法的期待,进而方可要求大众遵纪守法。可是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往往有些时候也会存在不一致,法院虽然在实体同程序都严格遵守了法律,可结果却未能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甚至对其产生质疑。
(二)加强司法个案质量,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为加快构建法治信仰这一理念,人民法院要坚持以“科学的管理目标激励人”理念,构建科学、公平、合理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积极延伸拓展工作职责,将“法治信仰”的工作理念带入到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工作职能中,通过建立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后全程动态监督的工作模式,促进案件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内、外环境的维护
面对社会多元的利益,多样的观念,多变的思想,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公平正义的内部环境上要鼓励干警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进行心得交流,培养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法院法官要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宽容谦和的为人与人相处,以诚信亲和的人格魅力去处理工作和人际关系。要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用制度强化素质。审判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审判是一项高度具有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将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类知识运用起来的过程,只有具备渊博的知识和足够丰富的经验,方可胜任法官这一职业。所以法院的法官需要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法理,以及熟悉司法工作所需的社会和自然科学。尤其是在文字表达方面,无论是上情下达,抑或是下情上传,都离不开基本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结语
法治的培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同时,法治社会的建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性工程。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要让每一个当事人确信: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快捷、最可靠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公鑫.实施个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J].山东人大工作,2001(08).
[2]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D].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7页.
[3]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2期,第2-8页.
[4]蒋惠岭.引领-推动-保障:司法作用的发展进阶.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
作者简介:
庞旭涛(1992~ ),男,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法治
司法公正,在群众眼中,它并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我们身边每一宗具体案件的处理。公众往往依据某些具体的个案作出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一桩错案,或许对于每年审理达千件之多案件的法院来说,只占法院全年结案数的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可对于某一起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终生的。这种错,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与权威度,而且会给其身边的人造成间接影响。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信仰,是因为人们已将法律与公正划等号,一旦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权威,进而导致人民不再敬法、畏法。
就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平正义的内涵就是要在审判和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与原则,并将这种精神和原则通过审判与执行的方式向全社会传播,进而达到引导社风气的作用。但如果要实现司法正义,就需要从每一起个案开始。
一、在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为其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样在实现司法个案公平和正义取得非常耀眼的成绩。然而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也需要看到一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干扰着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阻碍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从而成为延缓中国实现“中国梦”道路的进程。
(一)历史遗留问题
所谓历史遗留问题案件是指,自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所形成的,并且这类纠纷形成的期间很长,并大多数案件是已经超过了几十年的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过二十载。也就是说,歷史遗留问题所涉及到的民事权益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保护的时效,它只是作为民事权利本身没有自然消失。但牵涉到这类问题的当事人多年来一直在寻求有关部门替他们解决问题,并且大多数都有上访记录。
(二)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存在的问题
鉴于司法体制所引起的个案公平正义无法实现。它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行政化上。从法理上讲,司法机关必须保持着中立的地位,司法机关不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这一点同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主动干预有鲜明的不同。然而由于受传统文化以及司法传统的制约,当前我国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仍然带有行政化色彩。
二、关于进一步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途径、方式的思考
(一)加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关于实体与程序的论述,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中,已有很多的探讨。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达成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我们只有在坚持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兼顾二者的价值平衡,以确保公正处理个案。我国的司法传统素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这样可能会导致实体上的不公,虽然相比较以前已有了相当大的改善,但在具体处理纠纷时仍存在一些不足。司法效率要求是以最低限度的司法成本来获取得最佳司法效果,它强调权利救济及时性。另一方面,法院只有通过个案的裁判来回应社会大众对司法的期待,进而方可要求大众遵纪守法。可是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往往有些时候也会存在不一致,法院虽然在实体同程序都严格遵守了法律,可结果却未能得到社会的普遍信任甚至对其产生质疑。
(二)加强司法个案质量,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为加快构建法治信仰这一理念,人民法院要坚持以“科学的管理目标激励人”理念,构建科学、公平、合理的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积极延伸拓展工作职责,将“法治信仰”的工作理念带入到法院审判和执行的工作职能中,通过建立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后全程动态监督的工作模式,促进案件质量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实现司法个案公平正义内、外环境的维护
面对社会多元的利益,多样的观念,多变的思想,人民法院在加强司法公平正义的内部环境上要鼓励干警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进行心得交流,培养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法院法官要以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宽容谦和的为人与人相处,以诚信亲和的人格魅力去处理工作和人际关系。要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用制度强化素质。审判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审判是一项高度具有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将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类知识运用起来的过程,只有具备渊博的知识和足够丰富的经验,方可胜任法官这一职业。所以法院的法官需要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法理,以及熟悉司法工作所需的社会和自然科学。尤其是在文字表达方面,无论是上情下达,抑或是下情上传,都离不开基本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结语
法治的培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同时,法治社会的建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性工程。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相信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要让每一个当事人确信: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快捷、最可靠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公鑫.实施个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J].山东人大工作,2001(08).
[2]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D].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7页.
[3]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2期,第2-8页.
[4]蒋惠岭.引领-推动-保障:司法作用的发展进阶.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0日.
作者简介:
庞旭涛(1992~ ),男,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