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还“秋菊”公道

来源 :检察风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se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张梦楼的名字里有一个“楼”字,不知是巧合,还是父母在他出生时就预见到,儿子长大后会吃“房子”这碗饭。不管怎样,2000年2月份,时年32岁的张梦楼进入姐弟房产买卖有限公司的时候,胸怀大干一场的决心,指望通过楼市掘得第一桶金。
  
  梦断楼市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进入姐弟公司仅仅一个月时间,张梦楼就因为能吃苦、脑子灵,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更因为业绩突出,被公司提拔为售房部经理。当时双方也先小人后君子签订了一份“责任状”,也就是约定双方责、权、利的劳动合同。这份责任状约定:房产公司将售房部设施交由张梦楼负责经营管理,全年进行目标考核。全年完成基数为16.2万元。从中售房部可以提3.2万元为工资性收入,工资支出1.8万元,余款为售房部经理年终个人所得。张梦楼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元;经张梦楼操作的房屋,除缴纳中介服务费外,张梦楼可以享受40%的利润。
  
  有了责任状的激励与后盾,张梦楼如虎添翼,劲头十足……
  然而好景不长,在售房部经理的交椅上坐了不到1年,2001年1月18日,张梦楼便被房产公司给除名了。个中缘由双方各执一词。房产公司指责张梦楼私下交易,并将公司的2.5万元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私设密码。张梦楼说公司没有把应该给他的报酬给他,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公司多次找张梦楼要存单,最后存单是要到了,可张梦楼死活不说出密码。没法子,房产公司打了“110”报了警。公司讲到派出所是为了开证明好去银行把钱给取回来,但是张梦楼却说房产公司到公安报案是想告他诈骗、挪用公款的。眼见着2.5万元钱拿不到,公司着急了,只好到法院起诉才将这笔钱拿回来。张梦楼与公司是彻底地翻了脸。
  2001年2月,张梦楼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他提供了完成5.8万元售房收入的证据。2001年5月,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张梦楼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完成了5.8万元的业绩考核指标,那么房产公司应该按比例支付申诉人的工资性收入1.1万余元。在此期间,张梦楼凭借个人记录向税务机关举报房产公司隐瞒中介收入的问题。镇江市地方税务局遂对房产公司进行了2000年度纳税检查。经检查查明:2000年度房产公司总共收取中介服务费约24.4万元,其中下属的租房部约为7.8万元。
  
  二审判决逼出了“秋菊”
  
  2001年6月,房产公司诉至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不予支付张梦楼工资。张梦楼对仲裁裁决亦不服,也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并赔偿损失,但他未预缴案件受理费。镇江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张梦楼就履行双方签订的责任状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起诉。次年5月,法院也驳回了张梦楼申请再审的请求。张梦楼不甘心,继续向镇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04年8月,事隔两年多之后,张梦楼终于等来他想要的消息。镇江市中级法院裁定润州区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房产公司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另一下属的租房部门南门分公司售房中介服务费为8250元、2000年1、2月份售房部中介服务费约为2.6万元、2001年1月售房部中介服务费为6300元。房产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责任状履行期间,房产公司共支出人员工资为2.5万元。其中含张梦楼工资5000元及新增人员3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庭审中,张梦楼对于房产公司提供的其责任状期间完成的中介费收入、人员数及工资垫付数额均提出异议。他认为责任状履行期间,其管理的售房部中介费收入约为24.5万元,炒作收入约为5万元,合计约30万元,因而要求房产公司根据责任状的约定支付其报酬6万元。为此,他向法庭提供了自己记录的收入记录、一系列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一审过程中,房产公司认为该案系内部承包合同,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房产公司还认为张梦楼系违反劳动纪律而被开除,按照房产公司员工守则,不应计算业务提成。即便计算业务提成,张也未完成业务指标。张梦楼仍坚持认为责任状履行期间其管理的售房部中介费总收入为29.4万余元,其应得劳务报酬6万余元。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在法院审理期间,要求房产公司提供张梦楼在履行责任状期间售房部订立的全部合同。但除房产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的部分合同外,房产公司认为税务部门检查期间造成合同不齐全,没有向法院提供。
  这种情况,张梦楼的报酬究竟该怎么判呢?一审法院“神来之笔”,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房产公司总收入减去其他部门的收入加上2001年1月份的售房部中介收入而得出,比较客观,从而最终认定在责任状履行期间,张梦楼完成的中介费收入为13.8万元,未能达到责任状中双方约定的16.2万元的目标基数,张梦楼未能完成指标,不能取得相关报酬。而张梦楼欲证明其劳动报酬6万余元,除其陈述与个人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小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梦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可以得到6万多的报酬,结果一分钱没有拿到,还搭进了诉讼费,自己不是白忙活了一场吗!张梦楼怎能咽下这口气。他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认为张梦楼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主张,因房产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供全部的合同资料,致使法院无法全面审查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证据等全面与否,最终镇江市中级法院二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按照镇江市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酌情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张梦楼7530.59元报酬。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折腾了半天,张梦楼也该偃旗息鼓了吧。然而张梦楼认为他的理没人听、没人支持,他该得的报酬还没有拿到。可是二审已经结束了,判决都已经生效了,到哪去找讲理由的地方呢?!这真逼出了一个打官司的“秋菊”!
  
