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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阻击战、总体战和人民战争。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口罩、熔喷布等医疗物资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短时间内价格涨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些企业和个人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或者生产、出售质量等不符合标准甚至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有的甚至无中生有、空手套取采购者货款和爱心人士捐款。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破坏了疫情防控,是典型的“发国难财”行为。
笔者注意到,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市场逻辑,那些发国难财的人,他们自己本身的行为就能够增加更多的供给,使得商品的价格下降,缓解供需之间的矛盾。鼓励‘发国难财’的人,才能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人们不仅不应谴责,还应该赞美这些‘发国难财’的人”。针对上述观点,该如何科学、专业地把握和处理这一问题呢?
认为不应该规制、打击上述行为的观点其主要是基于传统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原理: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会解决相关物资供需矛盾,无须政府介入规制。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逻辑是错误的,是与现实经济运行不符的一种推理,如果盲目受其影响开展工作,会导致负面甚至危害性后果。事实上,在重大疫情期间市场机制已经失灵,所谓价格信号、市场机制已无法纠偏和保障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应。政府应该也必须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职能,主动出手对相关市场进行规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和依据:
一是重大疫情中市场机制已经失灵。通过价格手段调节供求关系,是众所周知的经济学原理。但是,经典经济学同时也承认“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现实中多数情况是条件不具备的。由于信息不完全、外部性、垄断等情况和原因,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会出现市场失灵。尤其是在关乎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疫情防控期间,单纯依靠价格机制已经无法实现相关产品、资源的正常配置,甚至会出现资源的负面配置。比如,有关企业和个人很可能大量收集、囤积有关物资期待后续涨价而不投入市场,致使物资短缺、消费者购买不到所需物资;部分厂家会牺牲产品质量而制假售劣,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及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重大疫情中供需双方已不平等。在传统经济学、商法学等领域,消费者和企业被看作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同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事实上,这一假设不符合疫情期间市场现实。尤其是在重大疫情期间,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地位、权利已严重失衡、严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迫于无奈而以高出正常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去购买口罩等抗疫物资;甚至有的商家会谎称有货,骗取消费者订购款后再去找货源,找到后再抬高价格寻找新的购买者而与原来已经缴纳订金的订购者毁约;更甚者是索性失踪,导致消费者物资和货款两空。这些情况,国内外都在一定时期发生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三是物资失控易引发衍生社会风险。在重大突发疫情中,如果以为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物资供应,而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甚至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发国难財”的行为不予规制,那么就可能引发或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和衍生社会风险。倘若消费者等民众买不到口罩等基本防护品,买不起蔬菜粮油,那么原本只是对病毒的担心或者恐惧,就可能演变成恐慌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比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可能出现抢劫商店和家庭的情况,可能发生对政府工作不满等群体性事件。由于抗疫物资不能及时全面到位,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不予规制,极可能导致病毒和疫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最终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问题,酿成社会局部甚至整体风险。
根据上述原因原理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能单纯盲目地依靠实际已经失灵的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而是必须科学专业地更好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这一“有形之手”的作用。为保障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有效供应和正常秩序,政府根据其肩负的社会管理职责、职能应当也必须介入进行规制。
规制、打击重大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发国难财”的行为,保障好疫情期间的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与市场秩序,应把握和实施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式,疫情防控也不例外。这次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直至《刑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应执法、司法规定;有关部门专门制定实施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已基本能够保障有法可依,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查处和办理,表现出较好的执法、司法专业水平和规范水平。
二是快速原则。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快速处置是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原因是在企业逐利机制下,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行为,具有快速性、效仿性和从众性,如不能迅速规制、打击,极可能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带有普遍性、严重性的链条式、群体性、行业性违法违规事件。如果出现这一情况、发展到这一阶段,不仅严重影响疫情防控进展,而且很可能给规制、打击带来极大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并造成巨大的社会代价。值得肯定的是,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有关部门迅速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等工作规定,并加快工作节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迅速地查处了一大批违反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规定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市场原则。市场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于疫情防控中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违反市场秩序法律规定的认定、确定,要遵循市场原则。比如,对于是否构成哄抬价格,主要认定规则是根据企业售价相对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在疫情防控中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相关生产、运输、物流等能力的依法征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按照市场原则依法进行补偿。再次,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违法进行抗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与销售,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按照行刑衔接机制进行处理的,其认定标准一般要根据其生产、销售的经营收入、利润获利的市场金额为基础依法进行确定。
在这次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防控战中,我国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的规制积极主动、专业高效,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为赢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尤其是疫情后,我们要注重发挥好法律、法治的“规制、促进和指引”三大功能,坚持专门立法、科学立法和系统立法,进一步完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市场规制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场规制依法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编辑:黄灵
笔者注意到,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市场逻辑,那些发国难财的人,他们自己本身的行为就能够增加更多的供给,使得商品的价格下降,缓解供需之间的矛盾。鼓励‘发国难财’的人,才能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人们不仅不应谴责,还应该赞美这些‘发国难财’的人”。针对上述观点,该如何科学、专业地把握和处理这一问题呢?
