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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安机关连续通报了两起因误入传销死亡的案例,这给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23岁的李文星来自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民家庭,5年前他以630多分考进东北大学,但毕业后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今年5月,“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李文星投发简历后被骗到天津“就职”。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被发现。同日,李文星的山东老乡张超的尸体也被天津警方发现,这位25岁的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同样也是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被骗入传销组织的。
两个年轻生命的骤然逝去令人惋惜,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令人触目惊心。何为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进行了定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结论,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骗取被发展人员财物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为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不同层级。”加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强提示,当传销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首先要懂得分辨,要理智地看清传销者的本质,避免上当和误入圈套。
真实案例的启示
孙强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经办过的一个传销案例。张丽是山东聊城人,生前曾在济南打工。2016年3月,张丽接到老乡李雯的电话,邀请她到山东青岛玩。2016年6月,张丽如约来到青岛,李雯到火车站接她,并把她带到城阳区一栋六层楼的出租屋内,张丽见到了李雯的男朋友刘强,以及刘强的朋友赵飞等人。当天下午,李雯找理由骗走了张丽的手机,刘强及赵飞等人开始给张丽灌输传销知识,并不让她离开出租屋。当晚,刘强、赵飞两人守夜,将出租屋门反锁。此时,张丽意识到自己误入了传销窝点,并寻求逃跑途径。第二天中午,张丽以上厕所为由,躲开刘、赵二人视线,从厕所窗户往外攀爬,不慎从六楼坠落受伤,当天下午5点,张丽不治身亡。
案件侦破后,被告人李雯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一审中,张丽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传销团伙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另要求对方支付女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单独民事诉讼一审等三个程序,前后历时一年多,最终涉案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丽父母也获得了80万元经济赔偿。
这起案件体现出传销犯罪的一些共性。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常会导致被害人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正如本案事实呈现的那样,被害人往往只身一人进入传销窝点,无力抵抗多名传销人员的犯罪行为,逃离传销窝点的那一刻也许就是生命的终点。其次,被害人的维权路艰辛而漫长。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无疑延长了维权周期。虽然最终张丽父母取得了80万元物质赔偿,但这远不能弥补失去女儿带来的打击和痛苦。
甄别传销抓住三个要点
在我国,传销活动并不是新生事物,至少已有20年以上的历史,政府、主流媒体、公益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揭示传销黑幕,向人民群众宣讲辨认甄别传销的方法。虽然传销花样不断翻新,名目繁多,但主要套路不外乎那几种,其中大多以招聘兼职、介绍工作、经营新型项目、低成本创业为由,诱惑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而后,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使参与者尽入彀中。
传销对象初始多为亲属、朋友、同事、老乡,传播内容主要是介绍“新型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者”“致富者”“开拓者”现身说法,或召开推介会、群英会、招商会、国学演讲、免费旅游、赠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介入。有些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借助高科技、新产品外壳,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或声称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人参与。近几年传销还以电子商务网站及互联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激励他人主动入会。
辨认甄别传销活动必须抓住三个要点:首先,多个角度核实信息真实性。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经营主体资格,通过亲朋好友核实对方工作生活近况等等。其次,谨慎对待出资、入会等要求。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财物,上级发展下级的最终目的就是从下级口袋中骗钱。再次,克制自己的贪欲。暴富神话是传销活动的主要剧本,放弃不劳而获、走捷径等幻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这样就能具备发现传销活动的法眼。
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传销活动层级式的发展模式给亲友圈子带来“断崖式”破坏,为了发展下级,多数传销人员只能利用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圈子,从自己最为熟悉的人下手,就像古代的“连坐”一样,一人进入传销组织,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就会面临毁灭性打击。
传销活动在我国一直是明令禁止的。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传销活动的违法性。2009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罪名条款被列入刑法,成为主要打击传销组织的刑事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下发指导性意见,针对打击非法传销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传销的人员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孙强提示,传销者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所以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則会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害人害己,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一般来说,防范传销风险可分为三个阶段: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即:事前要加强传销法律法规、防范知识的学习,有效避免遭受传销活动的侵害;事中控制,包括外出活动最好结伴而行,多跟家人沟通,一旦落入传销窝点,被害人要依靠谋求对外联系机会,向亲友表达常识错误等形式发出求救信号。对于亲属一方来讲,在与家人失联满48小时后须报案;事后救济,就是要穷尽一切救济手段,调解、和解、诉讼并重,充分行使相应权利,最大限度地挽回和减少损失。
李文星、张超、张丽等年轻人都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他们以生命为代价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骗局。痛定思痛,相信连续发生的惨案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立法、执法到问责,多方面、全方位发力,让广大群众能珍爱生命,远离传销。
