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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构成了信息时代的技术挑战,衍生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本土需求。我国在"是否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秉持肯定立场,但仍处于分散式立法保护阶段,且现行立法实践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缺少完整请求权基础等困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确立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仍存在值予修缮的固有局限。面向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应然路径走向为:分阶段实现个人信息权及其子权利的法定化与精细化;从内外两个层面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体系化;以统一式路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专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