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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国以来,关于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废问题,社会上曾有过不同看法。现在,法学界对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仍然需要建立财产继承制度的看法已经基本趋于一致,并希望能早日见诸于法律。但是,制订一个什么样的财产继承制度,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吸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冲破旧框框的束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法学原理运用到我国具体实践中来,才能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产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