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诈骗犯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婚姻诈骗的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
一、典型案例
2009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南伙同万某妹(身份未核实)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将万某霞(身份未核实)介绍给宜黄县黄陂镇丰产村的吴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让万某霞与其签订婚姻协议,并索要了13000元彩礼。万某霞随被害人吴某某回家后以种种理由逃避婚姻。
二、婚姻诈骗犯罪的特点
由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婚骗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不断增强,诈骗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实施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给调查取证造成了诸多困难。
(一)团伙作案,成员多有犯罪“经验”
实施婚姻诈骗案件作案成员一般都在三人以上,犯罪团伙成员在上演骗局过程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大多事先定立攻守同盟,以便在事发后逃避侦查。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南扮演的就是待嫁女子的表亲的角色。万某妹与万某霞分别扮演的媒人和待嫁女子的角色。犯罪团伙成员在这种交易中积累了丰富的作案经验,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上述案例中的徐某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于“婚姻市场”前景广阔,受害人防范意识较差,极易骗得巨额财产,因此婚姻诈骗犯罪分子以此为业,常年搜寻作案目标。
(二)跨区域异地作案,流窜性强
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婚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不是人在本地,前往外地作案就是人在外地来本地作案。犯罪分子在诈骗得手后,往往卷席,逃之夭夭,逃散至其它省区继续作案,给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重重困难。上述案例中万某妹与万某霞是南昌莲塘人,徐某南是抚州市临川区人,此次他们是流窜至宜黄农村作案。作案后,万某妹已杳无音讯,极有可能再次异地作案。
(三)临时组合,犯罪团伙成员间的情况互不熟悉
婚姻诈骗团伙犯罪人员内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人员,为犯罪头目,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较强,常年以诈骗所得为生;另一类为临时雇佣或收买人员,他们一般是与团伙头目偶然相识或团伙头目临时找到的,给受害人充当假“媳妇”,介绍人利用自己在当地熟悉情况的条件,寻找诈骗目标。上述案例中,万某霞就是被徐某某从万某妹手中花8000元“购得”的,且万某霞有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案发后,万某霞是最先落网,但一问三不知,根本不了解犯罪头目的具体情况,不能提供犯罪团伙中准确的相关信息。许多贪图小利、意志薄弱的妇女为不劳而获,便临时加入团伙,实施犯罪。妇女对犯罪团伙骨干成员的具体情况也知之甚少,她们落网后也不能提供准确线索。
(四)受害人损失较大,危害性强
从案发数量上看,婚骗案件虽不是主要案件,但从涉案金额来看,数额较大,每起案件都在万元以上,有的竟然高达三、四万元。危害极其严重。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都生活在本地农村,家境贫寒,生活困难,多年积攒或东挪西借了几万元钱,结果被骗子席卷一空。对于这些百姓的生活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有的家庭被骗后,人财两空,背上了无比沉重的债务负担,彻底失去了生活的希望。
三、发案原因
婚姻诈骗案件虽然容易识别,可以防范,但仍有人继续上当,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究其原因,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背景。
(一)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受害家庭都认为婚姻因缘而定,虽然是千里之外的媳妇,也是“有缘千里来相会”。因此面对这个天上掉下来的媳妇,喜悦冲昏了他们的头脑:姓啥叫啥没关系,哪来哪去没关系,有家无家没关系,办不办证没关系—不去了解,不去追查,甚至分析一下都免了。和“介绍人”谈好价钱,就像买回一件如意的商品一样,如获至宝,入了洞房。什么结婚证、《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他们一概不去考虑,抛至九宵云外。最后上当受骗,后悔莫及。
(二)家庭生活困难
婚姻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全部是生活困难家庭。处于农村社会生活的底层,本村或附近村庄的人们熟悉他们的家庭境况,不愿将女儿嫁到穷人家里。另外,操办一起婚事,要大笔的开销:定婚彩礼、新房、新家具、新设备、筹办酒席、结婚彩礼等等一系列花销,让有些家庭困苦不堪,谈婚色变,难以涉足。因此,个别人另辟蹊径,不如花个三两万元买个媳妇省钱又省心。结果人算不如天算,弄得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三)男方存在缺陷
受害家庭的“新郎”有这样或那样的生理缺陷,不花钱娶不到媳妇。由于生理缺陷,孩子三十多岁了,始终不能谈婚论嫁。家长的封建思想残余开始作崇,为了传宗接代,花钱也得给孩子娶上老婆!于是远近托人,寻找合适的人选。结果误入了骗子的圈套。
