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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指保险人在寿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不得对被保险人任何告知或隐瞒之事实提出抗辩,而主张解除契约;虽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有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之具体事实,保险人仍不能免除给付之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一是限制保险人滥用权利。由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法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保险人滥用该权利,必然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二是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对保险人的抗辩权力进行限定,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确定性,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一、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
首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它法律后果。因此,若投保方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或调整保费的决定时,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然而,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在特定前提下无限期解除合同的权利却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明知被保险人为次保体或非保体的情况下,为赚取佣金,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并指导其填写虚假信息以通过公司核保;而一些保险人在明知道投保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承保,对投保方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多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对投保方而言显然不公平;倘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可能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若保险人此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方重新投保亦面临诸多困难。由此可见,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抗辩权利的限制,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
其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提升本土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004年,保险业作为国内金融业的先驱率先对外开放,短短几年时间中,数十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开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作为国际惯例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到保险法中,无疑有利于国内保险企业与合资公司、国际市场上的保险巨头在趋同的制度规范下公平竞争。而不可抗辩条款本身对寿险企业抗辩权利的限制则能够促使寿险企业完善核保流程,增强核保实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第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国内恢复保险业以来,市场结构的不健全、组织监管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使保险行业给国人留下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印象。此次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限,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方的利益,有利于重树国民对保险行业的信任,提升其社会形象,进而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却容易诱使一些人研发出高超的骗保技巧,并在抗辩期内持续欺骗寿险企业,以实现抗辩期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给付。投保方骗保的侥幸心理以及新的欺诈手段都可能使寿险企业核保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寿险企业的经营对策研究
(一)正确看待不可抗辩条例款
首先,寿险企业应当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看待不可抗辩条款。寿险行业诚信度的降低与各寿险企业滥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法形成对于寿险合同长期确定性的预期相关,给公众直接造成了人寿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负面印象。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带来了一个契机,寿险行业新形象即将重新树立起来,“一诺千金”必将带来寿险行业新一轮的增长。
其次,寿险企业应当顺应时代,积极应对。寿险企业不应继续停留在简单的业务扩张和圈地运动的时代,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迫在眉睫。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打造具有较高业务质量,优秀的服务水平,新型的、富有活力的寿险企业。
第三,正确认识不可抗辩条款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寿险企业只需认真做好核保工作,将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即可,不需过于担心道德风险造成的影响。各国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历史说明,与整个寿险行业的迅速发展相比,其所付出的因道德风险、欺诈等带来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1、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提高投保信息的透明度,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
由于全面引用不可抗辩条款使寿险企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了对故意隐瞒告知行为的抗辩机会,因此,事前的核保风险管理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增强核保的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改造实务流程,对一些保额较高的保单,加强核保、承保前的调查力度,针对可能存在的重大疾病或对承保有较大影响的慢性疾病进行排查,力争将该类风险排除在承保前。
2、加强代理人队伍的管理
寿险企业应从长远发展目光,建立代理人筛选、录用、晋升、奖惩处罚等一整套系统管理制度,将对代理人的行为管理提升到诚信的高度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代理人熟悉客户的有利资源,使其真正起到寿险企业第一核保员的作用,把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3、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披露是矫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为减少投保人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带来的经营风险,寿险企业可联合提请保险监管机关或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协调各寿险企业统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及管理人员)的信息库,建立一个客户信息平台,记录客户的投保信息及不良记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应对不如实告知的经营风险。
4、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
目前我国保险的诚信度不高,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相关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到位,而寿险企业仍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技术,在应对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放弃抗辩权,必然加大赔付,造成赔付率一定程度的上升,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寿险企业的经营生存能力,因此,在全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初期可建立风险准备金,防范实施条款初期可能导致的赔付率上升、经营困难的局面。
(冯芳怡,1976年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
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一是限制保险人滥用权利。由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法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若保险人滥用该权利,必然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二是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规则,对保险人的抗辩权力进行限定,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确定性,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一、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
首先,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它法律后果。因此,若投保方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或调整保费的决定时,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然而,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在特定前提下无限期解除合同的权利却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明知被保险人为次保体或非保体的情况下,为赚取佣金,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并指导其填写虚假信息以通过公司核保;而一些保险人在明知道投保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承保,对投保方的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多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对投保方而言显然不公平;倘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也可能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若保险人此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方重新投保亦面临诸多困难。由此可见,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抗辩权利的限制,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
其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提升本土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004年,保险业作为国内金融业的先驱率先对外开放,短短几年时间中,数十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开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作为国际惯例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入到保险法中,无疑有利于国内保险企业与合资公司、国际市场上的保险巨头在趋同的制度规范下公平竞争。而不可抗辩条款本身对寿险企业抗辩权利的限制则能够促使寿险企业完善核保流程,增强核保实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第三,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国内恢复保险业以来,市场结构的不健全、组织监管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使保险行业给国人留下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不良印象。此次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限制了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限,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方的利益,有利于重树国民对保险行业的信任,提升其社会形象,进而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却容易诱使一些人研发出高超的骗保技巧,并在抗辩期内持续欺骗寿险企业,以实现抗辩期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给付。投保方骗保的侥幸心理以及新的欺诈手段都可能使寿险企业核保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寿险企业的经营对策研究
(一)正确看待不可抗辩条例款
首先,寿险企业应当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看待不可抗辩条款。寿险行业诚信度的降低与各寿险企业滥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法形成对于寿险合同长期确定性的预期相关,给公众直接造成了人寿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负面印象。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带来了一个契机,寿险行业新形象即将重新树立起来,“一诺千金”必将带来寿险行业新一轮的增长。
其次,寿险企业应当顺应时代,积极应对。寿险企业不应继续停留在简单的业务扩张和圈地运动的时代,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迫在眉睫。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打造具有较高业务质量,优秀的服务水平,新型的、富有活力的寿险企业。
第三,正确认识不可抗辩条款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寿险企业只需认真做好核保工作,将道德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即可,不需过于担心道德风险造成的影响。各国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历史说明,与整个寿险行业的迅速发展相比,其所付出的因道德风险、欺诈等带来的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1、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提高投保信息的透明度,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
由于全面引用不可抗辩条款使寿险企业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了对故意隐瞒告知行为的抗辩机会,因此,事前的核保风险管理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增强核保的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改造实务流程,对一些保额较高的保单,加强核保、承保前的调查力度,针对可能存在的重大疾病或对承保有较大影响的慢性疾病进行排查,力争将该类风险排除在承保前。
2、加强代理人队伍的管理
寿险企业应从长远发展目光,建立代理人筛选、录用、晋升、奖惩处罚等一整套系统管理制度,将对代理人的行为管理提升到诚信的高度进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代理人熟悉客户的有利资源,使其真正起到寿险企业第一核保员的作用,把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带来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3、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披露是矫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为减少投保人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带来的经营风险,寿险企业可联合提请保险监管机关或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协调各寿险企业统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及管理人员)的信息库,建立一个客户信息平台,记录客户的投保信息及不良记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应对不如实告知的经营风险。
4、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
目前我国保险的诚信度不高,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相关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到位,而寿险企业仍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技术,在应对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放弃抗辩权,必然加大赔付,造成赔付率一定程度的上升,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寿险企业的经营生存能力,因此,在全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初期可建立风险准备金,防范实施条款初期可能导致的赔付率上升、经营困难的局面。
(冯芳怡,1976年生,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