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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的教育目标定位
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作为现阶段法制教育的目标已得到学术界的共识。陈大文教授还专门撰文分析了法制教育目标演化的三个阶段:以大学生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为目标的奠基阶段,以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目标的巩固阶段,以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素质为目标的发展阶段。法律素质目标论的主要理由:一是相关教育政策与法规直接或间接提出的素质教育的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应当以提升法律素质为目标;二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发生了改变,既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早已发展到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这样的高度……我们必须将高校法制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
笔者以为,法律素质目标论及支持法律素质目标论的理由都是正确的,但是过于僵硬、不够系统全面。教育目标是在教育目的动机下对具体教育行为和过程的规范与校正,具有实践性和强制性。教育目标的实践性特征要求目标必须明确、具体。不仅应该有不同时期的目标、不同教育主体的目标,还有不同领域的目标等。仅强调法制教育的法律素质终极目标的规划,而忽视阶段性、局部性和可操作性的子目标,很容易在追求目标过程中出现拔苗助长的现象。教育目标应该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多层次的系统体系。
首先,从不同的教育主体看,法制教育的目标应具有双向性(个人角度和社会角度)。即法制教育的目标一方面是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另一方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在全社会的构建和认同。中国当前的依法治国方略实际是一种功利而理性的选择,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中不仅需要社会制度的法律化,更需要尊重和认同法制的法律文化。从社会化理论看,法制教育即是使个体习得法律知识,形成法制意识,塑造适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的过程,又是社会主导法律观念,思想得以传承,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制教育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还应包括新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全社会的构建与认同。此外,高校法制教育的双向目标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的,任何一方目标的实现将影响另一方目标的实现。
其次,法制教育的目标应具有层次性,从认识发展过程的知、情、意三个层面形成互相联系的目标系统,即宪政基础知识的普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升。三个子目标之间不仅是递进关系,也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可割裂。这一目标体系可以兼顾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仅体现了目标的超前性,也体现了目标的实践性与差异性。
二、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的教育内容定位
所谓教育内容是指教育活动中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技能、思想观点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即包括知识、意识和行为三个方面。学者们虽然都认同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绝不是单一的法律知识教育,但对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修养的把握各不相同。有的学者强调宪法应成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陈大文教授则主张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迄今为止,对法制教育内容论述最全面最深入的是张小虎教授所著的《法制教育内容的原则定位》,尽管他的研究并不仅仅针对高校法制教育。他认为,应从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等分析视角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原则定位。
笔者以为,理论上所有法学基本理论与规范表述都应为法制教育内容的范畴,但是在这个庞大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必须圈点出教育内容的重要性,抽象出教育内容的结构性骨架。需如何做呢?要结合教育目标来掌握教育内容的重点。因为教育目标决定了教育内容,教育目标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教育内容则解决怎样培养这样的人的问题。法制教育的层次目标体系决定了法制教育的教育内容也应具有层次性,即基本法律知识、思想观念和行为修养三个层面。具体包括:中国基本制度体系的宪法构建、社会主义的权力义务、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行为规范的养成。理解了教育目标决定教育内容的含义也就能够理解在该课程中为什么会大幅削减法律法条的内容却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内容,也就懂得了该课程教学的精髓与关键之所在。
三、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定位
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研究主要存在着德育性质论、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和公民教育性质论等观点。
德育性质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应当定性为德育,其依据是1995年《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规定的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主张法制教育既不同于法律教育,也不同于法学教育,必须坚持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性质,其依据主要在于课程设置,法制教育是设置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而不是法律专业教育中;公民教育性质论强调以法律素养为目标的法制教育,其基本性质就是公民教育。德育性质论所主张的德育是广义德育并非公民性质论所批判的狭义德育,无论是中国传统概念的德育还是建国后教育方针所要求的德智体美劳中的“德育”均是广泛意义的,不仅包括了狭义的道德教育,而且也包括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从这一角度看德育性质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是同一的。
