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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新型农产品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农产品市场特别是批发市场的商品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对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搞活农产品流通,扩大就业,增加农民收入,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
一、农产品市场概念及分类
农产品市场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它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产品市场是指进行农产品交换的场所。生产者出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和消费者购买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要有供他们进行交换的场所,这种交换农产品的场所就是农产品市场。广义的农产品市场是指农产品流通领域交换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具体的农产品市场,还包括农产品交换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本章所采用的是广义的农产品市场概念。
农产品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农产品种类,可分为种植业产品市场、林产品市场,畜产品市场、水产品市场等;按地域空间,可分为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按农产品流通的空间距离,可分为产地初级市场、中心集散市场和销地市场;按市场所处的位置可分为乡村市场、集镇市场和城市市场;按农产品交易的交割方式,可分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等;按照农产品交易量的大小,可分为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本章采用的主要是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类。
农产品集贸市场是农民之间、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一种传统的商品交易场所。它是农民出售农产品最直接、最方便的交易方式。农产品集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基础性。农产品集贸市场具有初级市场形态,它是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最初场所,是连接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最基本场所,是整个农产品市场的基础;(2)自发性。许多农产品集贸市场都是在日常农产品交易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因而往往缺乏有组织的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3)简单性。农产品集贸市场基本上是小额现货交易,交易规则主要靠习惯,一般没有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4)局限性。由于农产品集贸市场的流通半径小,交易量不大,市场形成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供求状况,因而一些大宗农产品的批量贸易就很难靠农产品集贸市场进行,农民按集贸市场价格安排生产往往也不能真正做到适销对路。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农产品市场形态,是整个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是进行大宗农产品批量贸易的理想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模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集贸市场相比,首先是规模、交易量和流通半径要大得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流通影响较大。第二,组织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设立有相应的组织,即使是由集贸市场自发发展而成的,在形成批发市场后也要设立有关的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性,不仅表现在市场经营管理的组织性上面,还表现在交易活动的组织性上面。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定有市场使用规则和交易规则,开展有组织的各种农产品交易活动。第三,专业性。与集贸市场不同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而专业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某一类农产品的流通影响更大,其交易行情可以成为形成全国性农产品交易价格的参照。另外,市场的专业化,也使得交易规则专门化。
正是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上特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点,是积极培育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农产品市场建设方向
当前,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新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产品的生产供应能力大幅度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引导生产的能力低下,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区域性、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矛盾,凸显出农产品难卖、价格低迷等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生产的无序性,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导致农产品(如粮食)安全面临新的威胁。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正处在发育和形成过程中,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与农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还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为:市场布局不尽合理,尚未形成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影响了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市场法规不健全,交易秩序比较混乱;地区封锁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统一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为此《农业法》第27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此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目标,即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农业法》还规定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市场开放:增加农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个全方位开放系统,是扩大国内外农业技术交流与农产品贸易的重要窗口和载体。目前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既有向境外输出的优质蔬菜、水果、生猪和肉类加工品、水产品、花卉等,又有从国外进口的优质水果、花卉和引进种植和养殖的优良新品种,农民既可以从出口创汇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又可以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学习、引进国外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与我国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相结合,按照国际和有关国家的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储运,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市场发展繁荣:解决农村就业和城镇化建设问题
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与繁荣,对于促进运用民间资源广开就业门路,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以及促进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1
一、农产品市场概念及分类
农产品市场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它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产品市场是指进行农产品交换的场所。生产者出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和消费者购买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要有供他们进行交换的场所,这种交换农产品的场所就是农产品市场。广义的农产品市场是指农产品流通领域交换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各种具体的农产品市场,还包括农产品交换中的各种经济关系。本章所采用的是广义的农产品市场概念。
农产品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农产品种类,可分为种植业产品市场、林产品市场,畜产品市场、水产品市场等;按地域空间,可分为地方市场、区域市场、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按农产品流通的空间距离,可分为产地初级市场、中心集散市场和销地市场;按市场所处的位置可分为乡村市场、集镇市场和城市市场;按农产品交易的交割方式,可分为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等;按照农产品交易量的大小,可分为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本章采用的主要是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类。
农产品集贸市场是农民之间、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一种传统的商品交易场所。它是农民出售农产品最直接、最方便的交易方式。农产品集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基础性。农产品集贸市场具有初级市场形态,它是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最初场所,是连接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最基本场所,是整个农产品市场的基础;(2)自发性。许多农产品集贸市场都是在日常农产品交易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因而往往缺乏有组织的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3)简单性。农产品集贸市场基本上是小额现货交易,交易规则主要靠习惯,一般没有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4)局限性。由于农产品集贸市场的流通半径小,交易量不大,市场形成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供求状况,因而一些大宗农产品的批量贸易就很难靠农产品集贸市场进行,农民按集贸市场价格安排生产往往也不能真正做到适销对路。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农产品市场形态,是整个农产品市场体系的中心,是进行大宗农产品批量贸易的理想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模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集贸市场相比,首先是规模、交易量和流通半径要大得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农产品流通影响较大。第二,组织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设立有相应的组织,即使是由集贸市场自发发展而成的,在形成批发市场后也要设立有关的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性,不仅表现在市场经营管理的组织性上面,还表现在交易活动的组织性上面。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制定有市场使用规则和交易规则,开展有组织的各种农产品交易活动。第三,专业性。与集贸市场不同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而专业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某一类农产品的流通影响更大,其交易行情可以成为形成全国性农产品交易价格的参照。另外,市场的专业化,也使得交易规则专门化。
正是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以上特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重点,是积极培育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农产品市场建设方向
当前,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新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产品的生产供应能力大幅度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引导生产的能力低下,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区域性、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矛盾,凸显出农产品难卖、价格低迷等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农产品生产的无序性,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导致农产品(如粮食)安全面临新的威胁。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正处在发育和形成过程中,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与农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还不相适应。其主要表现为:市场布局不尽合理,尚未形成覆盖全国的市场网络;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影响了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市场法规不健全,交易秩序比较混乱;地区封锁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统一市场尚未真正形成。为此《农业法》第27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此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目标,即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农业法》还规定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三、市场开放:增加农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个全方位开放系统,是扩大国内外农业技术交流与农产品贸易的重要窗口和载体。目前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既有向境外输出的优质蔬菜、水果、生猪和肉类加工品、水产品、花卉等,又有从国外进口的优质水果、花卉和引进种植和养殖的优良新品种,农民既可以从出口创汇中获得较高的收益,又可以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学习、引进国外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与我国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相结合,按照国际和有关国家的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储运,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市场发展繁荣:解决农村就业和城镇化建设问题
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形成、发展与繁荣,对于促进运用民间资源广开就业门路,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以及促进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