  检察院抗诉还“秋菊”公道
  
  张梦楼听人说起过,检察院可以针对法院生效、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于是在2006年4月,张梦楼正式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申诉,认为他就自己应得6万余元报酬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有力的、充分的书证,其中尤以房产公司老板的姐姐亲手填写的收入数字最有证明力。但是一、二审法院对于这么些书证统统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检察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院立案后,房产公司未提出反驳意见。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该案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姐弟公司不论是作为一审原告,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对张梦楼承包期间经营业绩及应得报酬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房产公司在人民法院多次向其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以税务部门检查造成其合同不齐全为由,不提供全部的合同等财务资料,致使法院对税务部门处罚决定书及证明的全面与否无从审查,对张梦楼承包经营状况无从判断,在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时,人民法院应按照《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判决姐弟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依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张梦楼主张成立。二审法院按照当年镇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判决姐弟公司给付张梦楼7530元的依据不足。
  2007年2月,江苏省检察院就该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07年11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梦楼向房产公司主张6万余元劳动报酬是否应得到支持。张梦楼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均为自己记录的流水账,既无合同证明,也无其他有效证据相证实;张梦楼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部分买房人出具证明证实其销售房屋应得报酬为1.15万元,而其提出其余工资数额因无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房产公司支付张梦楼工资1.15万元,并无不当。房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公司不欠张梦楼劳动报酬,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支持,但原一审判决却未予以明确,且也未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认,而判决驳回张梦楼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不当。而原二审判决未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判断,即以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作为确定张梦楼劳动报酬,属未适用证据规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由于张梦楼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虽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其未交诉讼费,说明其已放弃诉讼请求,另也证明其服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故对其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检察院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再审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房产公司支付张梦楼报酬1.15万元。
  尽管7500多元与1.15万多元,也不过相差4000多元;尽管通过楼市发财的梦想也破灭了,但是张梦楼认为检察院给了他说理的机会;检察院维护了他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这个“秋菊”也是心悦诚服的。■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编辑:卢劲杉
其他文献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对法律规定告发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会被处以一定刑罚的制度。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教授们总喜欢把“亲亲相隐”贴上“中国特有”的标签,并解释道:“这是中国传统伦理在立法制度上的集中体现”。  “亲亲相隐”在中国出现的很早,据《国语·周语》载,“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当时就有了反对子诉其父的意思。而到了《论语》,孔子更是直白地反驳叶公