该规制吗
认为不应该规制、打击上述行为的观点其主要是基于传统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原理: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会解决相关物资供需矛盾,无须政府介入规制。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逻辑是错误的,是与现实经济运行不符的一种推理,如果盲目受其影响开展工作,会导致负面甚至危害性后果。事实上,在重大疫情期间市场机制已经失灵,所谓价格信号、市场机制已无法纠偏和保障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应。政府应该也必须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职能,主动出手对相关市场进行规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和依据:
一是重大疫情中市场机制已经失灵。通过价格手段调节供求关系,是众所周知的经济学原理。但是,经典经济学同时也承认“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现实中多数情况是条件不具备的。由于信息不完全、外部性、垄断等情况和原因,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会出现市场失灵。尤其是在关乎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疫情防控期间,单纯依靠价格机制已经无法实现相关产品、资源的正常配置,甚至会出现资源的负面配置。比如,有关企业和个人很可能大量收集、囤积有关物资期待后续涨价而不投入市场,致使物资短缺、消费者购买不到所需物资;部分厂家会牺牲产品质量而制假售劣,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及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是重大疫情中供需双方已不平等。在传统经济学、商法学等领域,消费者和企业被看作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同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事实上,这一假设不符合疫情期间市场现实。尤其是在重大疫情期间,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地位、权利已严重失衡、严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迫于无奈而以高出正常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去购买口罩等抗疫物资;甚至有的商家会谎称有货,骗取消费者订购款后再去找货源,找到后再抬高价格寻找新的购买者而与原来已经缴纳订金的订购者毁约;更甚者是索性失踪,导致消费者物资和货款两空。这些情况,国内外都在一定时期发生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三是物资失控易引发衍生社会风险。在重大突发疫情中,如果以为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物资供应,而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甚至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发国难財”的行为不予规制,那么就可能引发或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和衍生社会风险。倘若消费者等民众买不到口罩等基本防护品,买不起蔬菜粮油,那么原本只是对病毒的担心或者恐惧,就可能演变成恐慌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比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可能出现抢劫商店和家庭的情况,可能发生对政府工作不满等群体性事件。由于抗疫物资不能及时全面到位,对于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不予规制,极可能导致病毒和疫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最终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问题,酿成社会局部甚至整体风险。
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能单纯盲目地依靠实际已经失灵的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而是必须科学专业地更好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这一“有形之手”的作用。
根据上述原因原理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能单纯盲目地依靠实际已经失灵的市场机制这一“无形之手”,而是必须科学专业地更好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这一“有形之手”的作用。为保障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有效供应和正常秩序,政府根据其肩负的社会管理职责、职能应当也必须介入进行规制。
如何规制
规制、打击重大疫情期间抗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发国难财”的行为,保障好疫情期间的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与市场秩序,应把握和实施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在国家治理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式,疫情防控也不例外。这次疫情防控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直至《刑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也都有相应执法、司法规定;有关部门专门制定实施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已基本能够保障有法可依,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查处和办理,表现出较好的执法、司法专业水平和规范水平。
二是快速原则。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快速处置是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原因是在企业逐利机制下,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行为,具有快速性、效仿性和从众性,如不能迅速规制、打击,极可能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带有普遍性、严重性的链条式、群体性、行业性违法违规事件。如果出现这一情况、发展到这一阶段,不仅严重影响疫情防控进展,而且很可能给规制、打击带来极大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并造成巨大的社会代价。值得肯定的是,在本次疫情防控中,有关部门迅速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等工作规定,并加快工作节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迅速地查处了一大批违反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规定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市场原则。市场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于疫情防控中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违反市场秩序法律规定的认定、确定,要遵循市场原则。比如,对于是否构成哄抬价格,主要认定规则是根据企业售价相对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提高。其次,在疫情防控中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相关生产、运输、物流等能力的依法征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按照市场原则依法进行补偿。再次,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违法进行抗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与销售,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按照行刑衔接机制进行处理的,其认定标准一般要根据其生产、销售的经营收入、利润获利的市场金额为基础依法进行确定。
在这次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防控战中,我国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的规制积极主动、专业高效,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为赢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尤其是疫情后,我们要注重发挥好法律、法治的“规制、促进和指引”三大功能,坚持专门立法、科学立法和系统立法,进一步完善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市场规制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场规制依法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