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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预防是综合运用社会多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条件,以防止、控制和减少社会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规律,在犯罪学的理论指导下,提出切实可行的犯罪应对策略,其在减少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需要从不同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将犯罪预防理论贯彻到实践中,最大化地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科学性
一、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可以认识的,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论、量变质变规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和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认识犯罪的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总结犯罪规律,使犯罪预防对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已经积累的大量经验和犯罪相关资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先进的物质、技术手段,这为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犯罪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得现代社会得以占有大量翔实的信息资料,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条件,从而能够准确有效地预防犯罪。
二、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三、犯罪预防措施
(1)按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主要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其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分子,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按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犯罪的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犯罪的宏观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措施,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宏观预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犯罪的微观预防,指设置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减少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各种专业性的防范措施。如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控制,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审查等;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等。技术预防,是指利用光学、声学、化学、电子等先进技术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断的智能化,技术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断提高,并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预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统(如防盗门窗、防盗锁等)、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以及一些特殊的技术预防措施。如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等。另外,犯罪预防措施还可划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犯罪后预防、战略预防、战术预防、长期预防、中近期预防、近期预防、群众预防、专业预防等不下数十种。
各种犯罪预防措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由于任何犯罪预防措施的采取,都是以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和一国一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的,因此,犯罪现状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国情研究便构成了犯罪预防的基本外延。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科学性
一、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认识和预测的,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发生、发展的过程都是可以认识的,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受因果论、量变质变规律支配。了解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种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和削弱消极因素的影响,增加或强化积极因素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次,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认识犯罪的基础上,分析犯罪原因、总结犯罪规律,使犯罪预防对策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已经积累的大量经验和犯罪相关资料,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先进的物质、技术手段,这为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犯罪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得现代社会得以占有大量翔实的信息资料,为科学地预测犯罪提供了条件,从而能够准确有效地预防犯罪。
二、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4.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三、犯罪预防措施
(1)按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主要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其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分子,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按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犯罪的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犯罪的宏观预防是犯罪预防的整体性措施,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和条件,预防犯罪的产生。宏观预防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犯罪的微观预防,指设置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减少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各种专业性的防范措施。如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和控制,对流窜犯罪分子的控制和收容审查等;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防范机制等。技术预防,是指利用光学、声学、化学、电子等先进技术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犯罪的大量增加和不断的智能化,技术预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在不断提高,并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预防主要包括安全系统(如防盗门窗、防盗锁等)、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以及一些特殊的技术预防措施。如计算机犯罪预防技术等。另外,犯罪预防措施还可划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犯罪后预防、战略预防、战术预防、长期预防、中近期预防、近期预防、群众预防、专业预防等不下数十种。
各种犯罪预防措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的。由于任何犯罪预防措施的采取,都是以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和一国一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的,因此,犯罪现状和犯罪成因研究以及国情研究便构成了犯罪预防的基本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