23岁的李文星来自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民家庭,5年前他以630多分考进东北大学,但毕业后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今年5月,“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李文星投发简历后被骗到天津“就职”。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被发现。同日,李文星的山东老乡张超的尸体也被天津警方发现,这位25岁的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同样也是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被骗入传销组织的。
两个年轻生命的骤然逝去令人惋惜,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令人触目惊心。何为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进行了定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结论,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骗取被发展人员财物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为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不同层级。”加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强提示,当传销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首先要懂得分辨,要理智地看清传销者的本质,避免上当和误入圈套。
真实案例的启示
孙强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经办过的一个传销案例。张丽是山东聊城人,生前曾在济南打工。2016年3月,张丽接到老乡李雯的电话,邀请她到山东青岛玩。2016年6月,张丽如约来到青岛,李雯到火车站接她,并把她带到城阳区一栋六层楼的出租屋内,张丽见到了李雯的男朋友刘强,以及刘强的朋友赵飞等人。当天下午,李雯找理由骗走了张丽的手机,刘强及赵飞等人开始给张丽灌输传销知识,并不让她离开出租屋。当晚,刘强、赵飞两人守夜,将出租屋门反锁。此时,张丽意识到自己误入了传销窝点,并寻求逃跑途径。第二天中午,张丽以上厕所为由,躲开刘、赵二人视线,从厕所窗户往外攀爬,不慎从六楼坠落受伤,当天下午5点,张丽不治身亡。
案件侦破后,被告人李雯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一审中,张丽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传销团伙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另要求对方支付女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单独民事诉讼一审等三个程序,前后历时一年多,最终涉案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丽父母也获得了80万元经济赔偿。
这起案件体现出传销犯罪的一些共性。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常会导致被害人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正如本案事实呈现的那样,被害人往往只身一人进入传销窝点,无力抵抗多名传销人员的犯罪行为,逃离传销窝点的那一刻也许就是生命的终点。其次,被害人的维权路艰辛而漫长。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无疑延长了维权周期。虽然最终张丽父母取得了80万元物质赔偿,但这远不能弥补失去女儿带来的打击和痛苦。
甄别传销抓住三个要点
在我国,传销活动并不是新生事物,至少已有20年以上的历史,政府、主流媒体、公益组织通过不同的方式揭示传销黑幕,向人民群众宣讲辨认甄别传销的方法。虽然传销花样不断翻新,名目繁多,但主要套路不外乎那几种,其中大多以招聘兼职、介绍工作、经营新型项目、低成本创业为由,诱惑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而后,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使参与者尽入彀中。
传销对象初始多为亲属、朋友、同事、老乡,传播内容主要是介绍“新型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者”“致富者”“开拓者”现身说法,或召开推介会、群英会、招商会、国学演讲、免费旅游、赠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介入。有些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借助高科技、新产品外壳,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或声称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人参与。近几年传销还以电子商务网站及互联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激励他人主动入会。
辨认甄别传销活动必须抓住三个要点:首先,多个角度核实信息真实性。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经营主体资格,通过亲朋好友核实对方工作生活近况等等。其次,谨慎对待出资、入会等要求。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财物,上级发展下级的最终目的就是从下级口袋中骗钱。再次,克制自己的贪欲。暴富神话是传销活动的主要剧本,放弃不劳而获、走捷径等幻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这样就能具备发现传销活动的法眼。
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传销活动层级式的发展模式给亲友圈子带来“断崖式”破坏,为了发展下级,多数传销人员只能利用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圈子,从自己最为熟悉的人下手,就像古代的“连坐”一样,一人进入传销组织,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就会面临毁灭性打击。
传销活动在我国一直是明令禁止的。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传销活动的违法性。2009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个新增的罪名条款被列入刑法,成为主要打击传销组织的刑事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认定、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多次下发指导性意见,针对打击非法传销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参与传销的人员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孙强提示,传销者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所以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則会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害人害己,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一般来说,防范传销风险可分为三个阶段: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即:事前要加强传销法律法规、防范知识的学习,有效避免遭受传销活动的侵害;事中控制,包括外出活动最好结伴而行,多跟家人沟通,一旦落入传销窝点,被害人要依靠谋求对外联系机会,向亲友表达常识错误等形式发出求救信号。对于亲属一方来讲,在与家人失联满48小时后须报案;事后救济,就是要穷尽一切救济手段,调解、和解、诉讼并重,充分行使相应权利,最大限度地挽回和减少损失。
李文星、张超、张丽等年轻人都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他们以生命为代价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骗局。痛定思痛,相信连续发生的惨案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立法、执法到问责,多方面、全方位发力,让广大群众能珍爱生命,远离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