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而对法律规定告发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会被处以一定刑罚的制度。在中国法制史的课堂上,教授们总喜欢把“亲亲相隐”贴上“中国特有”的标签,并解释道:“这是中国传统伦理在立法制度上的集中体现”。
“亲亲相隐”在中国出现的很早,据《国语·周语》载,“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当时就有了反对子诉其父的意思。而到了《论语》,孔子更是直白地反驳叶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随着儒家学说在中国统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亲亲相隐也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历代的立法。秦汉、隋唐直到明清,我们在律例、史书中总少不了见到“亲亲相隐”的影子。到了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它的167条规定:“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新中国成立了,我们破了四旧,批了“六法全书”,“亲亲相隐”自然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见了踪影,但“亲亲相隐”真的是“糟粕”口马?从《亲属拒证特权研究》中记述的美国有关亲属容隐的制度来看,好像美国的法官们对这个“糟粕”还是颇为青睐的。
“亲亲相隐”在美国没有中国传统上那么大的范围,根据判例的反应,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多只承认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容隐,而没有中国传统法律上五服亲属的复杂划分。并且,美式的容隐权范围也有限,只是拒证特权(即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证言的权利)和交流的特权(即拒绝或阻止对方披露婚姻或家庭关系中秘密交流内容的权利)。
先来看美国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它的正当性基础不是“夫为妻纲”,而是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和谐。学者威格莫尔认为,如果没有配偶拒证特权而强制证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那么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消极后果。其一,这种行为会扰乱以夫妻关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其二,对于任何有良知的公民来说,如果他看到国家的法律强迫证人提供不利证言使其配偶被定罪,而被告也因其生活中亲密伴侣的证言被判入狱,则必然会对这种强制作证制度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得到31个州和哥伦比亚区的认可,并且有17个州认为配偶拒证特权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另外,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应当仅由证人所享有,也就是说,如果证人自愿提供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法庭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传统上的亲亲相隐,并不适用于“十恶”以内的犯罪,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自然也有其例外。比如,被告被控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和夫妻共同犯罪。前者是因为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本来就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违反了配偶拒证特权设立的最初目的;后者是因为配偶拒证特权并不是用来鼓励夫妻共谋犯罪的。
婚内交流特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夫妻之间的婚姻交流秘密及相关隐私,鼓励夫妻之间进行坦率的交流,并借此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婚姻关系的融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这一权利时说:“这一规则是以我们天性中最深刻、最合理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源自我们的家庭关系,并且构成了我们文明社会的基础,它们对于那些为生活中最亲近、最珍贵的关系所联结在一起的人形成信赖关系至关重要。破坏或削弱这些保护夫妻间圣洁关系的伟大原则,将会破坏人类生活的最佳慰藉。”
在各州的立法中,婚内交流特权被广泛地接受,目前美国有50个州及哥伦比亚区认可了这一特权。并且大多数的州将此特权同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程序,只有4个州将其限定于刑事诉讼。关于特权的享有者,传统的普通法认为,夫妻双方均得主张婚内交流特权。这也就是说婚内交流特权与配偶拒证特权不同,不管是被告还是证人都可以主张。至于例外,两特权是相似的。
美国的父母子女之间也有相容隐的权利,这种权利与配偶间的容隐权相似可以分为拒证特权和秘密交流特权。只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容隐权利在美国却颇受争议。
威格莫尔认为,拒证特权的正当性在于:(1)其所拒绝陈述的内容,必须基于互相信赖方能知晓;(2)此种信赖为维持双方完整关系的重要因素;(3)基于公众意见,政府有维护此种关系的必要;(4)因泄露所带来双方关系的损害必须大于因获得其证言产生正确司法裁判的利益。反对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人认为,此特权不符合第二和第四个因素的解释。
而支持者则认为,父母子女容隐权有利于保护家庭及其成员在宪法上的隐私权。同时他们也批驳了父母子女拒证特权不符合威格莫尔第二和第四个因素的观点。而美国的法律显然已经开始倾向于支持者。在联邦法院,虽然主流依然否定父母子女拒证特权,但已经有了两个判例明确认可了这一特权。在美国各州也有了认可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判例,并且康涅狄格州、爱达荷州、明尼苏达州及马萨诸塞州已经有了关于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制定法。
从美国法在父母子女容隐权的纠结中,我们看得出它的确没有“直在其中”的大关怀。但反观我们的刑事诉讼,却还一直强调“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现在已经不太怎么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似乎让妻子证明丈夫有罪,子女揭发父母恶行,总不是一件多么令人舒服的事。正如威格莫尔所说,要想让法律权微型得到尊重,就不能强制人们作违背人性的事情。最后让人感到有些讽刺的是,我們坚持了几千年的亲亲相隐,终还要向美国人学习,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编辑:黄灵