笔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公民教育的性质。因为公民教育所体现出的法律性、全民性、基础性和意识形态特征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法制教育的根本属性。其一,公民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概念),公民教育性质定位指明了法制教育是以追求法律主体人格——公民的塑造为目的的教育。其二,公民教育的性质定位反映出法制教育的全民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全体社会主体的素质要求。其三,公民教育的性质定位说明了法制教育并非是大学生所独有的教育,揭示了法制教育的基础性和大众性,区分了法制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别。也与中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平民教育大众教育的转型相适应。其四,作为西方话语的“公民教育”概念并不违背法制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而是内在地蕴含了法制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因为公民的国家属性决定了中国的公民教育必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定位
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上学术界存在着融合说、独立说等观点,观点冲突较大。主张融合说的观点认为二者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并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阐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而独立说观点则认为二者的区别大于联系,二者互不干扰,并行不悖,相互独立,等同说或包涵论只会导致德育外延膨胀;还有学者对把法制教育定位为思品课从属于德育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课程体系,以突出其与道德教育的同等性。也有少数主张独立说,提出应将法制教育从目前隶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课的现状中解放出来,赋予法制教育明确的地位。但学术界主要认同从属说,即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政治教育。
笔者认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与互动关系的统一,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渗透的关系。尽管两者在价值目标上趋同,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身份,身份的相互独立性是前提。其实融合说和独立说的区别在于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前者更多的看到法与德的同一性,后者则从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出发,通过强调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以突出法制教育在当前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之所以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的从属性与互动性的统一,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切思想意识,包括法律意识都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只不过思想政治教育更突出政治倾向性罢了。
参考文献:
[1]陈大文,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
[2][5]陈大文,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71
[3]李林于2009年11月21日在云南省社科联“云岭讲坛”的讲座
[4]马秀华,等,法律基础教学应以宪法为重点,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76
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作为现阶段法制教育的目标已得到学术界的共识。陈大文教授还专门撰文分析了法制教育目标演化的三个阶段:以大学生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为目标的奠基阶段,以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目标的巩固阶段,以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素质为目标的发展阶段。法律素质目标论的主要理由:一是相关教育政策与法规直接或间接提出的素质教育的目标,决定了法制教育应当以提升法律素质为目标;二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发生了改变,既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早已发展到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这样的高度……我们必须将高校法制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
笔者以为,法律素质目标论及支持法律素质目标论的理由都是正确的,但是过于僵硬、不够系统全面。教育目标是在教育目的动机下对具体教育行为和过程的规范与校正,具有实践性和强制性。教育目标的实践性特征要求目标必须明确、具体。不仅应该有不同时期的目标、不同教育主体的目标,还有不同领域的目标等。仅强调法制教育的法律素质终极目标的规划,而忽视阶段性、局部性和可操作性的子目标,很容易在追求目标过程中出现拔苗助长的现象。教育目标应该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多层次的系统体系。
首先,从不同的教育主体看,法制教育的目标应具有双向性(个人角度和社会角度)。即法制教育的目标一方面是培养具备社会主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另一方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在全社会的构建和认同。中国当前的依法治国方略实际是一种功利而理性的选择,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中不仅需要社会制度的法律化,更需要尊重和认同法制的法律文化。从社会化理论看,法制教育即是使个体习得法律知识,形成法制意识,塑造适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的过程,又是社会主导法律观念,思想得以传承,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制教育的目标不仅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律素质的大学生,还应包括新型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全社会的构建与认同。此外,高校法制教育的双向目标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的,任何一方目标的实现将影响另一方目标的实现。
其次,法制教育的目标应具有层次性,从认识发展过程的知、情、意三个层面形成互相联系的目标系统,即宪政基础知识的普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升。三个子目标之间不仅是递进关系,也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可割裂。这一目标体系可以兼顾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不仅体现了目标的超前性,也体现了目标的实践性与差异性。
二、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的教育内容定位
