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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抵押权之附随性,即附随于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但是过分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有碍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在充分发挥了抵押制度担保债权维护信用之功能的同时,亦保证了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使这一矛盾得以缓和.这一立法模式可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