“亲亲相隐”在中国出现的很早,据《国语·周语》载,“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当时就有了反对子诉其父的意思。而到了《论语》,孔子更是直白地反驳叶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随着儒家学说在中国统治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亲亲相隐也自然而然地进入了历代的立法。秦汉、隋唐直到明清,我们在律例、史书中总少不了见到“亲亲相隐”的影子。到了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它的167条规定:“证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新中国成立了,我们破了四旧,批了“六法全书”,“亲亲相隐”自然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不见了踪影,但“亲亲相隐”真的是“糟粕”口马?从《亲属拒证特权研究》中记述的美国有关亲属容隐的制度来看,好像美国的法官们对这个“糟粕”还是颇为青睐的。
“亲亲相隐”在美国没有中国传统上那么大的范围,根据判例的反应,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多只承认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容隐,而没有中国传统法律上五服亲属的复杂划分。并且,美式的容隐权范围也有限,只是拒证特权(即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证言的权利)和交流的特权(即拒绝或阻止对方披露婚姻或家庭关系中秘密交流内容的权利)。
先来看美国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它的正当性基础不是“夫为妻纲”,而是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和谐。学者威格莫尔认为,如果没有配偶拒证特权而强制证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那么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消极后果。其一,这种行为会扰乱以夫妻关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其二,对于任何有良知的公民来说,如果他看到国家的法律强迫证人提供不利证言使其配偶被定罪,而被告也因其生活中亲密伴侣的证言被判入狱,则必然会对这种强制作证制度产生强烈的反感情绪,那么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配偶之间的拒证特权在美国得到31个州和哥伦比亚区的认可,并且有17个州认为配偶拒证特权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另外,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应当仅由证人所享有,也就是说,如果证人自愿提供不利于其配偶的证言,法庭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传统上的亲亲相隐,并不适用于“十恶”以内的犯罪,美国的配偶拒证特权自然也有其例外。比如,被告被控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犯罪和夫妻共同犯罪。前者是因为对配偶、子女或同居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本来就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违反了配偶拒证特权设立的最初目的;后者是因为配偶拒证特权并不是用来鼓励夫妻共谋犯罪的。
婚内交流特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夫妻之间的婚姻交流秘密及相关隐私,鼓励夫妻之间进行坦率的交流,并借此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及婚姻关系的融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这一权利时说:“这一规则是以我们天性中最深刻、最合理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源自我们的家庭关系,并且构成了我们文明社会的基础,它们对于那些为生活中最亲近、最珍贵的关系所联结在一起的人形成信赖关系至关重要。破坏或削弱这些保护夫妻间圣洁关系的伟大原则,将会破坏人类生活的最佳慰藉。”
在各州的立法中,婚内交流特权被广泛地接受,目前美国有50个州及哥伦比亚区认可了这一特权。并且大多数的州将此特权同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程序,只有4个州将其限定于刑事诉讼。关于特权的享有者,传统的普通法认为,夫妻双方均得主张婚内交流特权。这也就是说婚内交流特权与配偶拒证特权不同,不管是被告还是证人都可以主张。至于例外,两特权是相似的。
美国的父母子女之间也有相容隐的权利,这种权利与配偶间的容隐权相似可以分为拒证特权和秘密交流特权。只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容隐权利在美国却颇受争议。
威格莫尔认为,拒证特权的正当性在于:(1)其所拒绝陈述的内容,必须基于互相信赖方能知晓;(2)此种信赖为维持双方完整关系的重要因素;(3)基于公众意见,政府有维护此种关系的必要;(4)因泄露所带来双方关系的损害必须大于因获得其证言产生正确司法裁判的利益。反对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人认为,此特权不符合第二和第四个因素的解释。
而支持者则认为,父母子女容隐权有利于保护家庭及其成员在宪法上的隐私权。同时他们也批驳了父母子女拒证特权不符合威格莫尔第二和第四个因素的观点。而美国的法律显然已经开始倾向于支持者。在联邦法院,虽然主流依然否定父母子女拒证特权,但已经有了两个判例明确认可了这一特权。在美国各州也有了认可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判例,并且康涅狄格州、爱达荷州、明尼苏达州及马萨诸塞州已经有了关于父母子女拒证特权的制定法。
从美国法在父母子女容隐权的纠结中,我们看得出它的确没有“直在其中”的大关怀。但反观我们的刑事诉讼,却还一直强调“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现在已经不太怎么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似乎让妻子证明丈夫有罪,子女揭发父母恶行,总不是一件多么令人舒服的事。正如威格莫尔所说,要想让法律权微型得到尊重,就不能强制人们作违背人性的事情。最后让人感到有些讽刺的是,我們坚持了几千年的亲亲相隐,终还要向美国人学习,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编辑:黄灵