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也随之遭受严重的破坏,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缺乏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对2011年以来的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不难发现理论界对租赁等帮助行为是否可以成立生态环境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可成立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生态环境单位犯罪中主体处罚范围如何进行界定等疑难问题缺乏研究。为此,尝试构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生态环境共同犯罪的类型化规则,以期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