所谓教育内容是指教育活动中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技能、思想观点和行为习惯的总和,即包括知识、意识和行为三个方面。学者们虽然都认同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绝不是单一的法律知识教育,但对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修养的把握各不相同。有的学者强调宪法应成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陈大文教授则主张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迄今为止,对法制教育内容论述最全面最深入的是张小虎教授所著的《法制教育内容的原则定位》,尽管他的研究并不仅仅针对高校法制教育。他认为,应从道德目标基础、法律观念轮廓、法律技术轮廓、教育阶段轮廓等分析视角对法制教育的内容进行原则定位。
笔者以为,理论上所有法学基本理论与规范表述都应为法制教育内容的范畴,但是在这个庞大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必须圈点出教育内容的重要性,抽象出教育内容的结构性骨架。需如何做呢?要结合教育目标来掌握教育内容的重点。因为教育目标决定了教育内容,教育目标解决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教育内容则解决怎样培养这样的人的问题。法制教育的层次目标体系决定了法制教育的教育内容也应具有层次性,即基本法律知识、思想观念和行为修养三个层面。具体包括:中国基本制度体系的宪法构建、社会主义的权力义务、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行为规范的养成。理解了教育目标决定教育内容的含义也就能够理解在该课程中为什么会大幅削减法律法条的内容却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内容,也就懂得了该课程教学的精髓与关键之所在。
三、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中的性质定位
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研究主要存在着德育性质论、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和公民教育性质论等观点。
德育性质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应当定性为德育,其依据是1995年《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规定的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主张法制教育既不同于法律教育,也不同于法学教育,必须坚持法制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性质,其依据主要在于课程设置,法制教育是设置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而不是法律专业教育中;公民教育性质论强调以法律素养为目标的法制教育,其基本性质就是公民教育。德育性质论所主张的德育是广义德育并非公民性质论所批判的狭义德育,无论是中国传统概念的德育还是建国后教育方针所要求的德智体美劳中的“德育”均是广泛意义的,不仅包括了狭义的道德教育,而且也包括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从这一角度看德育性质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性质论是同一的。
笔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公民教育的性质。因为公民教育所体现出的法律性、全民性、基础性和意识形态特征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法制教育的根本属性。其一,公民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术语(概念),公民教育性质定位指明了法制教育是以追求法律主体人格——公民的塑造为目的的教育。其二,公民教育的性质定位反映出法制教育的全民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全体社会主体的素质要求。其三,公民教育的性质定位说明了法制教育并非是大学生所独有的教育,揭示了法制教育的基础性和大众性,区分了法制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差别。也与中国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平民教育大众教育的转型相适应。其四,作为西方话语的“公民教育”概念并不违背法制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而是内在地蕴含了法制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因为公民的国家属性决定了中国的公民教育必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四、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定位
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上学术界存在着融合说、独立说等观点,观点冲突较大。主张融合说的观点认为二者密切联系,互相渗透。并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阐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而独立说观点则认为二者的区别大于联系,二者互不干扰,并行不悖,相互独立,等同说或包涵论只会导致德育外延膨胀;还有学者对把法制教育定位为思品课从属于德育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需要建立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课程体系,以突出其与道德教育的同等性。也有少数主张独立说,提出应将法制教育从目前隶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课的现状中解放出来,赋予法制教育明确的地位。但学术界主要认同从属说,即法制教育从属于思想政治教育。
笔者认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是从属关系与互动关系的统一,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渗透的关系。尽管两者在价值目标上趋同,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身份,身份的相互独立性是前提。其实融合说和独立说的区别在于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前者更多的看到法与德的同一性,后者则从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出发,通过强调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以突出法制教育在当前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之所以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的从属性与互动性的统一,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切思想意识,包括法律意识都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只不过思想政治教育更突出政治倾向性罢了。
参考文献:
[1]陈大文,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
[2][5]陈大文,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71
[3]李林于2009年11月21日在云南省社科联“云岭讲坛”的讲座
[4]马秀华,等,法律基础教学应以宪法为重点,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