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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政府公共组织也就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以服务与社会大众的组织,但是,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值得我们去质疑,某些组织为了私欲滥用权力,严重破坏社会次序,危害了广大民众的公告利益,本文以我国第三部门的完善和发展来探讨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建构。
关键字:非政府公共组织第三部门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某些学者主张采取一种剩余定义法,也就是除了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的总和。个人认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以第三部门为主题的,第三部门也就是介于社会和市场之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与社会的组织的总和。
一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现状
1 我国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独立性差,官僚主义太过严重。我国的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都是政府部门某些职能部门改造成的,这些部门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或者叫民间组织,但是,其与政府的关系任十分密切,也就是所谓的“二政府”。比如:某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等,这些组织注册的时候都必须要一个党政机会为单位对其进行监督,这些名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实质上却是行驶着政府的职能,某些行会还扮演者“二政府”的角色。完全没有起到非政府组织的独立监督和管理工作,而且,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思想也带进了这些所谓的非政府组织,其合法性严重受到质疑。
2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法律规范滞后。合法性包括政治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指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为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上的合法也就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为是否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着社会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我们要说的主要是后者,也就是组织的法律上的合法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地建设起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为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是法律规范的滞后的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3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系统不完善。对于我国第三部门来说,由于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的规定占据了大多数,而对其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这类重要的民事问题,法律上极少对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它们在一个稳定的和有灵活性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以减少其可能发生的纠纷。另外,当这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中发现某些重要的问题时,政府部门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使许多处于发展初期、于社会有益处,但尚欠规范的自发的协会或民办组织被清理整顿掉。这程度不同地制约着这些民间自发的组织的生存发展。
4 我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指第三部门)的数量不多,发展还不完善。相对于国外的第三部门以及其非政府组织来说,我过的第三部门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和完善程度还远远不能相比,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是如此,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非政府公共组织无论在规模上或是在结构上,都还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数量明显不足,有些急需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尚未建立起来;从结构上看,有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布局不科学、结构不合理,存在有的行业覆盖面过大、分类不科学、行业特点不明确、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有的重复设置或在新兴行业中行业组织弱小等问题;从地区分布看,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政府公共组织明显不足,作用也有限。
二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建构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其实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职能和作用。非政府公共组织应该发挥其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性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服务与人民大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如何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和完善呢?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增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克服腐败的官僚主义思想。关于如何增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国务院应适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改不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 完善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非政府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大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许多是以党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为表现形式。权威性和层次性都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应。
3 非政府公共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自身的运作与管理。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非政府公共组织都面临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问题。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资金筹措和运作能力等,是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能力建设上面临的紧迫任务。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源缺乏。我国非政府组织解决人才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是通过设计好的项目来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
4政府应为非公共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是资金方面的资助。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资金30%以上来自政府资助,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金,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就难以生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非政府公共组织承担服务性工作,实现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壮大了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应该借鉴它们的经验,制定具体办法,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从表面上看,我国扶持非政府组织的财政力量不足,但实际上,我国财政拨款占整个第三部门总投入的比例并不比发达国家低。因为,我国的事业单位和几大人民群众团体基本上都是由财政拨款的。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和社会领域进一步向民间开放,国家包揽社会事务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变,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将大量减少,大量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断奶”,从而面向市场和社会去寻找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这样的背景为非政府组织得到政府经费提供了可能:政府可以把原来投向国办事业单位的部分经费用于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当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应当与传统的财政拨款有所区别。
三 结语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管理的需求。所以,政府必须重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支持和独立,使得非非政府公共组织真正的实行自身的职能目标。加强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公治,最终实在真正的善治。
关键字:非政府公共组织第三部门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某些学者主张采取一种剩余定义法,也就是除了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的总和。个人认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以第三部门为主题的,第三部门也就是介于社会和市场之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与社会的组织的总和。
一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现状
1 我国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独立性差,官僚主义太过严重。我国的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都是政府部门某些职能部门改造成的,这些部门名义上是非政府组织或者叫民间组织,但是,其与政府的关系任十分密切,也就是所谓的“二政府”。比如:某些行业协会,商会等等,这些组织注册的时候都必须要一个党政机会为单位对其进行监督,这些名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实质上却是行驶着政府的职能,某些行会还扮演者“二政府”的角色。完全没有起到非政府组织的独立监督和管理工作,而且,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思想也带进了这些所谓的非政府组织,其合法性严重受到质疑。
2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法律规范滞后。合法性包括政治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指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为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上的合法也就是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为是否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着社会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我们要说的主要是后者,也就是组织的法律上的合法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地建设起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为包括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是法律规范的滞后的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3 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系统不完善。对于我国第三部门来说,由于行政管理特别是登记管理的规定占据了大多数,而对其内部组织、财产关系等这类重要的民事问题,法律上极少对其进行规定,这不利于它们在一个稳定的和有灵活性的法律框架下开展活动,以减少其可能发生的纠纷。另外,当这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中发现某些重要的问题时,政府部门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使许多处于发展初期、于社会有益处,但尚欠规范的自发的协会或民办组织被清理整顿掉。这程度不同地制约着这些民间自发的组织的生存发展。
4 我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指第三部门)的数量不多,发展还不完善。相对于国外的第三部门以及其非政府组织来说,我过的第三部门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和完善程度还远远不能相比,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是如此,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非政府公共组织无论在规模上或是在结构上,都还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数量明显不足,有些急需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尚未建立起来;从结构上看,有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布局不科学、结构不合理,存在有的行业覆盖面过大、分类不科学、行业特点不明确、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有的重复设置或在新兴行业中行业组织弱小等问题;从地区分布看,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政府公共组织明显不足,作用也有限。
二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建构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其实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职能和作用。非政府公共组织应该发挥其独立的监督和管理性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服务与人民大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如何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和完善呢?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增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克服腐败的官僚主义思想。关于如何增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独立性,国务院应适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改不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 完善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非政府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大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许多是以党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为表现形式。权威性和层次性都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应。
3 非政府公共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自身的运作与管理。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非政府公共组织都面临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问题。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资金筹措和运作能力等,是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在能力建设上面临的紧迫任务。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源缺乏。我国非政府组织解决人才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是通过设计好的项目来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
4政府应为非公共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政府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是资金方面的资助。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资金30%以上来自政府资助,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金,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就难以生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非政府公共组织承担服务性工作,实现政府所期望的公共目标,壮大了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应该借鉴它们的经验,制定具体办法,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从表面上看,我国扶持非政府组织的财政力量不足,但实际上,我国财政拨款占整个第三部门总投入的比例并不比发达国家低。因为,我国的事业单位和几大人民群众团体基本上都是由财政拨款的。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和社会领域进一步向民间开放,国家包揽社会事务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变,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将大量减少,大量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将逐步“断奶”,从而面向市场和社会去寻找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这样的背景为非政府组织得到政府经费提供了可能:政府可以把原来投向国办事业单位的部分经费用于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当然,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应当与传统的财政拨款有所区别。
三 结语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管理的需求。所以,政府必须重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支持和独立,使得非非政府公共组织真正的实行自身的职能目标。加强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公治,最终实在真正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