在歐洲旅游最吸引游客眼球的固定物有:教堂、街头雕塑、博物馆、有轨电车。作者2012年5月至7月游览了欧洲德、法、意、荷、奥、匈、捷、斯、摩九国,[有轨电车] 这组作品的拍摄理念以小见大,彰显着成熟都市的风范。  欧洲城市中,新型的有轨电车系统正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型的运输手段,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目前,欧洲有轨电车线路长度排名前三名的是: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分别为2836公里、44
2010年12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轰动全国的首例雪碧中毒案:北京一位叫马赛的顾客和朋友聚餐时,刚喝下几口雪碧饮料便觉得嘴里有东西被凝固,随后因不停地呕吐而住进了医院。  蹊跷的是,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幕后真相让人愕然,凶手竟是马赛的同事兼情人。在引起哗然的雪碧中毒事件后,马赛更是要尴尬地面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    迷案揭秘,石破天惊    今年23岁的马赛是北京市宣
“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需要各方携手,既要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又要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既要重点打击骗保主犯,也不能放過利益链上的其他共犯。”今年6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医保诈骗案件情况通报会上,检察机关、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市卫生局、黄浦区卫生局、六家三甲医院代表对近期发生在本市的一系列医保诈骗案件进行通报分析后,一致达成了这样的共识。  2011年8月以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蚁族,这一概念,在2010年的年初被炒得沸沸扬扬,“大学生蚁族首破百万”更是被新浪评为2009年度中国教育盛典十大教育事件之一。蚁族的生存状态在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更是受到了热切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也是铺天盖地,“第四大弱势群体”的“蚁族”现在已经不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庞大群体称呼”,而是这个时代寻求就业的大族群。三年来,对蚁族问题进行全面的回顾与梳理,理性探讨这群“80后”“蚁族”的昨天、
国家预算是国之大事、大政方针的晴雨表。政府的钱如何花,花多少,决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不过,要实现人民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的有效控制,达到“阳光”、“透明”要求,却不是一件简单事情。     一纸天书:读懂预算不容易     无论预算草案、预算决算报告还是预算审计报告,都要递交人大审议审批。可是预算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人大代表并非人人具有专业的财经知识。   通常来说,向人代会提交的预
新闻背景:  2010年9月13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举行《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效果。近日,本刊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厅长李文生,在他的讲述中,这一建国以来首次举行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其深意渐渐铺陈开来——    《检察风云》:举办以“法治与责任”为主题,以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
坐在审讯椅上的他,看上去就是一个土里巴几的本地老农民:黝黑的皮肤,青筋暴凸的双手,黑白参半的鬓发,被烟草薫得黄中带黑的牙齿……你要问他话,他就用眼乌珠定洋洋地盯着你。老半天,才徐徐吐出几个字,给人留下木讷而不善言辞的印象……不过,在此以前,这个“老农民”可不是一般的角色,只要一扎进女人堆里,他立刻就会变得“青春焕发”,一套套的甜言蜜语和设计得天衣无缝的连环计,把女人们哄得晕晕乎乎,找不着北。他骗财
8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中年职工奔波在单位和家庭之间,担心抽不出时间接送孩子;青年白领穿行在拥挤的地铁里,发愁买不起房子;大学生害怕毕业后找不到满意的工作,甘愿接受“零工资”的试用;老人们念叨退休待遇不能兑现、看病难上加难;公务员抱怨钱包瘪、压力大;农民害怕化肥涨价,粮价偏低;私企老板唯恐政策变动、眼下的生意不可为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加剧,焦虑不再是“弱势群体”的专利,而渐成一种普遍心态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简称上海世博会)园区横跨黄浦江两岸。在5.28平方公里的园区用地范围内,虽然浦西园区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却汇聚了本届世博会的两大亮点——城市最佳实践区和企业馆区。  城市最佳实践区云集了全球50个最具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城市案例,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具有未来指向性的街区;企业馆则是海内外一大批行业领先企业竞相演绎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大舞台,太空馆、航空馆、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