(四)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孩子三十多岁了,始终成就不了婚事,是一个家庭中最大的难题。这时骗子粉墨登场了,三言两语,忽忽悠悠,查底细,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应有尽有,于是感觉“没问题”,轻易上当受骗。上述案例中,徐某某替万某霞伪造了身份证及户口簿,使被害人轻易相信了徐某等人的谎言。
四、防范对策
面对形形色色、愈演愈烈的婚姻诈骗犯罪,面对异常狡猾的犯罪分子,面对欲哭无泪的受骗群众,司法必须主动出击,多策并举,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婚姻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大多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公安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深入农村基层,宣传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骗子经常使用的手法等,努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比如通过悬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遇到“天上掉下来的好媳妇”,要查明其身份、住址和家庭情况等,另外也不能轻易相信附近的“介绍人”,他们虽然跑不了,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也是被骗者,一时贪图蝇头小利,为虎作伥。
2、强化治安耳目的作用。在广大农村中,哪家娶了一个外地媳妇的消息,虽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知道,但村中早已妇孺皆知了。这个外地媳妇究竟是什么来历,就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明了。如果村中存在尽职尽责的治安积极分子或治安耳目,他们就会将这些比较敏感的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至司法机关,通过侦查人员正面接触这个“外来媳妇”,同时公安机关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登记。这样就有效预防了婚姻诈骗案件的发生。
3、要保持对婚姻诈骗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根据婚姻诈骗犯罪团伙异地流窜作案、人员分散等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婚姻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抓捕过早,交易尚未进行,案件不宜定性,导致证据不足放人,若抓捕太晚,破案不及时,部分交易完成,大部分犯罪分子已经逃脱,只抓捕假装嫁人的留守“鸽子”,可能会出现“鸽子”状告被拐卖,反咬一口的两难情况,甚至钱物已经转移,受害人人财两空,信访的可能性也很大。因此,必须抓住最佳战机,迅速出击,做到人赃俱获。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一、典型案例
2009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南伙同万某妹(身份未核实)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将万某霞(身份未核实)介绍给宜黄县黄陂镇丰产村的吴某某。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信任后,让万某霞与其签订婚姻协议,并索要了13000元彩礼。万某霞随被害人吴某某回家后以种种理由逃避婚姻。
二、婚姻诈骗犯罪的特点
由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婚骗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不断增强,诈骗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实施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给调查取证造成了诸多困难。
(一)团伙作案,成员多有犯罪“经验”
实施婚姻诈骗案件作案成员一般都在三人以上,犯罪团伙成员在上演骗局过程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大多事先定立攻守同盟,以便在事发后逃避侦查。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南扮演的就是待嫁女子的表亲的角色。万某妹与万某霞分别扮演的媒人和待嫁女子的角色。犯罪团伙成员在这种交易中积累了丰富的作案经验,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上述案例中的徐某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于“婚姻市场”前景广阔,受害人防范意识较差,极易骗得巨额财产,因此婚姻诈骗犯罪分子以此为业,常年搜寻作案目标。
(二)跨区域异地作案,流窜性强
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婚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不是人在本地,前往外地作案就是人在外地来本地作案。犯罪分子在诈骗得手后,往往卷席,逃之夭夭,逃散至其它省区继续作案,给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重重困难。上述案例中万某妹与万某霞是南昌莲塘人,徐某南是抚州市临川区人,此次他们是流窜至宜黄农村作案。作案后,万某妹已杳无音讯,极有可能再次异地作案。
(三)临时组合,犯罪团伙成员间的情况互不熟悉
