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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法学上,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两者之间的界定分析是法律界的难点,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二者之间的状态——即中间状态。文章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不存在主动的意向,对危害性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原则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同时研究了二者之间的状态的界定。
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法律范畴
一、犯罪故意的分类
从形式上来看,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所谓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从定义上来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实非常难以界定,需要进行仔细深入的探讨。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分析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两点区别说明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反映出来的非难可能性不同,也说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由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故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能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因而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预备等);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难以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发生的态度,因而通常难以成立犯罪。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此,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一方面,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实上也不存在“某种行为出于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出于间接故意时成立彼罪”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不可轻易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分析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中把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是犯罪则是二者中的一种。但在实际中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中间形态,即“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这种形态比直接故意轻一些,比间接故意严重些。分析这种中间形态要从其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来进行探讨。
首先来探讨这种中间形态与直接故意直接的不同。上面已经提到,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这说明行为人会具有目的性,具有极强的主观表现,即具有明确的目标,为了达到目标积极追求行为。而中间形态,就我们说的“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说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没有追求。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所引发的危害性结果却没有犯罪目的和明确的指向。这种情况是追求要达到的目的容许危害性结果的发生,本身不追求这中危害性的结果。由此可见,主观上来说,这种中间形态不能成为直接故意,完全不同意直接故意。
另外,它也与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没有意志倾向,而中间状态中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谈不上放任。所以它也不同于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存在着一种状态,虽然这种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但是发生这种结果又是必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从认识程度和意志倾向上综合分析,容忍是处于希望和放任之外的第三种意志因素。简而言之,希望是“一定要这样”的心理;放任是“这样也行”的心理,而容忍是“只有这样”的心理。容忍则表明对这种犯罪结果没有积极追求,但为了追求自己要达到的结果,也能够容忍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再从意志因素上分析,所持有的态度是容忍,并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这种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反而是处于平静的接受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的准直接故意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同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定罪时也区别于二者,采取了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归为直接故意会认为处罚过重,归为间接故意,可能会认为处罚过轻。但在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分析接近于直接故意,因此在处罚上可以对比直接故意采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文献:
[1]陈烨.区分故意类型定罪问题之我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2期.
[2]李晓兰.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3期.
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法律范畴
一、犯罪故意的分类
从形式上来看,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所谓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所谓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从定义上来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实非常难以界定,需要进行仔细深入的探讨。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分析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两点区别说明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反映出来的非难可能性不同,也说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由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故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能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因而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预备等);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难以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发生的态度,因而通常难以成立犯罪。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相同的。因此,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一方面,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实上也不存在“某种行为出于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出于间接故意时成立彼罪”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不可轻易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分析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中把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要是犯罪则是二者中的一种。但在实际中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中间形态,即“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这种形态比直接故意轻一些,比间接故意严重些。分析这种中间形态要从其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来进行探讨。
首先来探讨这种中间形态与直接故意直接的不同。上面已经提到,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这说明行为人会具有目的性,具有极强的主观表现,即具有明确的目标,为了达到目标积极追求行为。而中间形态,就我们说的“明知必然而容忍发生”说明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没有追求。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所引发的危害性结果却没有犯罪目的和明确的指向。这种情况是追求要达到的目的容许危害性结果的发生,本身不追求这中危害性的结果。由此可见,主观上来说,这种中间形态不能成为直接故意,完全不同意直接故意。
另外,它也与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没有意志倾向,而中间状态中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人的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谈不上放任。所以它也不同于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存在着一种状态,虽然这种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但是发生这种结果又是必然的,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从认识程度和意志倾向上综合分析,容忍是处于希望和放任之外的第三种意志因素。简而言之,希望是“一定要这样”的心理;放任是“这样也行”的心理,而容忍是“只有这样”的心理。容忍则表明对这种犯罪结果没有积极追求,但为了追求自己要达到的结果,也能够容忍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再从意志因素上分析,所持有的态度是容忍,并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这种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反而是处于平静的接受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心里感觉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所谓的准直接故意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同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定罪时也区别于二者,采取了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归为直接故意会认为处罚过重,归为间接故意,可能会认为处罚过轻。但在对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分析接近于直接故意,因此在处罚上可以对比直接故意采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参考文献:
[1]陈烨.区分故意类型定罪问题之我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2期.
[2]李晓兰.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中间形态.《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