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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词“对”的规范使用问题公文标题中,介词“对”也有一个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笔者在前文曾阐述过,介词“对”不可随意替代“关于”,用“对”替代“关于”有时会产生歧义性语病,即使没有歧义性语病也不宜提倡。这是因为“对”虽然也是介词,但在发文机关后仅起引进对象的作用,不能像“关于”那样起到关涉作用和提示标题的作用,而且用“对”替代“关于”还改变了标题的正常句法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