婚姻诈骗团伙犯罪人员内部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人员,为犯罪头目,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较强,常年以诈骗所得为生;另一类为临时雇佣或收买人员,他们一般是与团伙头目偶然相识或团伙头目临时找到的,给受害人充当假“媳妇”,介绍人利用自己在当地熟悉情况的条件,寻找诈骗目标。上述案例中,万某霞就是被徐某某从万某妹手中花8000元“购得”的,且万某霞有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案发后,万某霞是最先落网,但一问三不知,根本不了解犯罪头目的具体情况,不能提供犯罪团伙中准确的相关信息。许多贪图小利、意志薄弱的妇女为不劳而获,便临时加入团伙,实施犯罪。妇女对犯罪团伙骨干成员的具体情况也知之甚少,她们落网后也不能提供准确线索。
(四)受害人损失较大,危害性强
从案发数量上看,婚骗案件虽不是主要案件,但从涉案金额来看,数额较大,每起案件都在万元以上,有的竟然高达三、四万元。危害极其严重。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都生活在本地农村,家境贫寒,生活困难,多年积攒或东挪西借了几万元钱,结果被骗子席卷一空。对于这些百姓的生活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有的家庭被骗后,人财两空,背上了无比沉重的债务负担,彻底失去了生活的希望。
三、发案原因
婚姻诈骗案件虽然容易识别,可以防范,但仍有人继续上当,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究其原因,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背景。
(一)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受害家庭都认为婚姻因缘而定,虽然是千里之外的媳妇,也是“有缘千里来相会”。因此面对这个天上掉下来的媳妇,喜悦冲昏了他们的头脑:姓啥叫啥没关系,哪来哪去没关系,有家无家没关系,办不办证没关系—不去了解,不去追查,甚至分析一下都免了。和“介绍人”谈好价钱,就像买回一件如意的商品一样,如获至宝,入了洞房。什么结婚证、《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等等,他们一概不去考虑,抛至九宵云外。最后上当受骗,后悔莫及。
(二)家庭生活困难
婚姻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全部是生活困难家庭。处于农村社会生活的底层,本村或附近村庄的人们熟悉他们的家庭境况,不愿将女儿嫁到穷人家里。另外,操办一起婚事,要大笔的开销:定婚彩礼、新房、新家具、新设备、筹办酒席、结婚彩礼等等一系列花销,让有些家庭困苦不堪,谈婚色变,难以涉足。因此,个别人另辟蹊径,不如花个三两万元买个媳妇省钱又省心。结果人算不如天算,弄得鸡飞蛋打,人财两空。
(三)男方存在缺陷
受害家庭的“新郎”有这样或那样的生理缺陷,不花钱娶不到媳妇。由于生理缺陷,孩子三十多岁了,始终不能谈婚论嫁。家长的封建思想残余开始作崇,为了传宗接代,花钱也得给孩子娶上老婆!于是远近托人,寻找合适的人选。结果误入了骗子的圈套。
(四)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孩子三十多岁了,始终成就不了婚事,是一个家庭中最大的难题。这时骗子粉墨登场了,三言两语,忽忽悠悠,查底细,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应有尽有,于是感觉“没问题”,轻易上当受骗。上述案例中,徐某某替万某霞伪造了身份证及户口簿,使被害人轻易相信了徐某等人的谎言。
四、防范对策
面对形形色色、愈演愈烈的婚姻诈骗犯罪,面对异常狡猾的犯罪分子,面对欲哭无泪的受骗群众,司法必须主动出击,多策并举,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婚姻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大多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公安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深入农村基层,宣传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骗子经常使用的手法等,努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比如通过悬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遇到“天上掉下来的好媳妇”,要查明其身份、住址和家庭情况等,另外也不能轻易相信附近的“介绍人”,他们虽然跑不了,但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也是被骗者,一时贪图蝇头小利,为虎作伥。
2、强化治安耳目的作用。在广大农村中,哪家娶了一个外地媳妇的消息,虽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知道,但村中早已妇孺皆知了。这个外地媳妇究竟是什么来历,就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明了。如果村中存在尽职尽责的治安积极分子或治安耳目,他们就会将这些比较敏感的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至司法机关,通过侦查人员正面接触这个“外来媳妇”,同时公安机关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对其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登记。这样就有效预防了婚姻诈骗案件的发生。
3、要保持对婚姻诈骗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根据婚姻诈骗犯罪团伙异地流窜作案、人员分散等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婚姻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抓捕过早,交易尚未进行,案件不宜定性,导致证据不足放人,若抓捕太晚,破案不及时,部分交易完成,大部分犯罪分子已经逃脱,只抓捕假装嫁人的留守“鸽子”,可能会出现“鸽子”状告被拐卖,反咬一口的两难情况,甚至钱物已经转移,受害人人财两空,信访的可能性也很大。因此,必须抓住最佳战机,迅速出击,做到人赃俱获。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